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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01-04 查看次数:88 来源: [关闭]

仪府办发〔2009〕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公众聚集场所因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而致使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频发的教训,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仪陇县公众聚众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日

仪陇县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
  专项整治的时间从2009年3月3日至4月20日。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体、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体、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四、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一)全面部署阶段(3月3日至3月4日)。县上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赵守培为组长,县政府办纪检组长杨昕、县公安局副政委周明荣为副组长,县文体局、工商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由县公安局副政委周明荣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冯地朴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部署和信息收集。各乡镇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3月5日至3月1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安办、警务室、文广中心等职能部门对本地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11日至4月10日)。各乡镇安办、警务室、文广中心和工商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辖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订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乡镇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填写《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存档备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4月11日至4月20日)。4月20日前,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县公安局、文体局、工商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提早做好本辖区的检查验收工作。县上对每个乡镇的检查验收,实地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要达到100%。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乡镇,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检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按照《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登记表》(附件2)签字存档。
  五、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县公安、文体、工商、安监、消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执法合力。县宣传、广电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到整治工作中,形成良好的集中整治氛围。
  (二)严格执法,确保整治成效。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突出消防安全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姑息。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业务指导,积极督促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明确责任,严格整治要求。各乡镇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采取县级相关部门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片区的方式,(县级相关部门领导包干乡镇责任划分情况详见附件3),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工作失职特别是因易燃可燃装修材料造成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要树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新修订《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相结合,全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有关制度,不断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坚决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为全国“两会”、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乡镇人民政府于3月11日前和4月22日前分别将本地专项整治摸底排查阶段工作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连同《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4)一并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韩兵,联系电话:7211119。
     附件:1.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2.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登记表
        3.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县级相关部门领导包干乡镇责任划分情况
        4.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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