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 陇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YILONGXIAN RENMIN ZHENGFU GONGBAO
2020-9-30 第9期 (总号:070)
目 录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2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文件
6 关于印发《仪陇县老旧小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调整县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11 关于印发《仪陇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15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2 关于印发《仪陇县县城新建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9 关于印发《仪陇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36 关于印发《仪陇县2020-2022年第五代移动通信(5G)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39 关于公布《仪陇县“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清单》的通知
40 关于印发《仪陇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要会议
49 县人民政府第17届73次常务会议
49 县人民政府第17届74次常务会议
人事任免
50 关于李琼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52 关于樊莉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0〕54号 2020年8月30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
(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
(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
(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第八条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组织对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指导制定规范本行政区域专业加工服务者的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分析。
第九条 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举办者、承办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十条 鼓励成立农村流动厨师协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引导和督促农村流动厨师依法、诚信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管理、专业加工服务者登记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章 专业加工服务者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鼓励推行电子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登记时,应当提交专业加工服务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情况等材料(纸质或电子形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纸质或电子形式),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鼓励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十六条 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告,下同),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指导人员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应如实填写《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举办要求
第十九条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聚餐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应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二)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明;举办者或承办者负责对临时加工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冲洗等宜使用流动水。
(五)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集体聚餐的,应当遵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依法分类处理。
第二十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承接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时,在举办前2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在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
(六)督促、配合集体聚餐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不得进行再加热;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接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
(六)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
(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 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暂停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等紧急措施,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举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承办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聚餐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救治,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上门提供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城区自办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均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仪陇县老旧小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仪府发〔2020〕7号 2020年9月8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仪陇县老旧小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仪陇县老旧小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指县城(含老县城)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第三条 老旧小区改造(以下简称“旧改”)按照“谋划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旧改时序,科学制定年度旧改计划,合理确定年度改造任务。
第四条 坚持“总量控制、分批实施”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业主主体、社区主责、企业参与”的“四方联动”模式实施旧改。
第二章 组织保障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仪陇县旧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旧改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分管领导任执行副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经信局、公安局、自然规划局、民政局、综合行政执行局、审计局、教科体局、消防救援大队、房地产服务中心、市政园林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水电气视讯等营运企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县旧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旧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旧改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审定旧改年度计划和改造内容,研究处理旧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旧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旧改办”)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改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旧改办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全县实际,起草全县旧改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编制全县旧改项目计划;做好旧改项目年度计划、信息初审上报、资金争取工作,以及旧改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和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旧改项目实施主体由县旧改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实施主体负责对年度旧改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提出初步改造内容报县旧改领导小组审定,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旧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旧改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旧改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上报,并对全县旧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衔接省住建厅、市住建局(房管局)等部门旧改有关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中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牵头组织筹备旧改工作各类会议,负责旧改工作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指导实施主体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旧改;负责旧改资金拨付审核;协调、督促供水、供气运营企业限时完成供水、供气管网改造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建立项目申报、审批简化程序,做好旧改项目审批工作;参与旧改年度计划审核,积极衔接省市发改部门争取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旧改资金管理办法,积极衔接省市财政部门争取专项补助资金;负责各级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加强旧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负责旧改项目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县商务经信局:负责协调、督促电信、联通、移动、广电、电力等营运企业,按要求完成各类线缆规整与改造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旧改小区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工作,推进智慧安防小区建设。
县自然规划局:负责审查旧改规划设计方案。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旧改小区养老设施改造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老旧小区违法建设执法工作,以及老旧小区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旧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县教科体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健身器材设置和托幼设施建设。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旧改小区消防设施改造工作。
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旧改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县市政园林中心:负责指导旧改后小区乔木修枝整形和病虫害防治。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负责旧改期间的宣传、协调、维稳,组织居民自筹资金,加强改造后续管理以及协助拆违等相关工作。
社区(业委会):负责旧改期间的宣传、协调;组织收取旧改居民自筹资金并存入财政专户;制定小区管理公约,规范业主行为;组织业主签订旧改承诺书;协助拆除违章建筑;组织业主参与旧改方案讨论。
小区业主:积极支持配合旧改工作;主动缴纳旧改自筹资金;监督旧改工作质量。
水电气视讯等营运企业:负责旧改小区各类管线设施规整更新包括拆除各种废弃管线,并对质量安全负责。
第三章 改造内容
第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根据老旧小区现状,结合业主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分类实施旧改。
1.基础类。主要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弱电、供气、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以及规范设置各类线缆等,对小区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进行修缮。
2.完善类。主要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以及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拆除违法建设。
3.提升类。主要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旧改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摸底调查情况,结合老旧小区实际,参照分类改造内容,提出综合性改造方案。
第四章 改造标准
第九条 老旧小区改造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改造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章 改造程序
第十条 为调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性,严格实行竞争立项,对居民资金筹集到位的小区(楼栋)优先立项、优先改造。
1.确定改造小区。旧改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联合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小区管理公约和改造承诺书),经小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旧改办,县旧改办组织县发改、财政部门对小区现状和居民筹资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后提出旧改顺序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旧改领导小组审定。
2.明确实施主体。旧改名单确定后,由县旧改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改造实施主体。
3.审定改造内容。旧改实施主体组织相关单位对老旧小区进行摸底调查,确定初步改造内容,改造内容需进行公示并征求居民意见。旧改实施主体根据居民意见与小区业主、社区进行会商后进行调整,并形成正式改造内容报告,经县旧改办初审后报县旧改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改造内容。
4.编制设计方案。旧改实施主体依法确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规划设计方案经县自然规划局审定后由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并将经审查的施工图报县住建局备案。
5.实施小区改造。旧改实施主体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组织项目招投标,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建设。
对集中连片的老旧小区改造,鼓励采用EPC(设计施工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旧改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改造内容和标准进行旧改,不得擅自扩大改造范围和标准,如确需变更的,需由县旧改办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旧改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实施主体主责、企业主体、社会监理、政府监督、业主参与相结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一)旧改项目由实施主体经合法程序招标确定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实施,纳入标后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和程序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安全,不得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严格按监理工作规范和监理规划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四)实施主体应加强旧改安全管理,消除老旧小区改造安全隐患。
1.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实施主体应组织供排水、电力、燃气、弱电等单位现场踏勘,逐一排查安全隐患风险点,制定专项安全整治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政府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实施主体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督查。
(五)旧改过程中,由社区牵头,组织小区业主推选3-5名具有一定建筑常识的群众代表组成监管小组,参与旧改质量安全监管。
(六)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对旧改质量和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多方筹集改造资金。改造资金主要来源为中省财政专项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配套、企业分担和居民自筹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按程序拔付至旧改实施主体。地方配套、企业分担和居民自筹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并按程序拨付给旧改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 小区业主原则上按旧改项目投资预算的10%筹集自筹资金,居民自筹资金由业委会收取并交至县财政局专户。县城居民自筹资金标准:开发商住小区以户(间)为单位,按照住房2000元/户、商业3000元/间的标准进行预筹资。安置小区以户(间)为单位,按照住房1000元/户、商业2000元/间(内门面按500元/间)的标准进行预筹资。老县城居民自筹资金标准:以户(间)为单位,按照住房1000元/户、商业1500元/间的标准进行预筹资。
第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按照工程进度已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拨付,审批程序:施工企业申报→实施主体核实→县住建局复核→县旧改领导小组组长或执行副组长审签→拨付,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后,剩余资金在扣除质保金后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 水电气视讯等营运单位实施的管线设施改造、更新(小区供水、供电、供气安装所使用的材质应满足规范使用年限,截面尺寸、管径及水压、用电负荷、气压应满足使用要求)以及拆除废弃管线等工程费用,待竣工验收后,由旧改实施主体按其审计金额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群众自愿出资实施室内水电气视讯改造的,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核实后可纳入改造,按照完成工程量价款的20%给予补助,每户不超过1000元。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楼栋居民先行筹资,自行组织加装电梯,待竣工验收后,向上申报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支持小区居民对现有养老扶幼、社区医疗、便民市场(便利店)自行进行规范维护,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验收并报县旧改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老县城地处地灾隐患区域且地灾无法治理的房屋,或严重影响消防安全须拆除的房屋,鼓励居民自行拆除,县政府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房屋拆除后腾退的地块作为小区公共活动空间;若拆除原房屋后在新县城购房的,政府再按照购置房屋面积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未在新县城购房的,县政府按照房屋残值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八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旧改完成后,在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旧改实施主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实施主体移交给小区所在社区)管理。对移交不合格的部分,由实施主体整改,合格后方能移交。移交时由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监交。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治、市场运作”的原则,旧改完成后,采取专业物业公司、居民自治等多种管理模式,推进小区管理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所在社区应及时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聘请信誉好、实力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专业化管理;鼓励改造后的老旧小区与相邻小区组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未引进物业服务的小区,实行居民自治,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并落实专人对小区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障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车通行不受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住宅小区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维护、检测。
第二十五条 小区燃气、供排水、电力、公共通信等营运单位应明确小区管理责任人并在小区出入口进行公示,做到管线标识明显精准,确保维护、抢险、处理突发事件及时。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旧改项目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依据指定的资金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将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当年重点督查内容,实行季巡查通报、年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大旧改工作宣传引导,强化小区居民主人翁意识,为推进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九条 参与旧改工作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质量技术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社会各界监督。凡出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旧改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旧改完成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牵头组织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小区管理制度,加强小区管理,巩固改造成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仪府发〔2020〕8号 2020年9月1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县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调整如下:
樊莉君同志 负责县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县长分管财税、金融保险、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绩效、机构编制、国防动员、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公共资源交易、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事务、国资国企、农民工服务、县志工作。分管政府办、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仪陇县管理部、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企业服务中心、农民工服务中心、县志办、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惠民村镇银行、天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协助分管审计局。
负责分管部门、单位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廉政建设、生态环境、对外开放、信访维稳等工作。
吴翰林同志 协助县长分管发展与改革、粮食与物资储备、汉巴南铁路建设、统计、工商经济、市场监管、食品药品、民营经济、电子商务、无线电管理、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外事、港澳事务、经济开发区、通讯、邮政、供电、油气工作,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经开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民营经济发展和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供销社、国家统计局仪陇调查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邮政局、盐业公司、烟草公司(专卖局),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局;联系工商联、新政航电公司。
负责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廉政建设、生态环境、信访维稳等工作。
段 恒同志 协助县长分管公安、司法、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信访、民族宗教、残联工作。分管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残联。
负责分管部门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廉政建设、生态环境、对外开放、信访维稳等工作。
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不变。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仪府发〔2020〕9号 2020年9月2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仪陇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仪陇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一切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各部门、乡镇(街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履行相关文物保护工作职责。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公民文物保护意识。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均属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文物,由保管或者使用该文物的单位承担保护责任。集体、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其它依法取得的文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责任。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街道)、文物保护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之间,要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文物安全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各责任单位的权利、义务,涉及的文物清单及其保护等级、地理位置,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责任期限等。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文物看护制度。本县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要采取就近原则,统筹安排相关公益性岗位,落实专人负责文物的日常看护工作。看护人员职责主要包括:卫生清洁、日常看护、隐患排查及安全报告等。
第七条 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地面文物,应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分别申报为全国重点、省级、市级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存特别丰富、具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特点的街区、古城镇、古村落,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推荐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
第八条 全国重点、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法定程序划定并公布。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按照文物保护标志设立规范,制作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将文物名称、级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简介、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就近作出标志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移动、拆除文物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十条 禁止擅自拆除、改建、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确需拆除、改建、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属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按法定程序报批。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迁移、拆除的,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批准,并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测绘、登记、拍摄,制作档案。
第十一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它用途的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
国有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它用途的,应报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批准。
经批准可以作其它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使用单位需与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订保护管理协议,由使用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不得破坏文物本体及相应资源。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加强本县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博物馆、纪念馆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博物馆、纪念馆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文物安全规范要求,组织制定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避免发生文物安全事故。
公安、消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检查,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博物馆、纪念馆安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已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采取一事一报方式,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修缮保护方案,报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缮。
对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报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批准,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指导下,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文物看护、排危和修缮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文物建筑的排危和修缮应结合实际、科学测算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财政统筹安排。
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看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各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整合解决并纳入预算。
第十五条 由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预见性,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在建设施工或农业生产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古墓葬、窖藏等其它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不得擅自处理。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十六条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当根据可移动文物等级,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陈列馆、文管所、文化馆、图书馆及其它国有企事业文物收藏单位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保存、收藏的文物,可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鉴定登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文物捐赠者或出借者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馆藏文物,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禁止将馆藏文物出卖或出租。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仪府函〔2020〕237号 2020年9月1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强化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及时清理废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对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起草部门 | 文 号 | 文件标题 | 继续有效 理由 |
1 | 司法局 | 仪府办发〔2015〕82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2 | 住建局 | 仪府办发〔2015〕87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价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3 | 生态环境局 | 仪府办发〔2015〕89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温氏托养户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4 | 自规局 | 仪府办发〔2016〕75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5 | 交通局 | 仪府办发〔2017〕38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6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办发〔2017〕91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禁止水库江河施肥投饲料养鱼和网箱养鱼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7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办发〔2017〕106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仪陇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8 | 商经信局 | 仪府办发〔2017〕126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各类会展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9 | 发改局 | 仪府办发〔2018〕11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10 | 教科体局 | 仪府发〔2018〕12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11 | 审计局 | 仪府办发〔2018〕44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12 | 财政局 | 仪府办发〔2018〕57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村财乡镇管村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13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办发〔2018〕65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14 | 水务局 | 仪府办发〔2018〕70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污水处理厂(站)网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15 | 住建局 | 仪府办发〔2018〕72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16 | 财政局 | 仪府办发〔2018〕74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17 | 民政局 | 仪府办发〔2018〕90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18 | 财政局 | 仪府办发〔2018〕100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预案》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19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办发〔2018〕122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20 | 民政局 | 仪府办发〔2019〕8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21 | 住建局 | 仪府办发〔2019〕15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22 | 住建局 | 仪府办发〔2019〕16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23 | 财政局 | 仪府办发〔2019〕35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24 | 住建局 | 仪府办发〔2019〕38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建立两张清单优化两类配置健全两个机制”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25 | 住建局 | 仪府办发〔2019〕61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26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办发〔2019〕90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期内,需继续实施 |
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起草部门 | 文 号 | 文件标题 | 修改理由 |
1 | 发改局 | 仪府发〔2013〕47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继续使用,修改后重新发文 |
2 | 市监局 | 仪府办发〔2015〕27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继续使用,修改后重新发文 |
3 | 自规局 | 仪府办发〔2015〕73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知 | 法律修改,修改后重新印发 |
4 | 住建局 | 仪府办发﹝2016﹞124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继续使用,修改后重新发文 |
5 | 住建局 | 仪府办发〔2016〕134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乡镇小微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继续使用,修改后重新发文 |
6 | 财政局 | 仪府办发〔2017〕90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继续使用,修改后重新发文 |
7 | 司法局 | 仪府发〔2018〕8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 出台新法规,修改后重新发文 |
8 | 民政局 | 仪府办发〔2018〕17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乡镇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继续使用,修改后重新发文 |
9 | 医保局 | 仪府办发〔2018〕18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继续使用,修改后重新发文 |
10 | 住建局 | 仪府办发〔2018〕34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继续使用,修改后重新发文 |
11 | 发改局 | 仪府办发〔2018〕102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继续使用,修改后重新发文 |
12 | 人社局 | 仪府办发〔2018〕104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继续使用,修改后重新发文 |
13 | 审计局 | 仪府办发〔2016〕131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继续使用,修改后重新发文 |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起草部门 | 文 号 | 文件标题 | 失效理由 |
1 | 住建局 | 仪府办发〔2013〕2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房管理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
2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办发〔2013〕9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 | 因资金整合无奖补资金,且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
3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办发〔2014〕5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县城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4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发〔2014〕5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4年生猪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
5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发〔2015〕3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5年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通知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6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办发〔2015〕11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农业产业发展激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 无项目资金支持扶持奖补,且文件已过有效期 |
7 | 自规局 | 仪府办发〔2015〕18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2015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8 | 住建局 | 仪府办发〔2015〕23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房地产市场相关限购政策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
9 | 交通局 | 仪府办发〔2015〕26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公路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
10 | 交通局 | 仪府办发〔2015〕30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县通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
11 | 商经信局 | 仪府发〔2015〕32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12 | 商经信局 | 仪府发〔2016〕20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互联网+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
13 | 自规局 | 仪府办发〔2016〕104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
14 | 卫健局 | 仪府办发〔2016〕141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
15 | 经开区 | 仪府办发〔2017〕5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务工人员进入河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就业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
16 | 自规局 | 仪府办发〔2017〕13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2017年度社会投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
17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办发〔2017〕65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18 | 生态环境局 | 仪府办发〔2017〕85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黄标车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19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办发〔2017〕89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
20 | 农业农村局 | 关于做好2017年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
21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办发〔2018〕20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18年禁渔工作的通知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22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办发〔2018〕96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紧急做好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 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
23 | 自规局 | 仪府办发〔2018〕111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2018年度政府投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24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办发〔2018〕113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控非洲猪瘟实施“两禁止一关闭”的通知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25 | 交通局 |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锦绣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部分人行道封闭施工的通告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
26 | 交通局 |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永乐至大寅公路大修工程断道施工通告 |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起草部门 | 文 号 | 文件标题 | 废止理由 |
1 | 税务局 | 仪府办发﹝2014﹞6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建材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 |
2 | 财政局 | 仪府发﹝2014﹞18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涉农政策资金“一卡统”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已出台新的文件 |
3 | 财政局 | 仪府发〔2015〕21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补贴“一卡统”工作的通知 | 已被仪府办发〔2019〕35号废止 |
4 | 财政局 | 仪府发﹝2017﹞4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已出台新文件 |
5 | 农业农村局 | 仪府办发〔2018〕107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疑似疫病动物扑杀补助标准的通知 | 已出台新的文件 |
6 | 住建局 | 仪府办发﹝2018﹞35号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已被仪府办发﹝2018﹞72号文件废止 |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县城新建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仪府办发〔2020〕7号 2020年9月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仪陇县县城新建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仪陇县县城新建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新建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小区品质,打造生态、宜居、优美县城,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小区指县城新开发的房地产小区和棚改小区、办公区、学校、医院等具有一定用地规模的开发建设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及配套设施指依附于小区建筑物的屋面、外装、阳台、空调外机、防护栏及小区的大门、围墙、商业、绿化、小品、道路、铺装、停车场(库)、照明、管线(含公共通信)、垃圾池、人防、安防、消防、物管用房等设施。
第四条 新建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筑物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五条 新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地块,规划部门应在出让条件中明确景观及配套设施规划指标;新建小区的建设开发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小区的景观及配套设施进行设计。
第六条 规划设计要求。
(一)建筑屋面:低、多层屋面原则按坡屋面设计并退让屋面面积50%的露台用于绿化,小高层(7-9层)、高层建筑(10层及以上)屋面应进行绿化,确难进行绿化的,应设计架空构架等景观造型,并做到安全、美观,其送审方案应不少于3个。
(二)建筑外装:小区公共建筑及商业建筑外装材料应选用花岗石;居住建筑外装材料应选用高品质的通体砖或外墙漆(高层建筑宜选用外墙漆);外装色彩应清爽、协调,其送审方案应不少于3个。
(三)阳台:阳台设计应实用、美观(提倡设计凹阳台),凸阳台的固有外观需设有的外挑宽度不得大于2.1m,且须将阳台两端用装饰柱或墙体进行装饰,严禁设计悬挑阳台。
(四)空调外机:空调室外机须在建筑物外墙合理位置隐蔽设置并用遮饰架进行遮饰,空调位尺寸不小于1000㎜×700㎜×450㎜。
(五)防护栏:建筑物临街面一般不得设置防护栏,若因特殊原因需设置的,原则应采用内置压缩推拉式防护栏。
(六)小区大门:小区大门应后退建筑红线5 m以上进行修建,设计风格应与小区建筑风格相协调,力求做到新颖独特、美观大方,其送审方案应不少于3个。
(七)小区围墙:小区围墙不得超出建筑红线1.5 m修建。围墙设计应做到通透、生态,净高宜在1.8m-2 m。
(八)小区商业:小区四周临街一般不设置商业门面,小区配套商业实行集中设置,店招设计应安全、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卷闸门应采用不锈钢方(圆)管链式卷闸门。
(九)小区绿化:
1.绿地率:新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0%,并同时满足规划条件要求。旧城改造区绿地率根据规划条件确定。
2.集中绿地: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亩的小区应设置不小于400 m2的集中绿地;建设用地面积大于60亩的小区应设置不小于1000m2的集中绿地;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亩的小区应设置两个面积均不小于800m2的集中绿地,并做到集中和分散相结合。
3.小区绿化应坚持乔木、灌木、地被花草相结合,注重多样性和季相性变化,做到四季有花。乔木应选择适生树种。亩均绿地乔木配置标准不得小于下表规定:
小区绿地面积 | 乔木规格 | 计算单位 | 数量 |
10亩及10亩以下 | 乔木胸径≥30㎝、树高≥12 m | 株 | 2 |
乔木胸径20-30㎝、树高≥8 m | 株 | 7 | |
乔木胸径15-20㎝、树高≥5 m | 株 | 9 | |
10亩以上 | 乔木胸径≥30㎝、树高≥12 m | 株 | 3 |
乔木胸径20-30㎝、树高≥8 m | 株 | 8 | |
乔木胸径10-20㎝、树高≥5 m | 株 | 10 |
4.屋面绿化:小区小高层、高层屋面及低层、多层屋面露台应设计为种植屋面,根据建筑荷载要求分别进行拓展型屋顶绿化、半密集型屋顶绿化和密集型屋顶绿化。
(十)小区开敞空间设计应体现人性化,根据用地规模和景观需要配置座椅、垃圾桶、雕塑、花坛、亭、廊、体育健身等设施。
(十一)道路及铺装:小区道路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小区车行及人行出口的设计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2.在小区公共活动中心,小区建设用地超过20亩的应设计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 m,纵坡不大于2.5%。
3.小区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 m,并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4.小区内机动车路面宽度不得低于4.5 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得低于1.5 m。
5.小区内车行路面应采用柔性路面。人行道、小广场等地面铺装应采用不低于3cm厚花岗石或10cm厚的青石,不得使用混凝土砖(含现浇混凝土)、广场砖等低质材料,并做到质地均匀、色彩明快。
(十二)停车场(库):
1.小区地下停车场(库)配建车位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并满足土地出让条件要求;地面停车位不宜超过10%,可适当划定非机动车停车区域。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汽车 | 自行车或摩托车 |
多层建筑 | 车位/120m2 | 1.0 | 1.5 |
高层建筑 | 车位/120 m2 | 1.0 | 1.0 |
商业场所 | 车位/100 m2 | 0.5 | <4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 m2 | 0.5 | 2 |
医院 | 车位/100 m2 | 0.5 | <5 |
2. 地下停车场(库)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地下空间。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m。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下停车位达到预售条件的可办理预售许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地下车库建设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4.地下车库建设标准。
①车库地面:地面应做到耐久、不起砂、平整、不积水、整洁(可采用混凝土耐磨地面、环氧树脂漆地坪或混凝土密封固化剂地坪)。
②车库墙、顶、柱面:需满足防潮、防霉和耐擦洗的遮盖要求,可采用内墙腻子,打磨后做仿瓷,做20cm砂浆踢脚线并完成相关导向标识、护角等施工与安装。
③交通导视控制:车库必须进行分区编码,车位分区应采用分色涂料清晰标示;车辆流向标示采用热熔涂料分色标示清晰,宜设置灯箱指示标识;在各交通口、转弯口应设置减速带,合理设置室内凸视镜;墙转角、柱面应设置反光标识。
④停车位:停车位尺寸应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并设置成品橡胶车辆定位器或钢管车辆定位器(M形或U形钢管定位器长不得低于2m、高不得低于10cm;分段式钢管定位器单个长度不得低于60 cm、高不得低于10 cm,管径不低于7.6 cm,表面防锈处理)。微型车位比例不得超过地下车库总数的10%,子母车位比例不得超过地下车位总数的5%。
⑤地下车库排水:积水坑、排水沟不能设置在停车位和车行道上,因条件限制确须设置在车行道上的排水沟必须采用角钢护边。积水坑应采用花纹钢77板,钢板下设加强钢筋保证其强度。排水沟进入积水坑处设置滤网,滤网面积大于管道截面积的3-4倍。
⑥地下车库照明:照明灯具必须采用节能灯光源,有条件的采用LED光源,灯具安装设置及数量分布合理,所照明区域照度符合规范要求(车库通道照度不低于50LX,停车位照度不低于30LX)。
⑦地下车库安防:车库进出口、通道转角处、电梯、人行进出口、重要设施设备用房应设置高清摄像头,尽量做到监视无盲区。
(十三)地面充电场所:住宅小区应在适当位置规范设置至少1处非机动车集中充电区域;小区住户在1000户及以内的设置充电位不低于40个,1000-1500户设置充电位不低于80个,每增加500户相应增设40个充电位;规划条件应明确非机动车地面充电位个数。
(十四)地下充电车位:住宅小区应按照不低于地下车位总数10%的要求,规范建设充电桩并按不低于地下车位总数3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充电线路及设备应满足相关安全使用要求,物业企业负责使用管理及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安全。
(十五)照明工程:小区内照明应按规范设计并根据景观需要设置射树灯、地灯、庭院灯、景观灯等;临街建筑物亮化工程应进行专项规划审查。
(十六)小区管网:
1.小区建筑物竖向管线(含落水管)须进行隐蔽设置,高层建筑竖向管线需设置专用管道井,商住综合建筑需设置油烟、油污排放专用通道。
2.小区内电力、公共通信、给排水、燃气管线等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量集中。
①小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新建小区内必须建设规范完整的雨污排水系统;新建小区外,环小区四周须埋设临街商业门面的排污专用管道,雨、污水分类接入规划方案审查确认的城市雨污水管网中,雨污水管的管径大小、检查井位置应满足相关规定。
②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议事用房等非住宅用房污水必须设置专用管道排入小区净化池。
③小区污水经净化池净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净化池的设计规模应综合考虑小区规划人口和有关经营业态等因素。
④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穿越庭院集中绿地,并在小区内适当位置设置公共通信线路配线设备集中交接间。
(十七)垃圾池:小区垃圾回收采用地埋式垃圾池和美观、艺术、耐用的地面垃圾桶。
(十八)人防:开发小区地下空间原则应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改作地下停车场的,须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小区,须在小区最高建筑物的顶层设置面积不低于6 m2的预警报知设备用房。因特殊情况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需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九)安防:开发小区出入口应设置人车智能打卡系统,小区内部道路出入口、交叉口及停车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高清红外线监控装置,并在小区死角等巡逻路线设置巡更识别系统。
(二十)消防:小区应按消防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二十一)物管用房:小区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0.2%,且不低于100m2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m2配置。
(二十二)二次供水设备:宜采用一线品牌,二次供水设计方案需报县住建局审查。
(二十三)电梯:宜采用行业公认一线品牌;电梯曳引机、控制系统、门机系统等主要部件和其余构配件必须为原装正品;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须向市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十四)公共厕所:规划有集中商业街、步行街、独栋商业体或临街设有商业门面的小区应在商业区域适当位置规划固定公共厕所,厕所外观应与周边环境或比邻建筑风貌相协调,公厕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0m2,建设标准不低于旅游厕所AA级标准,公厕建设质量与排污应满足规范要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建设审批。新建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规划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施工图设计由县住建局审查。
建设开发单位在报送小区总平方案时一并报送小区管线综合规划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合格后,建设开发单位凭加盖规划业务审查专用章的总平图和管线综合规划图进行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后由县住建局审图中心组织县公安、人防、消防、综合执法、商务经信、电力、燃气、供排水等相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建设开发单位凭审查意见办理小区房屋及景观配套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管理。新建小区景观及配套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一)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施工由建设开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有关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
(二)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工程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
(三)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对小区供水、供电、供气安装使用的材质应满足规范使用年限,截面尺寸、管径及水压、用电负荷、气压应满足使用要求,并预留一定的富余量。
(四)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站对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五)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征得原审查单位同意。
(六)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建设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日常检查。
第九条 验收管理。新建小区景观和配套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在进行小区管网施工过程中,需绘制好管网现状图(标准: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定位及检查井管顶、管底高程1985国家高程基准,并注明管径、管材、坡度);地下雨污水管网在验收时,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智能机器人入管检查影像资料及检查报告。
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完工后,建设开发单位须向县住建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县公安、房地产服务中心、市政园林中心、人防、消防、综合执法、商务经信、电力、燃气、供排水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条 新建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工程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应加强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成立维护队伍,保证足够的维护资金。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从整体综合验收之日起(分期验收的以最后一期综合验收时间为准),一年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小区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一年期满后方能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有质量保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新建小区交房后,县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房地产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业主装修行为的管理;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成品保护,加强巡检巡查;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小区建筑面积在30000m2以上的小区,建设开发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信誉好、实力强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业主(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后,开发建设单位在达到本章第十一条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将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建设开发单位移交给小区所在社区)管理;移交不合格的部分,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物业管理企业(社区)方能接交,移交时由县房地产服务中心监交。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障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车通行不受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住宅小区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维护、检测;维护情况应当每6个月书面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特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全面检测至少每年进行1次,检测报告应当报送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控制室值班不得少于2名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持证等级符合从业要求、实际操作技能水平满足岗位需要。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燃气、供排水、电力、公共通信等管线的管理,相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标识明显精准,维护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及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未进行设计或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县行政审批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新建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小区建筑物的屋面造型、外装、阳台、空调外机、防护栏、大门、围墙、小区商业、小品、亭、廊、道路及铺装、停车位(库)、照明工程、物管用房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施工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小区内管线、人防、安防、消防、座椅、垃圾池等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施工的,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小区绿地率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款规定的,须按规定予以整改,确难整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处罚完毕后建设开发单位向县市政园林中心缴纳绿化费,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绿化费计算公式为:绿化费(元)=建设用地面积(m2)×(规定绿地率-现有绿地率)×300元/m2。
(四)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规划条件的,须按规划条件予以整改,确难整改的由县
县城规划区内(元/位) | 乡镇规划区内(元/位)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5000 | 50000 | 3000 | 36000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原已进行小区规划方案审批但未综合验收的按原暂行办法执行建设、验收管理,小区绿化问题应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政园林中心等部门会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仪府办发〔2020〕8号 2020年9月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仪陇县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仪陇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按照城镇规划地块划分、具有一定聚居人口的小区。鼓励相邻小区组建物业管理区域,联合成立业主委员会,共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全县物业小区分A、B、C类,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其中A类为2010年以后县城建成的物业小区,B类为2010年以前县城建成物业小区(包括县城有物业的安置区,乡镇、街道有物业的小区),C类为无物业小区(业主自治或社区代管的小区)。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纪委监委、人民法院、综合执法、住建、公安、发改、财政、自然规划、市监、卫健、人防、消防、房地产服务中心和水电气视讯营运单位为成员单位。县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由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国、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建立完善物业管理考核体系,明确各方主体职责,协调物业管理各方关系;推动物业管理活动中监督、指导、管理、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的落实;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促进全县物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一)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职履责情况,严肃查处公职人员、企事业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县人民法院负责参与调解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四方主体及与之相关的第三方责任人因物业管理发生的民事纠纷,快审快结民事案件并给予法律援助。
(三)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违规装修、破坏房屋结构安全,建设工程质量、配套设施不达标,消防设施不完善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物业配套工程的综合验收;受理调处相关信访投诉。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违反规划行为;依法查处小区业主违法改建、搭建、圈占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及违规装修等行为。
(五)县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治安防范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打击物业管理区域内偷盗抢劫、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影响公共安全的治安刑事案件行为;依法查处其它违法行为。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按标准科学合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健身游乐场地及设施、停车位等配套基础设施,满足业主生产生活需求。
(七)县发改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市场价格监测,每三年开展一次物业服务成本监审调查,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成本。
(八)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老旧小区改造相关经费保障,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安排物业管理专项经费用于物业服务业发展。
(九)县卫健部门负责居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十)县人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监督及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十一)县市监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物业收费价格投诉调处工作。
(十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十三)县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物业企业、业委会、业主的监管和考核;组织落实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配套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和备案工作,做好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备案及物业服务等检查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完善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具体指导、监督、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辖区内老旧小区整治,推进物业管理全覆盖;组织指导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参与物业企业、业委会、业主的监管和考核;牵头组织召开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调处本辖区物业管理纠纷;组织协调物业企业进(退)场的验收和交接等工作。
(十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和监事会(监事)的筹备、召开、选举工作;协调指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小区组建党的基层组织,以党建引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小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落实小区物业服务组织;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引导业主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参与物业企业、业委会的监管和考核。
(十六)水电气视讯营运单位对小区供水、供电、供气等安装使用的材质应满足规范使用年限,截面尺寸、管径及水压、用电负荷、气压应满足使用要求,确保运行正常。
第七条 建立物业管理纠纷三级联合调解机制,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参与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协调解决;社区居委会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协调解决;确属重大矛盾纠纷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能协调解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三章 建设单位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小区规划方案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规划和建设,并按照《仪陇县新建小区景观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高标准建设小区绿化、电梯、消防、车位、管网、二次供水等配套设施。物业设施配套不齐全、建设不达标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经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且经规划验收确认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地下车位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实施小区消防安装工程前应将设计方案报县住建局审查备案,消防设施设备鼓励采用行业一线品牌且材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已完工消防安装工程须经县住建局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系统运行与维护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且最低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能独立使用、能够确权的房屋;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房地产服务中心备案,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利益;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由买受人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公布物业区域内规划车位的数量、租售计划和价格,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在整体综合验收之日起(分期验收的以最后一期综合验收时间为准),一年以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小区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一年期满后方能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有质量保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小区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各类配套设施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安装、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及时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物业企业在前期物业合同存续期内履职情况好、服务质量优、业主认可度高的,或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优先推荐承接后期物业服务业务。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县房地产服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属地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道路及公共通道、楼梯、电梯前厅、屋面等物业共用部位,消防、电梯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及景观绿化、小区管网等配套设施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查验发现的问题由县住建局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自行约定。物业收费提倡按年度结算,一年收取一次。
建立物业服务费正常调整机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服务成本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综合考虑实际成本支出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或变相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前15天在物业区域内按栋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拟调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签订协议确认。
第二十条 物业企业应优先聘请有物业从业经验或经专业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须具备能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年龄不宜超过60岁。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服务业主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绿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
(三)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体活动;
(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
(七)协助调解业主间的物业纠纷;
(八)应对突发事件期间,服从统一指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确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施工方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及禁止行为,并加强巡查。对装饰装修存在的违章搭建、破坏房屋结构、阻断各类管线、损毁公共设施、擅改外观风貌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因物业企业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区域:
(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业主大会书面通知退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物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局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其评先评优予以限制约束,并视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业委会按程序依法解除物业合同:
(一)对业主合法投诉不解决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因管理不到位,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区域前应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一)移交代管的业主公共收益;
(二)移交业主共有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改造资料;
(三)移交承接查验资料;
(四)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
(五)实行筹金制的,移交服务期间的财务档案和结余资金;
(六)移交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
(七)移交其他应当移交的资金、资料和物品,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撤出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住建部门报告,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程序为:业主推荐→业委会筹备组审核→小区公示→大会选举→公布业委会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抄送县住建部门。 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大小,业委会一般由3—5人(单数)组成(业委会主任一名,调解员一名,监管人员一名),小区业主达到2500户以上的,可增设两名业委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二)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名单的;
(三)被公安机关认定串联、怂恿、参与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处于法定限制被选举权或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的;
(五)不按期缴纳物业费的;
(六)其他认定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九)积极支持物业企业依法履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合法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因履职不当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履行职责;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活动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物业企业或其他主体获取。
第六章 业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业主在参与小区物业管理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本小区管理规约;
(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爱护小区环境卫生;
(四)不得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种菜、堆码、停车,不得损毁物业公用设施设备;一楼或顶楼住户不得擅自占用小区绿化或在小区公共区域圈建庭院、违章搭建其他设施;
(五)严禁私拉乱接、乱建、乱晾、乱晒等行为;
(六)遵守房屋装修装饰规定;
(七)不得无证养犬;
(八)理性维权,合理反映诉求,不得通过任何渠道散播虚假言论、煽动闹事、非法聚众,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断道路和通道、堵截小区车位或损坏公私财产;
(九)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从“仪陇有礼十二条”,争做文明市民。
第三十三条 业主未履行义务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经多次通过法定程序催收仍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追收。
(二)违反小区公共秩序、不爱护小区环境卫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进行教育劝导,对影响恶劣的予以公示。
(三)对占用物业公共部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督促限期腾退;逾期未腾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社区,社区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损毁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业主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按原价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违规圈占小区公共区域或违章搭建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负责原貌恢复。对业主乱晾、乱晒、私拉乱接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进行劝导纠正,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五)业主饲养宠物须遵守卫生管理及防疫要求,不得散养;在限养区,由属地派出所牵头,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参与,定期对无证养犬等行为进行整治。
(六)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应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主动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执纪执法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无物业小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物业小区的管理主体按照C类物业服务标准进行管理,县住建部门给予业务指导。对具备一定规模,基础设施相对齐全的无物业小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协调召开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牵头加强对无物业小区实施管理的属地社区或业主委员会进行考核,对不履职尽责的进行约谈,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业主养成良好习惯,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对接消防、电力、燃气、供水等单位定期进行巡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八章 奖惩运用
第三十七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依据《仪陇县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由房地产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按A、B类标准对物业企业实施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C类标准对属地社区或业主委员会进行考核。
(一)A、B类物业小区年度综合考评各设置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2名、奖励5万元,三等奖5名、奖励2万元,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决定奖励资金分配。县人民政府对获奖集体进行授牌表彰。
(二)C类无物业小区年终综合评定达标率在8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前5名社区或业主委员会2万元奖励。县人民政府对获奖集体进行授牌表彰。
(三)获得年度综合考评三等奖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四)建立全县年度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鼓励选聘单位在年度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择优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 依据《仪陇县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采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季度初评,县住建、房地产服务中心复核的方式对业主委员会开展年度综合评定 。
(一)优秀业主委员会设置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2名、奖励3万元,三等奖5名、奖励2万元。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奖金分配。县人民政府对优秀业主委员会进行授牌表彰。
(二)对考评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责令整改;拒不整改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法启动改选程序,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任何一方不得侵害他人利益,不得以怂恿、煽动、挑头闹事,损坏财物,否则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从严处理。因履职不到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中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2020-2022年第五代移动通信(5G)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仪府发函〔2020〕84号 2020年9月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仪陇县2020-2022年第五代移动通信(5G)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仪陇县2020-2022年第五代移动通信(5G)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推动5G加快发展,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根据《关于推动5G加快发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0〕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9〕20号)、《南充市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5G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城乡建设规划,按照集约化、同步化、系统化要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统筹5G基站规划布局,加强5G基站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现有4G基站规划和市政公共资源相关规划的衔接,严格依法依规建设。
(二)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合理配置政府和社会资源,开放市政基础设施资源及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资源,支持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共建共享水平,大力推进社会塔(杆)资源与市政资源的整合和双向共享利用,建立共建共管共享机制。
(三)需求引领,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作用,培育发展5G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全方位推进5G通信在医疗、教育、旅游、传统工业等领域融合应用,打造5G发展新高地,培植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
二、工作目标
2020年,编制完成5G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建设5G基站242座,配套共建共享地下弱电管廊20公里,实现朱德故里景区5G网络全面覆盖,县城主城区、金城镇政府办公楼、医院、汽车站等重点场景深度覆盖。2021年,建设5G基站426座,配套共建共享地下弱电管廊15公里,实现县城、重点乡镇深度覆盖。2022年,建设5G基站394座,配套共建共享地下弱电管廊15公里,实现全县主要乡镇5G网络普遍覆盖,城区5G网络持续优化深度覆盖,推动5G在智慧城市、智慧医疗、全域旅游、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实现规模化商业应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
三、重点任务
(一)编制5G通信设施规划。由县商务经信局牵头,南充市铁塔公司仪陇办事处具体负责,各基础电信企业配合,统筹全县移动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编制我县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同步规划基站配套电力引入、通信管线等需求,预留基站及地下综合廊道建设空间,确定5G建设相关设施规模。(责任单位:县商务经信局、铁塔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供电公司)
(二)对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将5G通信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加强规划的执行力度,确保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落地。在新建市政项目时同步考虑5G基站站址、机房、传输管道、光纤接入设施、电力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规划,优化5G基站空间布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商务经信局、
(三)双向开放资源共建共享。推动公安、交通、市政等单位向5G基站建设单位开放所属的塔(杆)资源,铁塔公司及各通信企业建设的通信基站塔(杆)资源也向市政、交通等部门开放共享,实现互惠互利,促进共同发展。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开放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不得违规收取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
(四)优化基站选址审批流程。将通信铁塔站址、C-RAN机房用地需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时组织用地报批,保障依法依规及时用地;结合移动通信基站行业特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通信规划建设报批程序,推行批量审批,实现基站建设审批“最多跑一次”,打通零星项目快速批复通道。(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铁塔公司)
(五)加大电力保障力度。供电公司要加大对5G通信基站及配套基础设施电力保障力度,公变区域基站全部采用直供电,专变红线内,新建建筑要预留线路及计量装置位置并按“一户一表”向基站设备供电。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实施电力直接交易,转供电业主不得违规加成收取电费价差牟利,进一步降低信息基础设施用电成本,严格执行5G基站峰谷电价优惠政策,提高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用电报装效率,缩短办理时限;指导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用电设备合理选型,有效降低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能耗成本。(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六)推行5G应用融合发展。强化5G技术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融合应用,以5G+产业升级、传统工业、城市治理、文化娱乐等为切入点,推动5G在工业、物流、旅游、农业、娱乐、医疗、教育、交通、安防等行业的应用发展。(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经开区管委会、商务经信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教科体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文广旅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仪陇县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商务经信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通信企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务经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团结协作,全力推动我县5G通信网络建设。
(二)营造良好氛围。拓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载体,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广泛开展5G通信网络宣传,消除群众对5G基站电磁辐射的片面认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投入运行的通信基础设施,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拆迁的,应由通信运营商、基站建设方与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商处理;办理迁移事项,按照“先建后拆”原则实施,为基站选址复建提供资源保障;切实维护通信设备设施安全,查处打击各类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各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公平进入住宅小区和公共区域,为应急通信和通信抢修车辆通行提供便利。
(三)加强安全管理。各通信企业要按照“谁提供服务、谁保障安全”和“谁认证、谁负责”原则,对网络安全负主体责任,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5G频率保障,加大频率干扰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5G网络基础设施安全。
附件:仪陇县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仪陇县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吴翰林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东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 俊 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局长
成 员:张 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涂汉军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张应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
邓向东 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副局长
漆二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何梓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何 勇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席维涌 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副局长
李 兵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副局长
赵 权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唐 蒙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
许 明 仪陇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何赞荣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于 兵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吴 红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杨晓军 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陆 洋 国网仪陇供电公司总经理
邓 宇 铁塔南充分公司驻仪陇办事处经理
章 伟 中国移动仪陇分公司经理
刘 杰 中国电信仪陇分公司经理
王伟旭 中国联通仪陇分公司经理
石
各乡镇乡镇长、度门街道办主任
仪陇县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邓向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5G通信网络建设推进日常事务工作。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仪陇县“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清单》的通知
仪府办函〔2020〕86号 2020年9月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仪陇县“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县政府第17届7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和宣传展板、宣传标语等进行广泛宣传,并在本单位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制作宣传专栏,县行政审批局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辟宣传专栏,及时向办事群众公布。凡《清单》中事项需要取消、变更、新增的,责任行权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县政府,由县政府适时调整后,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仪陇县“马上办”事项清单(略)
2.仪陇县“网上办”事项清单(略)
3.仪陇县“就近办”事项清单(略)
4.仪陇县“一次办”事项清单(略)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考核办法》的通知
仪府办函〔2020〕91号 2020年9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将《仪陇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仪陇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南充市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南医保〔2020〕38号)、《南充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市医保〔2017〕11号)、《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南医保〔2019〕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准入
第三条 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提出申请前三个月,该机构及法人代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未违反医疗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且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其法人代表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应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应取得《营业执照》。
(三)专职医务人员达到3名以上,其中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设置医技科室的,每个科室至少配备1名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熟悉并遵守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
(五)建立完善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并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六)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管理符合医保信息建设规范、标准和要求,能够满足患者费用结算和医保日常管理的需要,配备有相应的维护和操作人员。
(七)住院、门诊、药品及医用器材等配备有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和药品储存设施设备,符合《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进销存制度,并建有进、销、存台账。
(八)自愿承担在基本医疗保险投入上带来的风险。
(九)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
(十)法律法规及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评估程序和规则
按照“宽进严管、引入竞争、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经过自愿申请、及时受理,材料审核、现场评估,社会公示、协议签订,信息上报、联网调试等规范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由县医疗保障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协议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协议管理。
(一)自愿申请,及时受理。符合申报基本条件且自愿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义务的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符合基本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医疗保障局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材料审核,现场初审。县医疗保障局对照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初审。材料齐全的,县医疗保障局从县卫健局、市监局、人社局、财政局和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等方组成的评审成员库中,按照“双随机”原则抽取不少于5名的奇数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报资料签署初审意见,报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
1.该机构及法人代表遵纪守法和诚信经营情况;
2.与医保定点管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医保管理机构建设或医保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医保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医院管理系统、联网结算准备情况等;
5.所属工作人员对医保政策及相关规定掌握情况;
6.医疗服务质量情况;
7.医疗费用数量、结构及药品、医用材料销售情况;
8.医疗服务资源实际利用情况;
9.患者满意率测评情况;
10.法律法规及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当评审的其他情况。
(三)社会公示,协议签订。经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通过的拟定点医疗机构,在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县医疗保障局应依据评审结果、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服务需求等情况,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1.双方的权利义务;
2.资金的结算时间和方式;
3.医疗费总额构成指标;
4.乙类费用和自费控制指标;
5.协议双方不能履行服务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含本办法考核结果运用处理条款);
6.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责任;
7.协议中止、解除、终止的条件;
8.协议有效期限;
9.法律法规及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信息上报,联网调试。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服务协议签订后须向县医疗保障局提交《南充市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申请表》,县医疗保障局将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报市医疗保障局信息与数据管理科进行联网调试,并负责做好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办理、刷卡器安装、基础信息变更与维护、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每年一签,协议期限1年。定点医疗机构逾期未续签协议的,定点资格自动终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如实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医疗保障局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合并、分离或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应主动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有关变更后证照和批准文件到县医疗保障局备案,备案后方可继续履行服务协议。未按要求备案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暂停医保服务协议履行。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倒闭、注销、停业的,停止经营之日起向县医疗保障局办理备案登记,立即解除服务协议,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县医疗保障部门不予结算医保基金。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考核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考核实行百分制,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终综合考评实行累计记分。县医疗保障局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牵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执业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管。由县审计局牵头,于次年3–5月聘请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组,并会同财政、卫健、医保、市监、人社等单位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终综合考评。
第九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终综合考评,根据违规违约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年度考核相应分值、不予支付违规费用、调减总额控制指标、暂停医保服务协议(暂停服务协议的,扣回暂停期间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额度)、对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诫勉或免职、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由县卫生健康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作出诫勉、免职等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批。在考核(检查)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考核单位(检查组)抄送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违规违约行为的,由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一)未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相关管理制度、无医保政策宣传栏和公示栏、宣传内容未及时更新的,每项扣1分。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有效处理参保人员正当合理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每例扣1分。
(三)不向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出院病情证明等资料或不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患者(或家属)未签字确认或他人冒名签字的,每例扣1分。
(四)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医保就医凭证,造成被他人冒名顶替就医的,每例扣3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本次住院费用,并由医保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1个月。
(五)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且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或工作人员无证执业的,每项扣5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违规费用。
(六)新增诊疗项目未经卫生健康部门核准、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医疗保障部门备案,擅自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每例扣2分,且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违规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
(七)无正当理由拒收、推诿病人,拒绝为符合刷卡条件的参保人员刷卡就医,减少或降低服务标准,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拒绝为住院患者提供即时结算服务的,每例扣1分,并扣减当年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2万元;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医保基金拨付。
(八)住院患者人数超过实有床位数的,每例扣0.5–1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本次住院费用(经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审查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当次检查涉及违规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1个月。
(九)患者住院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院或护理等级、外检与医嘱不符的,每例扣1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本次住院费用。
(十)不遵循病情需要,扩大治疗和检查范围、延长治疗时间或进行不合理联合治疗的,每例扣0.5–1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违规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
(十一)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超《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及说明书明示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用药,无指征用药、超疗程或超剂量用药,违反抗菌药物管理规定用药等,药品收费违反有关规定的,每例扣2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违规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
(十二)发生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立项目收取费用等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计费的,每例扣2分;并扣减当年总额控制指标5万元,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违规费用。
(十三)重复住院、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诱导住院、延迟出院,或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超限制范围报销等违规诊疗行为导致增加费用的,每例扣5分;并扣减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0万元,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本次住院费用。
(十四)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保结算的,每例扣2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1个月;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协议履行。
(十五)信息系统未按照提供的接口标准进行程序开发和改造,或未按要求上传医保数据的,每次扣1分;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协议履行。
(十六)未经县医疗保障局允许,随意修改服务器和网络配置或擅自修改HIS收费系统中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数据的,每次扣5分;未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1个月;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协议履行。
(十七)医保药品库、诊疗目录库、材料库管理混乱的,每项每次扣1–3分,并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在15日内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1个月;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协议履行。
(十八)未建立药品、医用材料购销存台账的,每项扣2–3分,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协议履行。台账必须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记账量明显大于购进量的,每次扣5分,且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在10日内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1个月。
(十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票据、费用清单、处方、医嘱、检查报告及病程记录等不吻合,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每例扣2分,且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违规费用;未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
(二十)以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内的,每例扣5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本次医疗费用;由县医疗保障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人、医疗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经相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向县医疗保障局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扣3分;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1个月。
(二十二)以医疗保险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诱导医疗消费的,每次扣3分。
(二十三)采取发放实物、返还现金、未如实收取患者个人自付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每例扣5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本次住院费用;检查当次住院费用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3个月,且扣减当年总额控制指标20万元。
(二十四)不配合考核评估检查,或未按考核和评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纸质(电子)资料的,每次扣3–5分,并扣减当年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0万元。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结果运用及处理
(一) 综合考评得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的:当年度超过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0%以内的部分(超过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0%以上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下同)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下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调整系数递增5%–10%。
(二)综合考评得分为80–90分(含80分)的:当年度超过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0%以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承担20%,医保基金承担80%;下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调整系数递增1%–5%。
(三)综合考评得分为70–80分(含70分)的:当年度超过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0%以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医保基金承担40%;下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调整系数降低3%,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及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警告。
(四)综合考评得分为60–70分(含60分)的:当年度超过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0%以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承担80%,医保基金承担20%;下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调整系数降低6%;属公立医疗机构的,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诫勉;属民营医疗机构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当年度协议期满后,3个月内不得续签协议。
(五)综合考评得分低于60分的:当年度超过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下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调整系数降低10%;属公立医疗机构的,其单位班子成员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主要领导引咎辞职;属民营医疗机构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当年度协议期满后,1年内不得续签协议。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违规情况的,在按照协议处理的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定点资格,3年内不再纳入我县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一)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
(二)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
(三)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
(五)拒绝、阻扰或不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
(六)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考核评估和经办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监管
第十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管,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抽查(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县医学会专家),并与“双随机”抽检、日常投诉举报、医师定期考核、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检查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
第十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在抽查中发现涉及医保服务行为的问题,要及时抄送县医疗保障局,以便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评评分;县医疗保障局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纪违规执业行为,要及时抄报县卫生健康局,以便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在考核(检查)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考核单位(检查组)抄送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在季度抽查、日常监管、医师定期考核、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检查和年终综合考评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以下违规违纪的行为的,除按《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进行处理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责令退回违规违纪收费。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医务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医师书写的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达5份以上的;
2.不合理用药、不合理使用高值耗材的;
3.未按规定书写登记门诊日志、处方等相关医疗文书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医务人员评先评优资格,扣罚当年绩效工资的10%,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发现开具与疾病诊疗无关的“大处方”、“大检查”一次的;
2.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
3.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特殊情况除外);
4.超出处方管理权限开具抗菌类药物、精麻类药品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医务人员评先评优资格;扣罚当年绩效工资的20%;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在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疗文书上替代他人签名3次以上或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个人印签等医疗权限管理不严或交与他人使用的;
3.无故拒收、推诿患者或不按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对患者进行诊治的;
4.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除外);
5.未核验参保人员就医凭证,造成被他人冒名顶替就医的。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医务人员评先评优资格,且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升(聘任)高一级职称(职务),扣罚当年绩效工资的30%,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非法转让、出租、出借相关资格、执业证书;
2.未按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紧急情况除外);
3.收治无入院指征的患者或无故延长患者住院时间;
4.开具与疾病诊疗无关的“大处方”、“大检查”2次及以上;
5.为患者提供虚假治疗的;
6.经查实年度内有3起以上患者或群众关于其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的投诉或举报;
7. 抗拒医疗监管考核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医务人员评先评优资格,在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扣罚一年绩效工资,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私自与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等机构合作,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
2.索要或收受药品、医疗器械、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5.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伪造、篡改、焚毁病历资料等医学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调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且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五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医保、卫健工作领导任召集人,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巡察办、财政局、审计局、卫健局、市监局、司法局、人社局、税务局、医保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传达贯彻上级基本医疗相关政策;安排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考核等工作;组织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限额指标分配等工作;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当前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管理工作中面临的形势和问题;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履职;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监管相关决策部署。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县政府办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工作中需要综合协调的相关问题,以及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考核相关制度的审核。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县委组织部按权限负责对医疗违规违纪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县法院依法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医疗保障欺诈刑事案件,依法审判涉及医疗保障欺诈的其他案件,参与重大医疗保障欺诈类犯罪案件会商处理。县检察院依法指导、办理涉及医疗保障欺诈类刑事案件,做好重大医疗保障欺诈类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欺诈类案件移送刑事处理,并做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参与重大医疗保障欺诈类犯罪案件会商处理。县公安局负责对县医疗保障局移送的涉嫌重大欺诈案件线索开展调查,对涉嫌医保欺诈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给予专业力量支持;对医保部门移送的涉嫌医保欺诈线索及时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参与联席会议对重大案件处理的会商。县委巡察办负责有计划地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巡察。县财政局负责医保基金预算和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医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聘请第三方专家会同相关单位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行为、执业资格和医疗服务质量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等进行监管,并对违法违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处理;协助做好医疗机构涉嫌医保欺诈违规案件调查处理;向医疗保障部门通报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参与联席会议对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的会商。县市监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药械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以及医药服务违规广告的清理整顿;协助县医保局查处药品零售企业伙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参与联席会议对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的会商。县司法局按照国家相关工作法律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配合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有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地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对有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参与联席会议对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的会商。县人社局负责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资格等考核奖惩工作。县税务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全县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相关医药价格和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医保欺诈犯罪的案件,做好行刑衔接,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依法依规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召集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当期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研究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工作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研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专项执法、联合调研等事项。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定事项形成纪要,并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四大家”分管联系领导,印发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20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重 要 会 议
◆2020年9月11日下午,县委副书记、县长郭宗海同志在行政中心501会议室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17届73次常务会议。
研究审议《2019年度目标绩效奖、专项慰问金发放方案》《2018年目标绩效奖整改方案》
◆2020年9月25日下午,县委副书记、县长郭宗海同志在行政中心501会议室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17届74次常务会议。
一、学习传达省委书记彭清华同志、省委常委曲木史哈同志在网信快报《群众办事遭遇耍横、官方回复错别字连篇,仪陇县人社局系列操作引网友热议》(572期)和市委书记宋朝华同志在《重要网络舆情专报》(120期)上的批示精神,研究审议《中共仪陇县人民政府党组关于开展机关作风整顿建设模范机关的实施方案(审议稿)》,安排部署县政府党组作风整顿工作
二、听取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开展政府系统节前廉政谈话
三、研究审议《仪陇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四、研究审议县属国有资产划转办证相关事宜
五、观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曝光片》,研究审议《仪陇县大气污染防治清朗行动方案》
六、听取全县前三季度信访工作情况,安排第四季度工作
七、研究审议《仪陇县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送审稿)》
八、研究审议抗疫特别国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相关事宜
九、研究审议《浙川东西部扶贫协作仪陇县来料加工项目投资合同》
十、研究审议《仪陇县县城部分街道、道路、桥梁命名方案》
十一、研究审议县政府部分领导分工调整相关事宜
十二、研究干部任免相关事宜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李琼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仪府人〔2020〕10号 2020年9月29日
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十七届仪陇县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李琼芳同志任仪陇中学校教科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周长军同志任仪陇中学校总务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晓玲同志任仪陇中学校教务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袁锐同志任仪陇中学校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龚浩同志任仪陇宏德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彭东同志任仪陇宏德中学政教办主任(试用期一年);
章德胜同志任仪陇宏德中学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才宏同志任仪陇宏德中学教务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马奥林同志任仪陇县第二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唐胤同志任仪陇县第二中学总务处主任;
常征同志任仪陇县第二中学政教办主任(试用期一年);
谢攀同志任仪陇县第二中学教务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晓斌同志任仪陇县马鞍中学校副校长;
杨星同志任仪陇县马鞍中学校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林长峰同志任仪陇县马鞍中学校教科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子虎同志任仪陇县马鞍中学校教务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邹武兵同志任仪陇县马鞍中学校总务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袁川杰同志任仪陇县复兴中学校教务处主任;
毛朝霞同志任仪陇县复兴中学校教科室主任;
郑强同志任仪陇县复兴中学校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强同志任仪陇县复兴中学校总务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田正荣同志任仪陇县永乐中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付强同志任仪陇县永乐中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雷爱国同志任仪陇县永乐中学校教务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谭友林同志任仪陇县永乐中学校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生全同志任仪陇县职业高级中学副校长;
郑荣同志任仪陇县职业高级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杨宸宇同志任仪陇县职业高级中学办公室主任;
陈伟同志任仪陇县职业高级中学教务处主任;
徐勇同志任仪陇县职业高级中学教科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本立同志任仪陇县职业高级中学总务处主任(试用期一年);
蔡青同志任仪陇县教师进修学校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驰同志任仪陇县日兴初级中学校校长(试用期一年);
冯俊杰同志任仪陇县日兴初级中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李靖同志任仪陇县大寅初级中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何海军同志任仪陇县立山初级中学校校长(试用期一年);
陈善辉同志任仪陇县立山初级中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杨敏同志任仪陇县二道初级中学校校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蒋晨曦同志仪陇中学校教科室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
周长军同志仪陇中学校教务处副主任职务;
龚浩同志仪陇宏德中学政教办主任职务;
付强同志仪陇宏德中学办公室主任职务;
马奥林同志仪陇县金城初级中学校副校长职务;
毛琦同志仪陇县第二中学总务处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
唐胤同志仪陇县第二中学政教办主任职务;
王军同志仪陇县第二中学教务处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
王强同志仪陇县马鞍中学校副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级;
杨斌同志仪陇县马鞍中学校办公室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
许刚同志仪陇县马鞍中学校教科室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
黄树明同志仪陇县复兴中学校教务处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
袁川杰同志仪陇县复兴中学校教科室主任职务;
王涛同志仪陇县永乐中学校副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级;
杨晓斌同志仪陇县永乐中学校副校长职务;
田正荣同志仪陇县永乐中学校教务处主任职务;
郑万里同志仪陇县职业高级中学副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级;
张元文同志仪陇县职业高级中学副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级;
赵丹同志仪陇县职业高级中学教务处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
侯勇同志仪陇县职业高级中学总务处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
郑荣同志仪陇县职业高级中学政教办主任职务;
周彦同志仪陇县柳垭职业中学副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级;
赵毅同志仪陇县柳垭职业中学副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级;
吴俊同志仪陇县柳垭职业中学副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级;
杨继荣同志仪陇县柳垭职业中学教科室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
赵文同志仪陇县柳垭职业中学总务处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
杨宸宇同志仪陇县柳垭职业中学办公室主任职务;
陈伟同志仪陇县柳垭职业中学教务处主任职务;
饶振宇同志仪陇县日兴初级中学校副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级;
陈致慧同志仪陇县立山初级中学校校长职务,保留原职级。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樊莉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仪府人〔2020〕11号 2020年9月2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十七届仪陇县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樊莉君同志任仪陇县行政学校校长(兼);
张北平同志兼任仪陇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胡渊同志任仪陇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峰同志任仪陇县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主任;
杨青同志兼任仪陇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邓华超同志任仪陇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东君同志兼任仪陇县金融工作局局长;
邹茂钊同志兼任仪陇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彭安林同志兼任仪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何林同志兼任仪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仪陇县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廖菊华同志兼任仪陇县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
罗杰同志兼任仪陇县林业局局长。
免去:
李虹波同志仪陇县行政学校校长(兼)职务;
张敏同志仪陇县审计局副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