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部门,各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局将于6月30日前对全县社会组织实施2018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18年6月30日,经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本次年检,主要是对社会组织2018年度遵守宪法和法规政策、履行法人自治、机构管理、人事和财务管理、业务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涉外活动、党建工作等方面事项进行检查,具体内容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三、年检时限
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提交材料
1、2018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2018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5、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3、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4、执业许可证;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五、年检的标准和结论
(一)社会团体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二)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三)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财务规定的;
(五)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七)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八)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九)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十)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3.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年检结果公告及行政处罚
为提升公众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的透明度,登记机关将采取分批次方式,向社会公告年检结论。同时,对年检不合格的和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依法给予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撤销登记许可等行政处罚。
七、相关要求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年检结论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评估等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税前抵扣资格认定等重大权益,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发送到所属各社会组织,认真完成初审工作,指导并督促其于6月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本次年检。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次年检。除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整改的社会组织外,凡逾期未办结年检事项的,将一律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许可等行政处罚。
社会组织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对相关业务和遇到有关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电话:0817-7233532
QQ群:597249692
仪陇县民政局
201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