根据仪府办发(2008)123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9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房按购房款总额的3%享受购房补贴。
受理
购房人与开发企业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到房管部门备案时,房管部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登记意见栏中加盖“根据仪府办发(2008)123号文件享受购房补贴”条行章。
在“新县城规划区内享受购房补贴登记薄”中登记。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购房人交验享受财政补贴有关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各两份)由交易股经办人员填写“享受购房补贴审批表”,资料齐全后提交审批。
审批兑现
审批合格后,将资料一份移交财政股。一份报县财政局备案。
财务股核实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填写“财政补贴申领单”兑现(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县财政局备案)。并在房屋所有权证记栏加盖“已领财政补贴”印章。
二00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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