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府办发〔2010〕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加快农贸市场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乡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农贸市场建设要纳入当地场镇建设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未纳入场镇规划的,一律不得新(改、扩)建农贸市场。未新(改、扩)建市场前,各乡镇可利用原旧市场临时从事农产品交易活动。
二、对马鞍、三河等10个已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擅自调整地点、随意占用或改作它用。对其它45个未进行场镇建设总体规划修编的,县规划和建设局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场镇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尽快科学设置乡镇农贸市场,把好市场规划关。
三、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新(改、扩)建农贸市场,市场业主要按照农贸市场“三化一改”标准(见仪府发〔2009〕51号),详细编制市场建设方案,明确市场平面布局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基底面积、消防通道和市场管理房占地面积等内容。符合市场建设条件的,按程序实行挂牌或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供地,供地价格可适当下浮。
四、县经商、工商、国土和建设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乡镇农贸市场建设工作监管。凡不按规划建设、未批先建农贸市场的,县级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项目审核、建设规划许可、用地许可、年检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的违规兴建农贸市场行为,县级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程序对市场土地进行征用,并完善补办相关手续。本通知下发后,如继续实施违规兴建农贸市场行为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乡镇领导和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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