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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2006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表时间:2009-12-18 查看次数:286 来源: [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和投资项目,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鼓励县内外企业、机关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项目引荐人”)从本县境外引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业制造、旅游文化、商贸流通、城市开发等新的投资项目,并在本县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缴税的,对项目引荐人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引荐人,是指其在项目投资方与仪陇县有关单位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在仪陇县落户,并在项目洽谈中起到明显的引介作用。
    第四条 引荐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农业开发类项目
    凡实际投入人民币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到位外来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0.25%奖励项目引荐人。
    (二)工业加工类项目
    凡实际投入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4%奖励项目引荐人;与我县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5%奖励项目引荐人。
    引进国家500强企业的项目,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奖励项目引荐人。
    (三)商贸流通项目
    凡引进政府鼓励发展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 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奖励项目引荐人;与我县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05%奖励项目引荐人。
    (四)旅游文化项目
    凡实际投入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5%奖励项目引荐人。
    (五)城市开发(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社会公益类项目
    凡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人民币在300万元以上,采取出让土地或以土地入股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奖励项目引荐人;采取划拨或委托经营土地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5%奖励项目引荐人。
    (六)引进在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按到位外来资金投资额的0.2%奖励项目引荐人。
    (七)外来投资合同项目建成投产后再投资部分,包括原项目扩产、新上项目及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按以上标准的10%兑现奖励。
    (八)所引进项目投资额特别大,或产业带动效应极强的,奖励标准由县政府另行议定。
    第五条 本县公职部门引荐项目的奖励。
    县招商局、县经济和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局、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等职能部门所引荐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本县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荐项目的,引荐奖励标准为1‰,最高10万元。奖金核发到项目引荐单位,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六条 引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核。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部门审核,并出具验资或评估报告。
    (二)奖励的引荐项目,必须是本县境外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如与本县境内企业合资合作的,只认定外方投资额。
    第七条 奖金来源。政府奖励资金由财政统一安排。
    第八条 奖励的申办程序。
    (一)确认项目引荐人。
    须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所在乡、镇及有关部门书面共同认可,再由县招商局审核确认。
    每引进一个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核发一次性奖金。如项目由多方引荐,可推举一方为项目引荐人申领奖金,并由各方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二)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由项目引荐人到县招商局领取并填写《仪陇县新办企业(项目)引资奖励申请审批表》,提交享受引资奖励所需的证明资料,向县招商局提出领奖申请(投资额核算时间截至申请之日),经县招商局、目标办、财政局、工商局、审计局等部门综合审核后签具意见,提出奖励方案,由分管招商引资领导审定,送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发文,再由县招商局统一兑奖到有关部门或项目引荐人。
    (四)引资奖励的审批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兑奖通知发出3个月内兑现支付。
    第九条 项目引荐人对审批部门有关引荐项目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在30天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重新审定。如发现虚假引荐、虚报引资额等欺骗行为的,依法追回奖励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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