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切实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20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仪陇实际,特制定我县工业集中区企业投资用地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安置。为确保工业企业建设用地需要,快速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新政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依法征用土地,规范拆迁行为,切实做好工业集中区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同时加强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投资企业尽快进场。 二、简化工业项目审批手续。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入驻工业集中区的工业用地实行一次性现场办理,及时解决工业用地问题;对特殊工业项目的用地,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可采取先用地后颁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提供工业建设用地。 三、建立工业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凡进入工业集中区的生产型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挂牌确定县级领导跟踪联系,委派项目秘书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在办证用地、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县目标督查办不定期督查督办企业反映问题的落实情况,并挂牌通报。 四、严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集中区内土地必须用于工业建设,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筑,不得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修建营业用房;对生产必需的办公用房、职工临时住宅等进行严格核定。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办等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以下指标控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一)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对投资规模不少于500万元工业企业,根据其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见附表)确定供地面积。 (二)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并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集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用地。对适用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五、有效控制优惠用地价格。工业集中区的出让土地成本价定为11万元/亩。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按协议供地。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视其投资额和投资领域,用地实行优惠。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10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土地出让金按4.5万元/亩计收;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15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土地出让金按3.5万元/亩计收;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万元—25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土地出让金按2.5万元/亩计收;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2500万元—40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土地出让金按2万元/亩计收;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土地出让金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收取。 (六)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企业,以及中小型成长型和外出务工青年自带项目回乡创业的企业,可由政府出资统一建设部分标准厂房进行分割租售解决生产用房。 (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有关部门审计确定,凡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每少于合同约定投资额5个百分点,则每亩土地相应增加土地出让金5000元。 六、及时兑现优惠政策。按照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在指标供地标准内实行土地优惠价,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进行合同结算,兑现土地优惠价格政策;原则上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若因投资额增大到一定规模等原因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经相关部门核实后按程序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若改变土地用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按时缴纳出让金。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工程进场建设时,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以上,工程竣工验收时须缴清土地出让金余款,方可依法办理国土相关手续。 八、加强服务协作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建设、财政、经济和商务、招商、金融、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服务、支持和指导工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保障工业供地,确保用地优惠政策的落实,并对工业集中区的工业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依法查处。 九、本规定适用于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县境内其它地方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表 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业分类 投资强度(万元/亩) 容积率 代 码 各 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45 ≥0.8 14 食品制造业 ≥45 ≥0.8 15 饮料制造业 ≥45 ≥0.8 16 烟草加工业 ≥45 ≥0.8 17 纺织业 ≥45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45 ≥0.8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45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36 ≥0.6 21 家具制造业 ≥42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45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60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45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60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60 ≥0.6 27 医药制造业 ≥90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90 ≥0.6 29 橡胶制品业 ≥60 ≥0.6 30 塑料制品业 ≥48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6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72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72 ≥0.4 34 金属制品业 ≥60 ≥0.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72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72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90 ≥0.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72 ≥0.5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90 ≥0.8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72 ≥0.8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6 ≥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36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