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府办发〔2010〕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仪陇县城区夜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仪陇县城区夜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夜市管理,更好地发挥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仪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每天夜晚规定时间,以经营餐饮为主的公共场所。
规定时间指:5月1日至9月30日夜市出市时间为18:30分、收市时间为次日凌晨6时;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夜市出市时间为18时、收市时间为次日凌晨6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政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县规划部门负责新政城区夜市设立地点的规划、协调和审核工作;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夜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工商、卫生、环保、物价、质监、文化、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夜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夜市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不妨碍交通、不影响绿地园林和公共设施、不扰民、不影响市容景观的原则,合理设置。
花园酒店周围、万德广场、两宫路和老城区转盘周围划定为夜市经营区。
禁止在望云路、宏德大道、琳琅大道、滨江大道、新南路、漕田街、河滩湿地公园、公共广场等一类街道、学校门前和各步行街内经营夜市。
第六条 城区夜市摊点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安置城区下岗职工、低保户、残疾人等居民。
第七条 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夜市,其经营场所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划定等方式取得,经营场所使用权招标、拍卖、划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登记注册手续。
已经从事夜市摊点经营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补办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第九条 夜市摊点经营者因变更负责人或迁移、合并、分立、撤销等,需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 长期或季节性在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固定摊位证。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市、收市,不得提前或推迟。
第十二条 夜市主要经营餐饮,摊点应自备垃圾篓(桶),设置油污水收集桶(箱)或就地就近安装临时排污管道接至城市主排污管网,禁止乱倒油污水,防止地面污染。
第十三条 夜市从事餐饮经营的,应当经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持有合法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式或临时);
(二)持有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定点亮证亮照经营;
(三)就餐桌椅应按指定地点摆放,不得随意增设;
(四)食品及其辅料等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对人体有害的食品;
(五)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用清洁设施存放,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防止食品污染;
(六)应当使用经消毒处理的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
(七)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整洁、卫生,持证上岗,文明经营,保持个人及营业场所卫生,污水、垃圾倒在指定的卫生设施内;
(八)烧烤炉具应使用清洁能源或无烟煤并配备简易消烟设备,其他餐饮炉具应使用电、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严禁原煤散烧;
(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除按有关规定实行定价或限价的商品外,夜市商品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保证其经营的餐饮和服务的质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器具。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夜市商品质量和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保持摊位及周围卫生清洁,做到随收摊、随清理,摊撤地净,不得乱倒污水和乱丢杂物,不得超线经营。需支蓬搭架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格和风格。收市后必须将摊位桌、椅、蓬、架等物件全部收走。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夜市收费,对在夜市乱收费的,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夜市摊点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擅自改变夜市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夜市卫生责任区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超出夜市规定区域设摊经营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未按有关规定从事餐饮生产经营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对妨碍、阻挠夜市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夜市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夜市经营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仪陇县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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