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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全面规范土地市场的若干意见(仪委〔2004〕91号)
发表时间:2009-12-18 查看次数:260 来源: [关闭]

仪委〔2004〕9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川委发[200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统一规范有序土地市场的通知》(川府发[2003]1号)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大力推进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促进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全面规范我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
    (一)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一切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严格限制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突破年度建设用地指令性计划指标。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符合用地标准的宅基地。农民自住房建设原则上使用原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或安排到农民新村规划区建设,并拆除旧房。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三)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县、乡(镇)两级要切实加强领导、组建班子,落实经费,按照部署认真搞好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做到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为指导我县土地管理工作的蓝图和纲领。
    (四)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从2005年起把保护耕地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坚决制止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招商引资为名非法占用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
    二、强化高度集中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五)规范国有土地管理行为。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县人民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实施的原则。一切建设项目用地,必须先向县国土资源部门预报,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性质,制定相应供地方案、出让底价等,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土地供应。严禁非土地行政部门插手土地供应,严禁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土地供应,确保土地市场规范有序。
    (六)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显化国有土地资产价值前提下拟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公平、公正运作。严禁暗箱操作和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或变相处置国有土地资产。凡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其地价在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20-50万元内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具意见后报县长审批,50万元以上或个别有影响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审决定(新县城土地出让另行规定)。
    (七)规范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县土地交易中心必须切实履行职能职责,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土地交易大厅。单位或个人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先向县土地交易中心申报,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交易。转让房产而随之转让土地的,30日内必须到县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和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逾期不办将依法处理。严禁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和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房买卖只能在本合作社内进行,购买者必须具备合法用地资格。
    (八)规范土地征用行为。建设项目用地需征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由县统征办按法定程序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协议进行协商用地。否则,所签协议无效,所使用的土地按违法用地查处。在征用土地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虽然依法批准,但补偿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农民土地。
    (九)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严禁低价和违反规划出让国有土地,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把关,坚决执行“五不登记”的规定,对未全部支付出让金、不按招拍挂方式运作、地价明显低于底价的或违反规划改变用途的、未办理出让手续而设定抵押的一律不予登记。
    (十)规范小城镇用地管理。小城镇用地一律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供应。坚持因地制宜、小块出让、提高土地价值的供应原则。各乡镇要配合县国土部门按规划搞好土地供应,土地价款由国土资源局全额收取,进入财政专户,按相关政策规定返还乡镇,专项用于集镇建设和支付征地等费用。
    三、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十一)坚持“一个池子蓄水”。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全县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凡国有存量土地、新征用集体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优先收购的国有土地和其他应当储备的国有土地,必须进入收购储备中心进行政府储备。
    (十二)多方筹措土地收购储备金。土地收购储备金要采取政府筹资、土地融资、利用社会资金等多种形式筹措,为促进收购储备工作的启动实施,解决目前收购资金紧缺的问题,县政府决定在土地收益中先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再在新县城和有经营前景的小城镇确定几宗国有土地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经营,其收益专项用于收购储备。
    (十三)加强建设用地整理。积极推行熟地出让,力求出让土地收益最大化。凡是政府储备的土地,能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提升土地价值的,储备中心应组织开发整理,进行熟地出让,增大政府土地收益。
    四、加强供地管理,坚持依法用地
    (十四)坚持依法供地。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其中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拍卖方式供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实行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和供地定额确定的用地标准供地。对不该供地的项目,坚决不供地;限制性和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坚决限制供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要求的意向性项目,坚决不供地;对宽打窄用,突破用地定额的,要坚决核减用地。
    (十五)规范工业用地。优化工业用地供应内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集体、个人兴办企业和招商引资等生产型项目用地,要根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率等合理确定用地定额。工业用地建筑系数不小于40%,投资强度达到50万元/亩以上的,在依法审批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实行政策优惠。
    (十六)积极推行小宗出让。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城镇繁华的商业地段和有条件的小集镇,划若干小宗地,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行公开竞价拍卖,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
    五、严格税费征收,防止跑冒滴漏
    (十七)严格土地税费收支管理。土地税费是土地资产价值的具体反映。土地相关税收和收费分别由县地税部门和国土部门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减免和代收。项目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事业用地和招商引资用地在预算投入时,必须将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纳入成本,不得拖欠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和拖欠应交国家税费。
    (十八)依法收取和解缴土地价款。土地价格由征地成本、开发成本、各种税费、土地收益等部分组成。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付清土地价款方能交付土地。县国土资源局在供应土地时负责收取土地价款,除按总价款提取2%的工作经费外,其余按有关规定进行分解解缴、拨付和专户储存。
    (十九)严格出让金和开垦费的依法征收管理。一般供地的土地开垦费按规定征收,新县城在出让划拨供地中按3000-5000元/亩的标准提取开垦费,由国土资源局专户存储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专门用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严禁批条子、打招呼减免出让金和开垦费及其它规费。按规定确需减免出让金的,必须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会签后交由国土资源局执行。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
    (二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确保我县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切实履行土地行政执法监察职能,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应当追究责任人和领导行政纪律责任的,必须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追究责任的案件,除责令其移送外,还应追究国土资源局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十一)规范土地管理行政行为。县国土资源局必须依法行使土地审批权和供地权,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对违法违规批地和供地的,按中纪发[2004]3号和国土资发[2002]265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严追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对领导干部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必须追究其纪律责任;非土地行政部门和区、乡镇实施供地行为的,其供地无效,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十二)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为防范土地出让中的非法行为,县监察局要对土地供应行为实施全程监督,事前介入。对违反国有土地招拍挂规定或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行政、纪律责任。
    (二十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凡以前县委、县政府文件中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20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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