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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07-26 查看次数:117 来源:仪陇县政府办 [关闭]

仪府办发〔2010〕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仪陇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仪陇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提高政府应对突发森林火灾处置能力,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高效有序、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把损失降到最低,切实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局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南充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仪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坚持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原则。本预案涉及的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坚持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原则。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时,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坚持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原则。制订修订应急预案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科技水平。
  第五条  事故等级。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森林火灾事故分为4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1.Ⅰ级(特别重大)预警: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事故。
  2.Ⅱ级(重大)预警: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
  3.Ⅲ级(较大)预警: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
  4.Ⅳ级(一般)预警: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
  第六条  启动预案。森林火情报告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变化,如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本县行政区域交界地段发生的森林火灾;
  4.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危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或邻县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延续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七条  领导机构。仪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见附件)。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常务副指挥长:县委分管领导。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县人武副部长、县政府办主任、县林业局局长。成员单位:政府办、农工办、林业局、财政局、公安局、安监局、救灾办、民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气象局、法院、检察院、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教育局、卫生局、广播电影电视局。
  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县委、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县政府有关森林火灾处置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制定和完善全县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全面部署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监督各部门、各乡镇贯彻执行有关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措施的实施情况;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处置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向县政府报告森林火灾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部署森林火灾处置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处理的有关信息;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有关乡镇扑火力量,参与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扑救;协调乡镇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火灾扑救方面的重要问题;决定森林防火其它重大问题。
  3.办事机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命令、指示,处理乡镇和有关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森林火灾的报告、信息;协调各有关单位应急保障的行动;起草应急工作总结;负责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督促应急工作各种保障措施的落实;建立森林火灾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现场处置。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赴火场工作组,由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办公室从县林业局有关科室、下属单位调集人员组成,受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赴火场工作组下设综合调度、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部门,组长由县林业局局长或副局长担任。
  赴火场工作组主要职责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指导当地扑火队伍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有关乡镇和部门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全面掌握火灾现场自然条件、社会情况以及火场动态的情况下,组织实施扑救;调度森林消防专业人员进行火场侦察、直接灭火工作;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灾现场的宣传及新闻报道工作。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将火灾情况通报县相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
  1.县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及时组织公安消防队伍积极参加当地森林火灾扑救,组织公安机关做好火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2.县武警中队:在地方政府或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请求部队增援扑救森林火灾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及时组织调度兵力、物力对林火进行扑救。
  3.县财政局: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解决补充扑火物资所需的专项经费。
  4.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准备,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5.县卫生局:当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6.县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及时对扑救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7.县民政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灾民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8.县安监局:负责火灾扑救和现场安全工作。
  9.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扑救及扑救后的宣传报道工作。
  10.县林业局:负责传达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森林火灾信息,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告森林火灾灾情及扑救等工作。
  三、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第九条  火灾预防。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生物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综合能力。
  第十条  火险预测预报。气象部门根据天气预报信息,在森林防火期及高火险天气时,制作全县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  林火监测。主要通过地面了望台、林区巡护人员密切监视林区动态。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和处理
  1. 一般火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12119 ,7216119,7217153)。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县政府:发生在与邻县或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危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需要县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延续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如实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燃烧蔓延超过4个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或威胁、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对我县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外县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  预警发布。达到Ⅰ级标准的特大森林火灾,为红色预警;达到Ⅱ级标准的重大森林火灾,为橙色预警;达到Ⅲ级标准的较大森林火灾,为黄色预警;达到Ⅳ级标准的一般森林火灾,为蓝色预警。
  四、火灾扑救
  第十四条  分级响应。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灾情报告,决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级别和相应的应急预案。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1.Ⅰ级响应。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或严重威胁、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邻县大面积火场距我县界或实际控制线2公里以内,对我县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或者发生在与邻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需要市里支援的森林火灾等五种情况之一时,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示,授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绘制火场态势图、扑火兵力布置图,提出处置意见。同时,将火场的综合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Ⅱ级响应。当出现火场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大面积林区;在县行政区域交界地段发生,需要县支援扑救的;危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五种火灾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拟定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
  3.Ⅲ级响应。发现火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指令火灾发生地和就近村社组织扑救,并带领乡镇扑火队伍赶赴火灾现场。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2小时内,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4小时后火势没有得到控制,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
  第十五条  扑火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扑火区域后,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部署和授权,各扑火单位的主要领导全权负责本扑火区域的组织指挥。
  第十六条  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并坚持“四不打”原则,即夜晚不打、风大多变的恶劣气候不打、地形复杂地段不打、迎风火不打。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以“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局部扑火;阻隔为主,彻底清除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第十七条  应急通讯。县电信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通讯畅通。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各有关方面与火场不间断的通讯联络畅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与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级通讯方式为备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与扑火前线指挥部采用移动电话、有线电话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扑火前线指挥部各组之间采用手持对讲机、移动电话联系;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保持同指挥部的联系。
  第十八条  扑火安全。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第十九条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根据伤亡轻重情况,及时启动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扑火力量组织
  1.扑火力量。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同时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不得组织老人、孕妇、中小学生、残疾人、痴呆精神病人参加扑救工作。
  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以调动其他乡镇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武警、公安消防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3.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县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示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当需要跨乡镇调动扑火队伍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政府办公室向需调动乡镇下达调动命令,接到调动命令的乡镇必须无条件立即组织扑救队伍赶赴现场。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县人民政府、县武警中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火案查处。县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发布
  1.报道森林火灾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
  2.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较大面积以上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二十四条  应急结束。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火灾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必要继续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并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后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火灾评估。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县政府办、林业、森林公安等部门通过实地勘查的形式了解森林资源受损情况;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政府办、林业、森林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火场进行实地勘察,用人工统计、GPS定位的方式,对照地形图、小班图测算出森林资源受损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同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并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六条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不受冻、不挨饿、有住处、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第二十七条  工作总结。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加强森林火灾防范。
  六、综合保障
  第二十八条  通讯与信息保障。建立县、乡、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移动手机、有线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讯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讯与信息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后备力量保障。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第三十条  扑火物资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本辖区内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辖区内应急救援需要,实行动态储备;要加强物资储备的管理与维护,防止盗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用于各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第三十一条  资金保障。处置突发森林火灾所需工作经费,由县乡财政调度安排。
  第三十二条  技术保障。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林业部门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森林火灾处置所需的卫星林火监测接收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指挥系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第三十三条  培训演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践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森林火灾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术语说明。本预案中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内自由蔓延、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都称为森林火灾。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预案管理。本预案是我县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中,由于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预案发布。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三十七条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仪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1:
 

仪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陈  科   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黎  明   县委副书记
副 指 挥  长:冷观军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王昌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罗文全   县人武部副部长
罗兴武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活灵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许  林   县政府办纪检组长
麦生学   县农工办主任
严官明   县财政局局长
余新民   县民政局局长
张  均   县安监局局长
任学润   县交通局局长
罗均生   县教育局局长
王定辉   县卫生局局长
刘海军   县水务局局长
张  灯   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
赵小华   县应急办主任、救灾办主任
李  涛   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祝远光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  勇   县法院副院长
杨小平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胡春蓉   县气象局局长
胡  蓉   县妇联主席
彭国平   团县委书记
冯地朴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杨根友   县武警中队中队长
罗龙斌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局,由李活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罗龙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仪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片区一览表
 

姓 名 成员单位 职 务 联系片区
罗兴武 县政府办 主 任 原新政片区
赵小华 县应急办 主 任 
李活灵 县林业局 局 长 原观紫片区
许  林 县政府办 纪检组长 
严官明 县财政局 局 长 原马鞍片区
祝远光 县公安局 副局长 
彭国平 团县委 书 记 原大寅片区
刘  勇 县法院 副院长 
冯地朴 县消防大队 大队长 原复兴片区
胡春蓉 县气象局 局 长 
杨根友 县武警中队 中队长 原永乐片区
胡  蓉 县妇联 主 席 
麦生学 县农工办 主 任 原土门片区
张  灯 县广电局 局 长 
罗均生 县教育局 局 长 原立山片区
任学润 县交通局 局 长 
余新民 县民政局 局 长 原柳垭片区
罗龙斌 县森林公安局 局 长 
王定辉 县卫生局 局 长 原日兴片区
张  均 县安监局 局 长 
罗文全 县人武部 副部长 原金城片区
杨小平 县检察院 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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