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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0-04-17 查看次数:115 来源:政府办 [关闭]

仪委发〔2008〕9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机关行政效率和质量,建设人民满意机关,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开放形象,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四次全会部署和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紧密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县改革发展的机关行政效能问题,促使全县各级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履职能力明显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显改进,努力创造更加开明开放的政务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公正严明的法治环境。
  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来检验成效;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促进机关行政效能提高;坚持着眼长远、标本兼治,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构建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坚持与时俱进、继承创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总结提升基层做法,推动机关行政效能和政务环境上新台阶。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改善办公条件。政务服务中心是推进政务公开、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平台。县人事、编办、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政务服务中心大力支持。
  加强人员培训。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业务骨干到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具体业务的培训,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让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成为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重要场所。
  完善工作机制。政务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保障、规范、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作用,切实承担起对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职责。要完善项目管理、学习培训、投诉处理、办件通报、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与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运行机制。要围绕办事企业和群众的需求,整合服务措施,完善服务功能,提供优质服务。要切实发挥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的作用,协助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政务行风监督员、办事群众、新闻媒体对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引入办事群众评价和绩效考核奖励机制。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开展网上咨询、查询、预审等业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批。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规范审批事项。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县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要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重点解决审批事项过多、过于集中和减瘦留肥、明减暗不减等问题。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衔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行政不作为或者利用备案、核准等形式搞变相审批。
  精简审批流程。对必须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实施流程再造,规范审批程序,实行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和一般项目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度,允许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投资项目法人先行办理登记注册。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方式,实行“阳光”审批。要明确责任主体,既要解决没人具体负责的问题,又要避免多头审批、重复审批。要简化审批环节,合理设置程序,理顺部门之间和机关内部的职能关系,取消不必要的中间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现场办结率和按时办结率。要全面推行“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时间,公开审批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集中审批权限。按照精简、统一、高能原则,实行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现场办结。逐步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切实解决政务服务中心“只挂号、不看病”的问题,确保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按时办结率不低于99%,力争达到“双百”目标,即向政务服务中心授权100%,现场按时办结率100%。积极开展在行政审批事项相对较多的经济和社会事业部门成立“行政审批股”进行集中审批试点工作。
  开展并联审批。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制,涉及到的相关职能部门平行运作,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集中会签会审,并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建立新办企业“绿色通道”,专门为全县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提供快速高效的政务服务。所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通过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银行窗口统一缴纳,存入县财政专户管理。
  (三)完善行政效能制度体系
  建立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前来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事务或咨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办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办理、负责到底。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引导服务。
  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各级各部门承办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及日常政务活动,必须在规定时限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要逐岗位、逐环节、逐项目确定标准时限,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告知。对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凡没有正当理由超出规定或承诺时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影响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的追究力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四)切实规范机关行政行为
  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和集体决策制度,完善社会公示与社会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防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加快对依附于职能部门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脱钩步伐,全面推行市场运作。
  精简会议文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精文简会的规定,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和搞好服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会议、文件管理,严格执行会议报批程序,从严控制会议规格、数量、规模和会期,改进会议形式,简化会议程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文稿、文件要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倡导清新简练文风。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范和程序,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推进政务公开。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内容,增强行政收费、公务消费、政府重大投资工程预决算等财政管理领域的透明度,推动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从提高公共管理和综合服务水平出发,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构建资源整合平台,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服务窗口应当通过服务指南、查阅本、公示档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办事职责、承办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以及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等。
  (五)强化机关行政效能监察
  效能监察在整个效能建设中居于监督保障地位。监察机关必须充分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大监督监察力度,保证机关效能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全面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环节和发展环境建设中涉及效能问题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电子监控平台和网络手段,强化对服务窗口、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的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及时发现、受理和查处效能案件。要继续深入开展经常性的民主评议机关效能状况活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议机制和办法。要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机关效能监督员,明查暗访机关效能建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公开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各级各部门要成立机关效能建设投诉受理中心,公开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箱,形成上下畅通、联动的投诉网络,方便群众投诉,做到有投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认真做好调查核实、监督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六)创新机关绩效评估机制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对各单位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测评,与机关“评满”测评统一安排,并进行量化考核,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机关及其领导班子、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与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奖励惩处挂钩。年终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特点,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机制和办法,把绩效考评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考评贯彻落实县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维护群众利益、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考评要采取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和察访核验等方法进行。要建立绩效考评奖惩机制,要积极开展绩效考评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考评办法。

 


  (七)大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行政机关是重点,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也要全面开展,扎实推进。特别要紧密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执政为民理念,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能。要大力改进思想作风,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大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大力改进执法作风,树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执法、司法形象。大力改进服务作风,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为实现跨越发展、推动全民创业、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关效能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任务重、标准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研究制定操作性强、可量化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由“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逐步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单位各负其责,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营造浓厚氛围。县有线电视台要开设专题栏目,对全县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行多侧面、全方位的报道,全面展示我县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力度和成效。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网络、宣传栏、简报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广泛宣传,营造社会各个方面关心、参与、支持、监督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对所属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当好参谋,认真督查,及时总结。对不认真组织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因本单位出现严重机关效能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有关领导实行组织处理。

  附件:1.仪陇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2.仪陇县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3.仪陇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中共仪陇县委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08年5月26日

 

  附件1:

仪陇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派出机构和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 、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规定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县行政机关团体履行首问负责规定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仪陇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仪陇县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属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派出机构和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八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全县行政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仪陇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

仪陇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县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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