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委员,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提出意见。
2009年工作回顾
2009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和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创新强检、执法为民”为主线,着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仪陇经济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2009年,我院先后被省检察院表彰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三大主题活动先进集体”光荣称号。
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09年,我院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发展工作大局,全面正确地履行检察职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齐头并进,健康发展。
(一)统筹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快捕快诉,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积极参与新一轮“省级平安县城”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增强应对县内治安维稳形势变化的能力。继续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严打长效机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增强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和合力,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一年来,我院共受理提请批准(决定)逮捕案件84件144人,同比分别下降15%、4.6%,经审查批准(决定)逮捕129人,准确率达100%,受理移送起诉案件85件158人,同比分别下降37.5%、18.6%,经审查,提起公诉77件136人,上报市院审查起诉5件11人 ,有罪判决率达100%。较好的遏制了我县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促进了我县治安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坚持宽严相济,致力于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轻微犯罪区别对待,坚持教育挽救,依法从宽处理。对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不捕7人;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促成和解1件1人。通过依法从轻处理,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既化解了矛盾,又节约了司法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标本兼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广泛开展检察工作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共开展法制宣传15次,发放各种宣传材料5千余份,受教育群众达万余人次。继续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来信来访,全年受理举报控告申诉案件64件,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500余人次,审查处理率达100%。深入开展涉检信访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妥善解决群众诉求,成功调处了邓某、黄某等多起重信重访案。抓好源头治理,建立完善拟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涉检信访风险预测机制,确保了建国60周年庆典等重大活动期间涉检案件“零上访”。
(二)统筹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关系,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县反腐倡廉工作中谋划和部署,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加强与纪委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以查办职务犯罪的实际效果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件31人。其中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3件26人,渎职侵权案件3件5人,法院已判决7件19人,均为有罪判决。查办科级干部4人,村干部11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围绕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着力查办了破坏改革发展、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典型的有:原板桥乡卫生院院长许某伙同该乡“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帐员吴某共同贪污“新农合”资金案。原新政镇金鸡山村支部书记黄某、村委会主任李某挪用该村村民“5•12”地震救灾款案。
围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推进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查办了农村社会抚养经费发放、村道交通等民生工程建设、退耕还林、淹没赔偿等扶农惠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典型的有:度门杨家岸村村干部杨某等三人贪污村民淹没安置赔偿款及受贿案;柴井乡尖山坝村支部书黄某、村主任黄某、村会计张某,伙同度门镇副镇长马某某、干部李某等五人贪污林地补偿款、芭茅地补偿款共计20余万元案,县移民办干部黄某受贿窝串案。
围绕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肃查办了仪陇县路政大队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胡某不严格执法,对严重超载货车不卸载私自放行,造成2死1伤两起交通事故严重后果的滥用职权案。仪陇县文体局原局长袁某,伙同副局长席某等人在文化执法过程中,将收取的罚没款不开收据、以发放补助的名义共同贪污案,以及该局文法稽查大队原大队长陈某,非法变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受当事人贿赂案。
坚持打防结合,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点、线、面”相结合,以个案预防为点、抓重点式预防,以行业预防为线、抓纵深式预防,以宣传教育为面、抓普及式预防。围绕构筑严肃查处不敢为、严格管理不能为、严以自律不想为“三为一体”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结合查办贪污“新农合”资金一案,深入“新农合”资金管理领域,开展调查研究,撰写的《关于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得到了市院、县委和政府领导的肯定、批示。深入灾后重建项目、小东山公园建设以及农业、林业等专项资金投放密集的部门,开展专项预防,确保工程廉洁和资金使用安全。采取组织宣传队、流动宣传车、展览案例图片、制作宣传橱窗等形式,积极拓展预防工作面。与县委党校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基地,借助干部教育培训,专门开设预防职务犯罪讲座,提升依法行政的素养和水平。
(三)统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与强化诉讼监督的关系,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今年共监督立案7件9人,纠正违法6次,依法追捕11人,防错捕3人;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动态监督卡》、《批捕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反馈卡》、《逮捕案件跟踪卡》,多策并举加强捕后监督;提起刑事抗诉3件5人,法院已发回重审1件1人,依法追诉漏罪1件1人; 受理民事行政申诉16件,提请市院抗诉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法院已采纳2件,促成和解息诉3件。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建立人犯入所健康检查制度,继续实行权利义务告知、派驻检察官谈心、超期羁押预警、联席会议制度,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察活动,严肃查办了看守所临聘人员跑风漏气的违法行为,纠正违法1件,发出检察建议6次,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监管场所秩序安全。
二、积极主动服务大局,努力践行执法为民宗旨
把服务全县发展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一是制定出台了《关于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实施意见》,通过履行检察职能保障经济建设和维护安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破坏和严重影响经济建设的案件,对阳某、刘某合伙盗窃龙岗净化厂钢材等系列案件的依法快捕快诉,表明了我院保障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的坚定决心。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建议行政机关依法移送了刘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何某、蒲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二是广泛深入企业调研,对企业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防范机制。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断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管理的水平,增强依法经营的活力。
把关注民生作为检察工作的落脚点。一是积极搭建便民信访平台,通过检察长不定期现场办公、控申、民行干警轮流值班、聘请检察联络员、发放便民联系卡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金城检察服务点工作,方便群众诉求。先后接待群众来访36件,妥善处理集体上访案件3件,化解矛盾纠纷11起。二是更加注重执法为民。积极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做好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对造成被害人损害的,努力为其挽回经济损失,确保公平正义;积极维护证人、举报人合法权益。完善保密制度,有效保护证人、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做到依法、严格、文明办案。三是强化民行监督,拓展监督渠道,加强对民事行政判决的执行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四是大力倡导检察干警献爱心送温暖,开展扶残助困、结对扶贫活动。共与20个贫困家庭结成帮扶对子,为他们提供帮扶资金、就业信息、致富渠道,全年爱心捐助达7000余元,检察干警爱民、亲民的善举已成为自觉行动。
三、不断完善检务工作机制,检察工作焕发新活力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文明办案。一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主动向党委汇报重大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坚持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专题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了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向市人大检查组汇报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先后两次邀请部分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视察检察工作,听取意见建议,促进了工作的健康发展。二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人民监督员工作,自觉将“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置于人民监督员的有效监督之下。注重加强内部监督,坚持纪检监察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同步监督制度,确保自侦案件质量。建立完善干警执法档案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办案易发问题的岗位、环节的监督。
完善办案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安全。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报上级院备案报批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制定和完善案件质量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结合实际制定了《办案安全工作规程》、层层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确保依法、文明、安全办案;公诉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权利义务告知、律师阅卷、庭审旁听等五项“阳光公诉”制度,受到省、市两级检察院的充分肯定。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制定了《仪陇县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提前介入、案件讨论、案件移送、联席会制度,全年共审查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等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案件100余件,建议行政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件6人。
完善阳光检务机制,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一是建立干警履职公开制度,凡与诉讼当事人接触的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有关规定,公开办案人员身份、公开执行公务事由。二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群众代表参加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旁听,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对整治“牢头狱霸”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现场指导。三是继续开展不立案、不批捕案件答疑说理制度、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让当事人更加全面了解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四是依法及时向社会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工作部署、履职情况、阶段性工作成果。
完善检务保障机制,提升检察工作科技含量。一是加大投入,提升信息化建设。购置了电脑、打印机等信息网络设备,设置了专门的机要通道机房,开通了检察内网、党政网、局域网、三级机要通道专网,初步实现了信息化办公目标。二是改善办公办案环境,积极争取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将我院技侦中心大楼建设纳入重大基础实施建设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完成主体施工。
四、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狠抓思想政治建设,准确把握政治方向。紧贴法律监督职能深入开展“三大主题”教育活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着力转变干警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大局观、正确的执法观、政绩观和权力观,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针对影响和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广泛征求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意见,深刻剖析,认真整改,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思路,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狠抓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引领带头作用。以开展各种主体教育活动为契机,完善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继续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党组议事决策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引领表率作用,领导干部做到带头学习、带头办案、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推行院党组成员结对培养“业务骨干”制度,经过近一年的努力,6名结对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均得到明显提升,先后有4人走上中层岗位,此举受到上级检察机关领导的充分肯定。
狠抓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一是健全机制抓学习,坚持以党组中心组学习为龙头,带动各部门学习。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坚持科室集中学习和干警自我学习相结合,灵活学习方式,不断提高干警业务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二是营造环境助学习,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专门筹措资金建成了图书室、电子阅览室,方便干警学习。为鼓励干警在职深造和参加司法考试,时间上给予保证、物质上给予奖励,今年,又有5人顺利通过司考,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三是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案件评查、以案代训、出庭观摩,并先后分别选派13名干警到高检院、省院、浙江、湖南、北川等地接受培训、挂职锻炼,队伍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各位委员,过去的一年,我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我们深知,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正确领导、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委员、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与党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少的差距:一是执法观念还需要进一步更新;二是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检察工作信息化发展缓慢、经费紧缺、基建债务负担较重,检务保障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继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0年工作打算
2010年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省、市检察长会议精神,县委全会和本次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为动力,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方向,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上下功夫,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扎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为仪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按照这一工作思路,今年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以服务构建和谐仪陇为宗旨,着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坚决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方性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决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影响农村稳定和城市化进程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破坏经济秩序和政府投资安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侵害民生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继续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法律监督,以廉政促进和谐。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以稳定维护和谐。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问题,以公正捍卫和谐。
以深化检察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围绕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务督察机制;围绕查办职务犯罪,进一步整合侦查资源,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围绕加强诉讼监督,狠抓薄弱环节,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深化审查逮捕、公诉方式改革,健全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的监督机制。围绕密切人民群众联系,进一步推行“阳光检务”工作模式,积极探索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开展检察工作的有效途径。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和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保证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大兴人才强检战略,强化队伍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努力培养学习型、复合型、专家型检察人才,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抓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对检察干警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监督,杜绝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确保队伍纯洁并充满活力。积极构建以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内容的检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加大规范化建设的力度,实现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来管理检察业务和检察队伍,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步。
各位委员、同志们,面对新一年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好形势,我院将在县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下,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为目标,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构建和谐仪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名词术语注释
1、两抢一盗:是指多发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抢劫、抢夺和盗窃犯罪。
2、青少年维权岗:是指检察机关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在工作中所做的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法律服务工作,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所设立的内部机构。
3、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当前国家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坚持宽与严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对严重犯罪依法从重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
4、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而建立的,在查办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的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组织侦查活动、统一调度侦查力量的侦查协作工作机制。
5、阳光检务:是指检察机关将检察职能、性质、执法办案工作的程序、法律法规规定等检务工作向社会公开,保证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6、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7、再审检察建议: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8、“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项制度。
9、“五种情形”: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二是超期羁押的,交本院监所检察部门。三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交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四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交本院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纪检监察部门。五是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的,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具有上述“五种情形”的,由承接部门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10、“三类”案件:即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拟作撤案处理的案件和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
11、干警执法档案:年度内对每位干警执法办案情况建立档案,要求干警对所办案件,逐一填写“执法个案考察表”、“干警年度执法履职表”,对自己履行职责、执法执纪、办案质量等进行自我评价后,再由院执法绩效考核小组对个案考察表中的办案质量情况做出评价并确定个人考核等次,作为干部年终考评和使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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