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府办发〔2010〕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仪陇县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仪陇县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本县辖区内的中、小型水库及其渠系管理(包括各类水库干渠和支渠)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库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突出灌溉、兼顾防汛;注重质量、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库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交通、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推行全民、集体、个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投资兴办水库工程。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管理。
第六条 在满足灌溉和防汛的前提下,除发电外禁止从事其他承包经营活动,已承包经营的水库合同到期后,不再承包。
第七条 水库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库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库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水库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九条 水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辖区内中型水库(不包括中型水库渠系)。
(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小(一)型水库及中型水库干渠。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小(二)型水库和中、小(一)型水库支渠及其以下渠系管理和维护,协助管理小(一)型水库。
(四)村社或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小(二)型水库渠系,协助管理小(二)型水库和小(一)型以上水库支渠及其以下渠系。
第十条 水库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的工程管理单位或配备管理人员。
县内小(一)型水库由水务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聘请1-2名人员进行管理;小(二)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1-2名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内中、小型水库的管理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专项补助。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要求,制定水库日常管理细则,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三)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附属设备,保证工程设施设备完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四)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汛情及工程安全状况,做好工程调度运用和防汛抗旱工作;
(五)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并按有关规定计收水费;
(六)在满足灌溉的前提下允许发电,从而达到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目的;
(七)负责业务培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第十三条 水库防汛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执行党和政府有关防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指挥和做好职责范围内防灾抗灾工作。
(二)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水库度汛方案,组织人力进行汛前、汛期、汛后水库工程安全检查,制订防汛预案,组建应急队伍,落实防汛责任人,储备必要防洪物资。
(三)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组织抗洪抢险,尽可能地减少灾害损失。灾后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组织力量修复水毁工程,尽快恢复生产。
(四)及时掌握本地汛情,加强水库洪水运行监测,遇超标准洪水或发生山洪灾害时,要迅速组织沿河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并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损失。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水库建设必须坚持“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符合流域、区域规划,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建设。
第十五条 水库已有灌排水系统不得随意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渠道上增设和改建分水、提水、控水建筑物,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符合水利规划,并经水库管理单位同意,报县水务局批准。
第十六条 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积雨区为保护范围。
(二)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均按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三)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8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米至10米为保护范围。
(四)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应按照管理和保护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在紧急抢险时,经县、乡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可在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砂、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日常安全管理,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山塘水库,应由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涵洞等工程设施。
(二)移运或破坏,测量标志和水文、交通、通信等设施。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修筑码头,开挖水渠,堆放场料等。
(四)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坟等。
(五)损毁渠道、渡槽、隧洞及其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
(六)在渠堤上垦殖、铲草、移动护砌体。
(七)在水库内分割水面或填占水库,缩小库容。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渠道内乱挖乱堵,偷水、抢水、阻水;禁止非水库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库设备,干扰和阻碍水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水库设计洪水水位以下种植农作物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若水库按正常调度规程蓄水对其造成淹没损失的,主管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水利部门报告水库安全状况、运行情况,负责对水库的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水库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农业灌溉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需要。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渠道水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和高效、高残留的农药污垢物体,浸泡植物等。
(二)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人工养鱼、养猪、养禽等,减少农业养殖业污染,破坏水库水体。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集雨区兴建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原已建成投产的,应当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污;不能达标排污的,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二十五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主动配合环保部门定期对水库周边楼堂馆所及旅游设施进行排污检查,凡未达到排污标准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环保局会同水务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务、环保、旅游等部门现场规划,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进行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管理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水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