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 陇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YILONGXIAN RENMIN ZHENGFU GONGBAO
2020-11-30 第11期 (总号:072)
目 录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2 关于印发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法的通知
4 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8 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2 关于印发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13 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赵迎春、黄志权工作分工》的通知
县政府文件
14 关于调整县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15 关于印发《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26 关于印发《仪陇县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8 关于印发《仪陇县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31 关于调整充实仪陇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36 关于调整仪陇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36 关于印发《仪陇县2020年今冬明春农民工服务保障七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要会议
21 县人民政府第17届77次常务会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0〕69号 2020年11月23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交通强国建设、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等要求,切实推进“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创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县)、示范市(州)(以下简称示范市)评定。
第三条 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广泛开展、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县、示范市申报和评定工作。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具体负责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每年示范县、示范市评定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全省县(市、区)、市(州)数量的20%。
第二章 示范县评定
第五条 申报示范县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县(市、区)政府将“四好农村路”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二)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四好农村路”发展资金保障机制,
相关经费已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落实到位。
(三)县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人员配备到位、职能职责明确,并正常开展工作。
(四)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五)乡镇、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比例达到100%。
(六)符合要求的“四好农村路”示范路总里程达100公里以上,且县、乡、村道示范路里程原则均不低于20公里。
(七)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组织体系,路长工作机制完善、运行良好。
(八)考核年度期间交通运输领域未发生落实国家和省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被通报处理的情况;未列入交通建设“负面名单”;行政区域内未发生因安防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因廉政问题被查处等情况。
第六条 示范县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以100分计。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由综合、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五方面组成。
第七条 示范县评定工作按照县级自愿申请、市级初评推荐和省级综合评审的程序进行。具体流程为:
(一)县(市、区)政府经自查符合示范县申报条件的,向市(州)政府申请初评。
(二)市(州)政府组织初评,对符合要求的县(市、区),提出初评推荐意见,连同县(市、区)政府初评申请、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示范县创建相关支撑材料,报交通运输厅。
(三)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组建省级综合评审验收组,进行内业核查和现场检查,对省级综合评审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报请省政府评定为“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
第三章 示范市评定
第八条 申报示范市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市(州)政府将“四好农村路”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二)市(州)政府出台“四好农村路”建设支持政策,并明确资金支持。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分级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补助资金。
(四)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
(五)辖区内省级示范县数量应满足:县(市、区)总数不超过5个的,省级示范县数量应达到100%;县(市、区)总数为6—10个(含)的,省级示范县数量应达到90%以上,其他县(市、区)应满足省级示范县评定基本条件;县(市、区)总数为11—15个(含)的,省级示范县数量应达到80%以上,其他县(市、区)应满足省级示范县评定基本条件;县(市、区)总数为16个(含)以上的,省级示范县数量应达到70%以上,其他县(市、区)应满足省级示范县评定基本条件。辖区内有全国示范县的,每个全国示范县按1.5个省级示范县计算。
(六)考核年度期间交通运输领域未发生落实国家和省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被通报处理的情况;未列入交通建设“负面名单”;行政区域内未发生因安防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因廉政问题被查处等情况。
第九条 示范市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以100分计。示范市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机制、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目标完成、示范创建、工作推动及廉政建设七方面组成。
第十条 示范市评定工作按照市级自愿申请和省级综合评审的程序进行。具体流程为:
(一)市(州)政府经自查符合示范市申报条件的,向交通运输厅申请评定,提交市(州)政府书面申请、示范市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示范市创建相关支撑材料等。
(二)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组建省级综合评审验收组,进行内业核查和现场检查,对省级综合评审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州),报请省政府评定为“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省政府对示范县、示范市在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鼓励支持,通过省级财政预算交通专项资金分别给予示范县、示范市专项资金奖励1000万元、2500万元。获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市的,省政府按照国家支持政策进行配套奖励。专项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四好农村路”发展。
第十二条 对省政府评定的示范县、示范市,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每年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资格复核。复核结果符合评定标准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为4个月。经整改符合评定标准的,由市(州)政府向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报送复审申请和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 省政府评定的示范县、示范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联合报请省政府撤销评定,并纳入交通运输厅“负面名单”管理。撤销评定的县(市、区)、市(州)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示范评定。
(一)在申请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
(二)资格复核发现突出问题,整改后仍未达到评定标准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道路运输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出现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因廉政问题被查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定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70号)同时废止。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制定。
附件:1.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定标准
2.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评定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0〕70号 2020年11月24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精神,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政府主导、强化保障、创新管理、转型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保障有力、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初步形成,路长制全面推行,县乡村三级管理养护体系健全,养护专业化、规范化、机械化、信息化建设效果明显,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基本改善,抗灾能力显著提升,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城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全面完善,治理能力全面提高,全面实现“品质高、网络畅、服务优、路域美”的目标。
三、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加强省级统筹和政策引导。省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情况纳入对市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交通运输厅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制定发展政策,健全技术标准体系,会同财政厅制定以路况评定、资金使用和投入、组织和管养能力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加强结果应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与交通投资计划、项目安排和“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挂钩。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拓宽养护资金筹集渠道,逐步建立补助资金增长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审计厅、省扶贫开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加强市级政策支持和监督指导。市级人民政府要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以市(州)为单位整体推进区域内各县(市、区)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完善市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补助政策,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乡村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县级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将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推行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路长的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理养护体系,形成“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养护运行机制;结合“美丽四川?宜居乡村”建设,加强路域环境整治。组织实施“金通工程”,提升农村公路客货运输服务水平。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作为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体,要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四)充分发挥乡村两级作用。乡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完善乡级交通管理站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能职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乡级交通管理站是辖区内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主体,通过制定乡(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协助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要统筹用好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维护基金等资金,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实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五)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爱路护路纳入乡(村)规民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贫困家庭或个人;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推行养护公示制度,组织实施满意度调查,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六)全面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全省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5%。2022年起,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七)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市级人民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确保所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将相关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从2021年起,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10000元/年?公里、乡道5000元/年?公里、村道3000元/年?公里、桥梁隧道100元/年?延米;其中,省级财政承担30%,市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确定分担比例,原则上按20%承担,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承担部分按年度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财政收入情况、养护成本和农村公路里程分区分级统筹安排。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应建立与养护成本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具体分配办法由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八)严格资金使用监管。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管,确保规范使用。资金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从2022年起,严禁在替代养路费部分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九)积极探索投融资新路径。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以奖代补、先养后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将管理养护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和运输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村道公路折资入股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将分红资金用于管理养护,形成良性反哺机制。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商业保险部门,探索建立灾毁保险制度,形成稳定灾毁资金保障。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
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十)全面推行“路长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行路长制,完善“总路长+县、乡、村道路长”组织模式,建立总路长办公会议、公路巡查和绩效管理等三项制度,用好县、乡、村三级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两支队伍,确保管理养护责任有效落实。
(十一)完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地区,养护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养护企业承担。其他地区要建立完善专业化养护队伍,统筹干线公路养护与农村公路养护捆绑实施;坚持“专群结合”的养护模式,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可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吸收沿线群众参与。结合电商物流客运发展需求,完善养护站点功能。
(十二)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积极稳妥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公路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支持养护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参与竞争。农村公路养护合同周期原则不低于三年。鼓励通过招投标约定等方式与履约情况良好的企业续签长期养护合同,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规范化、机械化水平。
(十三)完善养护市场信用管理。交通运输厅要建立以养护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养护市场监管。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四)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同时”原则,完善安全设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参加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应及时完善,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整治,把安全设施的修复纳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十五)切实加强路政管理。健全路政管理机构,加强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政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强化路产路权保护,探索村道公路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十六)加快推进农村交通信息化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信息资源整合,推动交通与“雪亮工程”、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应用数字化、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推动农村公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
(十七)开展“幸福美丽乡村路”创建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树立经济实用、绿色环保、融合发展理念,坚持“实、安、绿、美”发展方向,完善停车区等公共设施,鼓励绿道与农村公路融合发展,提升发展品质。
六、组织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围绕路长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等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利用好省“四好农村路”培训基地、乡村振兴学院和农民夜校等加强人才队伍培养。交通运输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和指导,并及时总结推广应用好经验好做法。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同时废止。我省相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20〕71号 2020年11月26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省直有关部门、市县两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着力破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构建省、市、县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定标准,建立分级分类督导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贯通大中小幼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进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三)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教育厅厅长任副主任,教育厅总督学任专职副主任,办公室设在教育厅。教育厅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和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根据教育规模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四)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督导评估监测,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落实。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五)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制定议事规则、工作规程,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加教育督导,履行应尽职责。
三、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六)强化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健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机制,完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每年开展督导评价工作,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教育发展规划落实、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使用管理、教师编制待遇、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教育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加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和监测复查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和考核问责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针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组织专项督导,对重大教育突发事件及时开展督导。
(七)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完善学校督导政策和标准。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重点督导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思政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规范招生、安全稳定等情况。重点开展幼儿园保教保育、中小学“五育并举”落实、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高等学校内涵发展、民办学校(机构)办学行为督导。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督学责任区建设,完善挂牌督导制度,实现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推进学校内部督导体系建设,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制定校(园)长任期督导办法,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
(八)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健全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评估监测制度,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开发监测工具和共享监测平台。推动建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协同机制,推进建立成德眉资等区域教育评估监测联盟。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普通高中综合素质、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学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等评估监测工作。健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指导,支持其按照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和规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九)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根据督导项目和对象特点,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完善“互联网+教育督导”模式,结合运用“双随机”方法,提高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统筹管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优化督导流程,简化督导环节,控制督导频次,避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
四、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十)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要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十一)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结束后,应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涉及重大的督导事项,要向被督导单位主管部门通报督导结果。
(十二)落实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督导结果,督促被督导单位及时整改督导发现的问题,被督导单位要全面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教育督导机构要向被督导单位发送督办通知,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开展问题整改,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十三)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督导事项复查机制,建立问题台账,实施销号管理。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及时跟踪复查,掌握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十四)建立激励制度。各级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予以表扬。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十五)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拒不接受教育督导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针对问题、严肃认真、严格程序,形成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六)落实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十七)严格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联动机制,强化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力、目标任务未完成,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深化督导队伍建设和管理改革
(十八)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充实教育督导力量,根据当地学校数、学生数等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讲政治、敢担当、业务精、数量足、结构优,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各地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量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督学队伍结构,扩大专职督学比例。
(十九)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和遴选程序,拓宽督学选聘范围,择优选聘各级督学。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和评估监测工作。可从社会志愿者或学生家长中,择优选聘一批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热爱教育的人士担任督学。
(二十)提升督学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出台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督学分级分类专业化培训。新聘督学须接受岗前培训,督学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切实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探索具有校长职级和教师职称的督学晋升职级职称的相关制度,提升其专业发展空间,积极探索从符合条件的优秀督学中选任教育管理干部的机制。
(二十一)建设高水平督导专家库。教育督导机构结合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建立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民办教育等类别教育督导专家库。依据“择优遴选、分类聘任、动态管理”原则,选聘各领域高水平专家进入专家库,为教育督导提供专业保障。各地可单独或联合建立教育督导专家库。
(二十二)严格督导队伍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教育督导队伍政治建设,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做到依法依规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各级督学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建立督学、专家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容错纠错制度,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督学因自身原因提出不再担任职务的,经核实后按程序予以解聘。
六、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二十三)完善教育督导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完善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督导。严格工作要求,细化工作规范,使教育督导各方面、各环节都有章可循。
(二十四)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在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方面,各级政府要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五)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管理系统,建成全省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提高教育督导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充分整合现有教育信息化资源,加强与国家和省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教育督导信息共建共享。加大信息化培训力度,提高教育督导队伍信息化素养和能力。
(二十六)加强教育督导研究。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研究,支持省内相关高校、各级教育科研单位和教育督导机构,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加强政策储备。在全省培养一批致力于教育督导研究的专家、学者,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
七、工作要求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实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市、县两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社会知晓度,大力宣传教育督导取得的重要成绩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为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九)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落实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的通知
川办函〔2020〕70号 2020年11月1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的职责使命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强化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行政,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二、认真履职尽责,扎实推动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落实
一是全面清理现行相关政策措施。要对照《通知》要求,全面梳理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规定的,立即进行修改完善或废止。二是排查摸清耕地“非农化”底数。要对照“六个严禁”,结合“十三五”时期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摸清底数、分清类型,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三是坚决制止新增耕地“非农化”行为。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制度,严控各类建设、造林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准用地、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控机制,将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零容忍”查处新增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压紧压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要强化督促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职尽责不力导致新增耕地“非农化”行为的,予以全省通报、警示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各市(州)政府于2020年12月5日前将《通知》和《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执行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附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赵迎春、黄志权工作分工》的通知
南府办发〔2020〕45号 2020年11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志权工作分工》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210次会议审定同意,《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赵迎春工作分工》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215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
南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赵迎春、黄志权工作分工
副市长 赵迎春 负责民政、农业农村、扶贫开发、水务、林业等工作。
分管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开发局、市供销社、南充升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市农科院等单位。
联系市气象局、南充水文局、省蚕业研究院、南充蚕种场、省蚕丝校等单位。
负责分管、联系部门的廉政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对外开放、信访维稳等工作。
按照市政府领导AB角工作制度,由赵迎春同志与沈一凡同志互为AB角。
副市长 黄志权 负责司法、社会稳定、信访、城市管理、民族宗教、国防动员等工作。领导市公安局工作。
分管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监狱等单位。
联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南充国安局、省川中监狱、省嘉陵监狱、省蓬安监狱、驻市部队及武警等单位。
负责分管、联系部门的廉政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对外开放、信访维稳等工作。
按照市政府领导AB角工作制度,由陈有波同志与黄志权同志互为AB角。
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不变。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仪府发〔2020〕10号 2020年11月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县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调整如下:
苏长龙同志 协助县长分管发展与改革、粮食与物资储备。分管发展和改革局。其余分工不变。
毛 果同志 协助县长分管汉巴南铁路建设、统计、工商经济、市场监管、食品药品、民营经济、电子商务、无线电管理、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外事、港澳事务、经济开发区、通讯、邮政、供电、油气工作,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分管统计局、经开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民营经济发展和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供销社、国家统计局仪陇调查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邮政局、盐业公司、烟草公司(专卖局),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局;联系工商联、新政航电公司。
负责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廉政建设、生态环境、信访维稳等工作。
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不变。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仪府发〔2020〕12号 2020年10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仪陇县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7届70次政府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保证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纪委监委机关、经开区管委会、县城建设指挥部以及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监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信访局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征收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处理征收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前置程序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前,应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严格做好报批前置工作。
一是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通过网络、张贴公告等方式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公告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是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同时,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是发布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县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且不限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居)、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是召开听证会。多数(一半以上)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是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居住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六是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居住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第五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完成报批前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满后被征收单位必须按期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挠。
第六条 自县人民政府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居住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依法收养、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四)买卖、抵押、交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
(五)以拟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等管线和各类广告牌、碑安装;
(七)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上附着物;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所办理的上述手续,不能作为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上附着物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对征收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同公安机关对征收启动公告发布的被征地村(居)或者村民小组,以发布日为节点进行户口摸底并“冻结”,锁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严防预谋获得补偿费和安置突击入户、临时入户、空挂上户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提供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户籍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和迁入迁出时间、地点等),同时处理户籍争议,依法打击征收土地中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和核查相关人员户籍信息。
第九条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十条 被征收的土地,按其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林(果、竹)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征收的土地已补偿安置的,在以后使用时,地上的青苗、林(果、竹)木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再补偿。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直接支付到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街道)征收土地专账账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两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中,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并建立土地补偿费用的专项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 享受征收补偿安置人员的认定
征收启动公告发布时正住农业户籍在被征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征收补偿安置财产权益分配权。成员资格的界定必须准确把握:
(一)成员资格的取得
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成员资格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因结婚或离婚关系,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土地相关权益的;
5.非因招工招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城镇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留有承包土地且履行义务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用分配
(一)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分配方案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分配方案以组为单位制定。会议由村(居)委会组织,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召开有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方能确定分配比例、标准、参加分配人员和具体问题的处理。其分配可采取以下方式:
1.征收土地或征收土地面积较大需要调整土地且不符合城镇安置的,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由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分配,剩余部分留归集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
2.征收土地面积较小不需要调整土地且不符合城镇安置的,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分配给土地承包经营者,剩余部分留归集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土地承包经营者直到下一轮土地调整时按规定落实土地承包政策。
3.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城镇安置的,土地补偿费用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安置指标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已安置的不得重复计算。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指标下达情况,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城镇安置(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安置人员按照各自应当缴纳的保费年数计算分摊比例,对本批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进行分摊,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讨论确定的分配方案进行统一分配(也可同时讨论出分配方案,安置人员在分摊费用时扣除家庭应分配金额后缴纳给集体)。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及其附属物等)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0.3亩及其以上的林(果、竹)木等按照成片林标准执行;0.3亩以下的林(果、竹)木等按株数计算,但同类的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不得高于零星面积的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所有者是个人或单位的,支付给个人或单位;所有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对于征收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调解土地权益问题所产生的争议。
对分配方案争议调解无效的,可以村(居)委会为被告进行诉讼。
第四章 房屋征收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征收人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证件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安置,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一)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居),且未办理土地使用、房屋建设审批或权属证件的房屋;
(二)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修建的房屋,经批准的除外;
(三)被征收人原住房转让、赠与后,未经审批另行修建的房屋;
(四)非法转让或出租的农用地用于非农业设施建设的房屋;
(五)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六)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屋;
(七)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县已享受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未经审批修建的房屋;
(八)非法占用土地和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非法修建的房屋;
(九)未经审批在原合法房屋基础上擅自加层、扩建等修建的房屋;
(十)其他依法应予拆除的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对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一)以投亲靠友(子女除外)等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承包责任地的人员;
(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招聘为员工的人员(小时工、季节工、劳务派遣除外);
(三)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但符合规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的除外;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捡、抱、收养他(她)人的子女;
(五)无论何种原因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婚嫁人员的父母;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同居人员,或因父母再婚随同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属于迁入父母应当直接抚养的未成年人(因直接抚养方死亡或者直接抚养方失去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除外);
(七)正在服役的上士及军官;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征收房屋被租赁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该被征收房屋的租赁关系,由租赁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解除。
第二十条 凡已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建(构)筑物残值归征收方所有。
第二十一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在房屋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搬迁。
实施强制搬迁前,征收人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县城规划控制区内
1.补偿安置对象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补偿安置核定标准
(1)原房屋实有人均建筑面积大于45㎡的:
a一并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建筑规模明确且建筑规模面积大于人均45㎡的,按批准建筑规模的面积安置,批准的建筑规模面积小于人均45㎡按人均45㎡安置;
b只有用地审批手续无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建筑规模未明确的,人均用地审批面积大于45㎡按用地审批手续安置,人均用地审批面积小于45㎡按人均45㎡安置;
c无手续,按人均45㎡安置。
(2)原房屋实有人均建筑面积小于45㎡但大于30㎡的,按照实际面积安置;
(3)原房屋实有人均建筑面积小于30㎡的,按人均30㎡安置,安置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部分,由被安置人员按建修成本补差;
(4)无房正住户口人员,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者,可以选择人均30㎡按建修成本价购买安置房(自动放弃房屋财产的除外):
a、属于安置对象,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满三年以上;
b、在本市、县没有商品房;
c、有原房屋批准手续。
(5)在房屋征收补偿时,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以上至60岁以下从未婚配的可增加两人基本住房,合法已婚未育的夫妇可增加一人基本住房,已婚家庭成员的配偶户籍未迁入的,可增加一人基本住房,增加的人口按人均30㎡安置;60岁以上丧偶独居老人增加面积15㎡,原房屋面积小于家庭安置面积的由被安置人按建修成本补差。
3.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3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提前搬迁的每提前1天按征收房屋面积1元/㎡的标准奖励,奖励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
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还房并实行结构比例补差。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照县发改部门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确定的房屋指导价格结合评定标准,分别以基本价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的差价。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过渡安置期限不超过18个月。在规定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的临时过渡房,征收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对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按3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征收人的过渡费,待最后交房入住时一并纳入结算。因征收人原因造成被拆户不能按期回迁,应由征收人增加相应的过渡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内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过渡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过渡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两倍临时过渡补助费。由于被征收人原因不按时回迁的,从通知回迁之日起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2)实行货币安置的,由征收单位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并扣减房屋结构差。
5.安置房按一般民用建筑标准修建,并须符合国家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补偿安置对象享受一套住房的水、电、气、有线电视入户优惠。补偿安置对象原有独立户头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由被征收人到相关单位报停,安置房建成后由相关部门恢复。
6.同一征收区域范围内,按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还房序号。选房的单元、门牌号由相关部门提供。
7.安置房具备选房条件后,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补偿安置对象到指定地点选房。逾期不选房的,视为补偿安置对象自动放弃权利,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置。
补偿安置对象选定安置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终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
8.安置房交付使用后,补偿安置对象应按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由征收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及工本费由个人支付。
9.经批准的畜禽、水产养殖等用于办公等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按建筑重置价格补偿。未经批准的,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主动拆除的,可一次性给予残值补助费。
10.残值补偿标准
(1)对层高不足2.2米(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的建(构)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不同结构适当给予货币补偿,砖混结构为200-300元/㎡、砖木结构或穿斗结构为100-200元/㎡、土木结构100-150元/㎡、其它结构为50-100元/㎡。
(2)原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部分,按不同结构给予货币补偿。砖混结构为700-1000元/㎡、砖木结构或穿斗结构为400-700元/㎡、土木结构200-400元/㎡、其它结构为100-200元/㎡。
(3)对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主动拆除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和结构给予一定的拆除补助费:砖混结构为300-500元/㎡、砖木结构或穿斗结构为200-300元/㎡、土木结构为100-200元/㎡、简易结构为50-150元/㎡。
11.凡已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一律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国家其他保障住房的权利。相关部门在被征收人享受房屋补偿安置之后,应依法及时对被征收房屋办理注销登记。
12.对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1)申请全部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
a.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县城规划区内合法住宅房证明的,先按核定安置面积3000元/㎡的标准支付货币补偿安置款;一年内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住宅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南充市销售增值税统一发票》,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30㎡的,再按申请货币安置面积1500元/㎡的标准支付购房补贴。
b.被征收人在县城规划区内已有合法住宅房,但属于原组团联建住宅房或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先按核定安置面积3000元/㎡的标准支付货币补偿安置款;一年内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住宅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南充市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30㎡的,再按实际购房面积1500元/㎡的标准支付购房补贴(购房面积超出申请货币补偿安置面积的部分,不予补贴)。
c.被征收人已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住宅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南充市销售增值税统一发票》,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30㎡的,直接按申请货币安置面积4500元/㎡的标准支付货币安置款。
(2)申请部分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安置。
a.被征收人申请部分安置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必须满足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0㎡(含实物安置面积和已有住房面积),且剩余安置总面积不得低于45㎡/户。
b.申请货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先按3000元/㎡的标准支付货币补偿安置款;一年内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了住宅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南充市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再按实际购房面积1500元/㎡的标准支付购房补贴(购房面积超出申请货币补偿安置面积的部分,不予补贴)。
13.马鞍、金城规划控制区内房屋征收可根据地方实际,参照县城规划控制区内标准执行。
(二)县城规划控制区外
1.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补偿安置对象的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统规自建或者统规统建,所建房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后修建。迁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由乡镇(街道)、村(居)、村民小组负责落实选址,所需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内调剂解决。
2.房屋征收面积认定
(1)层高标准认定
结构层高在 2.2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1.2m及1.2m-2.2m之间的,计算1/2面积;1.2m以下的不予计算面积。
坡屋面楼层的按照上述标准分区域计算。
(2)土坯房设楼的认定
前墙高必须达到4.4m及以上;必须有固定上下楼梯,楼板载人安全;具备前两项条件后按“层高标准”认定面积。
(3)房屋滴水认定
阶沿、阳台、走廊等滴水面积全算,价格按相同结构正房减半计算。
(4)残值房屋
墙体自然垮塌且高于地面2.2m及以上的无顶盖、年久失修的残值房屋(不含裸基石)计算全面积;高于地面1.2m低于2.2m的(不含裸基石)计算1/2面积;补偿标准按相同结构正房减半计算。
(5)彩钢棚(房)及楼面防水隔热层
纳入房屋附属物范围,面积测量按棚(房)及楼面防水隔热层展开面积计算。
3.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认定为违法建筑面积的按相同合法结构减半计算。
4.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房屋内设施,按4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逾期未自行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
过渡费。以拆迁房屋面积为基数,按1.5元/㎡?月的标准计算,过渡时间为12个月。
提前拆房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拆除房屋的,每提前1天按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
拆迁费、过渡费、提前拆房奖励按核定的房屋面积计算,不包含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
建(构)筑物产权证明书载明的营业用房另按20元/㎡,生产、办公、库房等用房另按4元/㎡的标准一次性包干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
5.房屋室内外“杆管线”计算
(1)所涉及的室内外“杆管线”迁改(含上户费),应列入征收范围,予以补偿。
(2)室内外“杆管线”迁改方案应经征收方审核同意,迁改费用应经财政评审后,依法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并经审计后据实补偿。
(3)迁改“杆管线”的建设单位,应自行负责处理好与原“杆管线”权属单位的关系。
6. 被征收户新建房屋宅基地按人均不超过30㎡计算,以被征收户核定安置人口为准,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2人及以上的统一安置还房的建筑规模按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计算。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人社局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县居保局、县社保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和征地补偿方案;县居保局、县社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按“人地对应”原则,在本县县城、金城、马鞍规划控制区内的土地被部分或全部征收的,其他区域外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并在征地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口,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之日年满16周岁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按所征收耕地面积下达指标确定人员纳入城镇安置体系。
纳入城镇安置体系的45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应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剩余土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本范围外其他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农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坚持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原则。征地时男满16周岁至不满46周岁、女满16周岁至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核定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按年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仍不具备社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社保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不纳入社保。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待遇不降低、前后稳妥衔接原则。对征地时已领取居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参加居保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居保待遇基础上加发生活补贴,以此补齐至政策调整前形成的社保养老待遇水平。
第二十八条 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为时间节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劳动年龄段(16周岁至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和养老年龄段(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证年龄及征地时的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分别参加社保、居保。
第二十九条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社保;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社保。未参加社保的,可自愿参加居保。
(一)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女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核定年限内应参加社保。政府给予代缴费或缴费补贴。支付缴费补贴年限和代缴费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本人核定年限。
(二)征地时男满46周岁至60周岁、女满36周岁至50周岁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大龄人员”),经测算逐年缴纳社保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不足15年的,应参加居保,个人逐年缴费至符合居保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居保待遇。上述人员在达到居保待遇领取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应按规定补缴或续缴居民养老保险费。
(三)大龄人员经测算逐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能够缴足15年的(含征地时已参加社保的缴费年限)均应参加社保,在核定年限内可按上述规定为其支付缴费补贴或代缴社保费。
(四)在代缴费期间,个人自愿按照60%以上高于代缴费基数缴费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每年7月底前向社保局申报(超过时间一律不予受理),并将高于60%的缴费差额部分提前缴存到社保局基金账户内,待其个人的代缴费资金由县居保局划拨到账后,由社保局再将其差额部分资金和代缴费资金按政策规定一并计入其社保权益账户。
第三十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保的养老金应划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已领取居保待遇的,在继续领取原待遇的基础上,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次月起,县居保局参照社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的规定,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并遵照“待遇不降低,前后稳妥衔接”原则,为其核定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费。
(二)已领取社保待遇的继续享受社保待遇。
(三)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参保:
男满60周岁的未参加过社保的应参加居保,按规定补足或续缴满居保缴费年限后,享受居保待遇;曾参加过社保、征地时不愿续缴费的,应参加居保,并将社保个人账户转移至居保个人账户,按规定补足或续缴满居保缴费年限后,享受居保待遇。
年满50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参保按上款执行。其中参加居保的,应逐年缴费至符合居保待遇领取条件,方可参照社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的规定,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发放生活补贴
(一)征地时已领取居保待遇以及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居保并逐年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享受生活补贴。
(二)生活补贴按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参加社保办法计算的社保待遇与居保相关待遇(含基础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含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确定,随社保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随居保基础养老金调增而等额抵减。
(三)年满5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贴期间,应继续逐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
(四)生活补贴发放、调整、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等情形,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社保丧葬抚恤待遇标准和政策规定支付其遗属丧抚费。
第三十三条 发放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一)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领取社保基本养老金;
2.参加社保缴费年限已满15年;
3.在校学生;
4.患重大疾病等其他需一次性领取的情形。
(二)对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的,必须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章),确认政府不为其代缴费、不支付缴费补贴、不发放生活补贴和遗属丧抚费补贴后一次性支付给申领人。
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险补偿费结余处理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缴费至符合社保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本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被征地农民在领取缴费补贴或代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本金余额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包括征地时筹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含缴费补贴,下同)缺口补助资金、发放生活补贴(含丧抚费,下同)等缺口补助资金。
(一)养老保险补偿费由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以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从16周岁至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最多不超过15年的标准一次性筹集。所需资金从经批准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养老保险补偿费未足额筹集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及发放生活补贴和其他相关待遇的资金缺口,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安排。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在确保资金存放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在开户银行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资金归集
养老保险补偿费。养老保险补偿费实行预存款制度,征地报批前,实施征地的部门应当按人均13年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筹集资金,并缴入县财政局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对养老保险补偿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征地报批时,县财政局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补偿费缴款凭证。
第三十八条 县居保局开立“仪陇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按月制定代缴费、缴费补贴、生活补贴等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经县人社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资金从“保障资金专户”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后,由县居保局将代缴费、一次性划入居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拨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相应的基金收入账户,将发放给个人的保障资金划入个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不得采取现金方式支付各项费用。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一)发放缴费补贴或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划拨居保个人账户;
(三)发放生活补贴;
(四)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费;
(五)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
(六)丧抚费。
第四十条 县居保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代缴费和发放生活补贴等缺口资金需求;经县人社局审核,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次年预算安排。
第四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应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到龄人员同时申报生活补贴,逾期不办理参保手续的按自动弃权处理,以后参保不再享受政府代缴、社保补贴或生活补贴。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要求超标准补偿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追回其非法所得的补偿安置费用;对无理取闹,组织、煽动、聚众闹事,阻碍交通,阻扰建设,妨碍公务,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县公安、自然资源、人社、住建等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乡镇(街道)、村(居)、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违反规定损害国家、集体、补偿安置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利益的,由主管机关按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县2018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安置体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负责解释。上级出台新的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已实施但未实施完成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按原有规定执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仪府办函〔2020〕100号 2020年10月26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仪陇县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仪陇县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
整治工作方案
为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材料质量,杜绝危害环境安全事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26家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名单见附件2)实施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26家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查处、取缔,遗留问题调处、解决等工作。
二、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无建筑业专业承包资质进行生产,违章搭建、污染环境、违法用地等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根据整治工作实际,结合相关单位职能职责,现分工如下:
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各相关单位履职尽责,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追责问责。
县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整治工作,组织查处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无建筑业专业承包资质仍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指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违规搅拌站的取缔拆除工作。
仪陇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违规搅拌站的取缔拆除工作。
县自规局:负责查处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违法用地行为,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违规搅拌站的取缔拆除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城镇规划区内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的违法建设行为,配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违规搅拌站的取缔拆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县德憬交投有限公司拆除违规建设、使用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
县公安局:依法处置无故阻扰、妨碍整治工作正常开展的现象,保障整治工作秩序,配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违规搅拌站的取缔拆除工作。
国网仪陇供电公司、德运水投公司:按程序对无故阻碍、拒绝整治的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整治工作宣传动员,积极配合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查处辖区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违法行为;指导辖区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限期拆除,对逾期未清除到位的主动联系相关单位,采取有力举措,拆除到位,并督促做好复耕复绿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30日至11月2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整治工作的宣传、解释、引导,促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的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下发限期拆除通知。
(二)自行清场阶段(11月3日至11月11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进行指导,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具体实施,在11月11日前将站内材料、设备、房屋等清除到位,并将清除情况及时反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制拆除阶段(11月12日至11月20日)
对截止11月11日仍未完成自行清场的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联合综合执法、住建、自规等部门,按程序于11月20日前全面拆除到位,并督促业主做好复耕复绿等后期工作。
(四)监管阶段(2010年11月21日至长期)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监管巡查力度、畅通举报途径,及时制止、拆除违规新建、复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的行为,并及时函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委、住建、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仪陇县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住建局设办公室,由陈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安排,严格时间节点,细化分工、履职尽责,抓实、抓好、抓细整治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和责任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设备拆除、复耕复绿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按照时间节点,定期总结阶段工作成效,安排下阶段工作计划,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举措,确保整治工作推进有力、实施有序、按期完成、达到效果。
(三)严格时限要求。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成立专班,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务必在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无故拖延、包庇纵容、通风报信等延误、破坏整治工作的行为,将由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煽动滋事、暴力抗法等行为,将由公安局从严、从重、从快处置。
附件:1.仪陇县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仪陇县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摸排表(略)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仪府办函〔2020〕100号 2020年10月2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仪陇县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仪陇县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森林防灭火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森林防灭火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综合能力为目标,坚持标准化建设、实战化训练、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按照“队伍精干、素质过硬、装备到位、能征善战”的要求,积极创新管理机制、体制,不断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应急、救援、扑灭火等能力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着力建设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性森林防灭火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探索创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新模式;坚持立足实际、统一建队、分散养兵的原则,着力提高森林防灭火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队标准及职责任务
(一)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
1.建设标准:队伍人数不少于80人。我县现有专业消防队伍人数:县消防救援大队35人,马鞍中队10人,金城中队12人,永乐中队8人,立山中队20人,共85人。
2.队伍组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配合,依托政府现有的专职消防队伍,联合立山龙岗油气田消防中队,采取政府主导、优化整合的方式,在保留县消防救援大队,马鞍、金城、永乐3支政府消防中队和川中油气矿消防大队龙岗消防中心原有职能职责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并由政府授牌,加挂仪陇县森林防灭火马鞍中队、金城中队、永乐中队、立山中队牌子,实现县级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
3.工作职责:加强责任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灭火知识;掌握责任区域的地形、地貌、道路、水源和森林防火重点部位情况,建立相应森林消防业务资料档案;定期维护保养森林防灭火器材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坚持有警必接、接警必处,加强值班备勤,扑救森林火灾。
4.责任区域: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任区域为新政镇、度门街道办、柴井乡、双胜镇、赛金镇、复兴镇、二道镇、仪陇县国有林场魏家山工区、立弥寺工区、天星寨工区;仪陇县森林防灭火马鞍中队责任区域为马鞍镇、杨桥镇、丁字桥镇、福临乡、柳垭镇、义路镇、思德镇、琳琅山景区;仪陇县森林防灭火金城中队责任区域为金城镇、五福镇、凤仪乡、来仪乡、日兴镇、土门镇、回春镇、铜鼓乡、观紫镇、大仪镇、先锋镇、三蛟镇、张公镇;仪陇县森林防灭火永乐中队责任区域为永乐镇、保平镇、文星镇、永光镇、大寅镇、芭蕉乡;仪陇县森林防灭火立山中队责任区域为立山镇、三河镇、板桥乡、瓦子镇。
(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
1.建设标准:每个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队伍人员不少于20人。
2.队伍组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琳琅山景区、国有林场等单位,要选拔素质过硬、年富力强的本单位干部职工、民兵预备役人员或辖区村民,组建一支人员稳定、反应迅速的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
3.工作职责:学习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政策法规,掌握必要的扑灭火知识和技能;随时保持高度警惕,听从安排,服从调遣,一旦发生火灾险情,迅速集结,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火灾扑救、人员转移、现场保护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完善事故处理等工作。
4.责任区域:队伍所在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域范围,紧急情况下,可采取联合扑救。
(三)群众性森林防灭火队伍
1.建设标准:每个村(居)队伍人员不少于10人。
2.队伍组建:村为单位,由村支委牵头,组织本村年轻力壮的党员、团员、生态护林员和村民,建立巡山护林队伍和群众性森林防灭火队伍。
3.工作职责:巡山护林,发生火情后立即上报,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火灾扑救,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职责。
(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1.建设标准:队伍人数不少于100人。
2.队伍组建:县应急委办公室牵头,以县人武部、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为核心,按火灾应急响应等级,建立Ⅰ、Ⅱ、Ⅲ级森林防灭火快速反应综合应急救援队伍。Ⅲ级火灾响应救援队伍至少达到60人,火灾响应每提高一个等级,队伍人数增加20人,即Ⅱ级火灾响应救援队伍至少达到80人,Ⅰ级火灾响应救援队伍至少达到100人。
3.工作职责:作为森林防灭火应急增援力量,参与防灭火物质运送、人员转移和全县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扑救,或在其他县(区)扑火力量不足时,按照上级命令,实施跨区域应急抢险支援。
四、管理机制
(一)队伍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专业防灭火队伍监督管理;半专业、群众性防灭火队伍分别由当地乡镇(街道)或组建单位、村(居)组织管理,对年龄偏大、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统筹管;县人武部、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灭火队伍的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切实提高队伍综合能力,达到作风优良、反应迅速、能征善战的建设目标。
(二)运行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半专业和群众性防灭火队由当地乡镇、村(居)组织调度。县专业防灭火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由县应急委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主要负责本区域内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同时,根据扑火救援实际情况,可灵活机动,实施跨区域、联动作战。
(三)队伍训练。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参照准军事化训练要求,组织学习扑灭火知识,常态化开展体能、扑火机具使用维修和扑火技战术等训练。半专业队伍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要坚持工作与练兵相结合,重点防火期内要组织集训,每年度开展扑灭火技能训练不少于4次,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群众性防灭火队伍每年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人员配备。注重专业队伍人员配置,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面向社会或学校招录10名身体健康、热爱消防事业且具有一定的防灭火专业知识的青年作为辅警,充实到马鞍、金城、永乐等消防中队,增强专业防灭火队伍力量,提升突发火灾险情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乡镇(街道)、琳琅山景区、国有林场和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灭火工作,要落实年度防灭火专项资金,用于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县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对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按每支每年3-5万元标准,预算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根据各乡镇(街道)防灭火任务实际,由县财政负责每年度为各乡镇(街道)落实3-5万元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防灭火政策宣传、培训、演练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与上级对接,积极争取国省资金,落实好生态护林员巡山护林补助津贴。
(三)完善设施装备。建立县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5个,分别设在县应急抢险综合物资储备中心、马鞍中队、金城中队、永乐中队、立山中队,每个面积不少于50㎡,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火服、对讲机、风力灭火机、消防水泵、灭火弹和消防车等防灭火装备。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依托现有办公场所,设立森林防灭火值班室、储备库(面积不少于20㎡)、训练场,并配备较为充足的防灭火器材。各村(居)要设立防灭火物资储备室(面积不少于15㎡),并落实专人保管。
(四)严格督查考核。县应急委办公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目绩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思想重视、组织有力、队伍建设成效良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队伍建设进度迟缓,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在全县通报批评;若因队伍建设流于形式、森林防灭火人员不落实、培训演练不到位,导致在应对突发森林火灾险情时处置不力,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充实仪陇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仪府办函〔2020〕103号 2020年11月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指示精神和中、省、市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全面加强对全县根治欠薪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樊莉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总工会主席
副组长:舒 斌 县公安局政委
丁 涛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张 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王东君 县政府办副主任
田 越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外宣办
(县政府新闻办)主任
刘 勇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小平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涂汉军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张应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天平 县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任勇明 县信访局副局长
周小莉 县财政局副局长
秦显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 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规划师
许洪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何 勇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林 锋 县水务局副局长
何跃春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余月明 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党组成员
王兴斌 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成员
罗 跃 县国有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林 兵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
龚 立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程海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总监
阳 荣 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副局长
王小龙 县税务局副局长
李忠德 县卫生健康局党委委员、红十字会副会长
吕吉鹏 县总工会副主席、经审委主任
肖 俊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邓晓燕 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兴志 人民银行仪陇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出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建议意见、督办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丁涛、局长张敏兼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秦显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肖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许洪能、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应龙、县司法局政治处主任王天平、县财政局副局长周小莉、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何跃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成员单位研究制定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政策制度和预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会同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根治欠薪专项检查、督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责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工资支付责任制,依法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保障监察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用人单位涉及劳动保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移交源头欠薪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负责监管互联网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信息和舆情,并向有关部门移交互联网反映欠薪线索和舆情;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三)县人民法院。负责对依法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依法发出支付令;加大拖欠工资案件执行力度,根据有关行政部门申请,查封、扣押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主体财物,强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主体执行清偿责任;对提起诉讼的拖欠工资案件要优先审理执行,对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开通咨询热线电话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审核劳动合同等法律服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四)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相关工作;对公安机关查实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严厉打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欠薪行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情况、公安机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立案情况、法院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查建筑企业信用情况,对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企业,限制其在仪陇县内的招投标资格;严格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对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立项,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不予批准新的项目;在制定招投标文件时,严格约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事项;在对中标企业施工合同备案时,严格审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六)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对餐饮娱乐、规模以上超市(卖场)、住宿类酒店(旅馆)、物流等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并制定相关奖惩措施;牵头处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责处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涉外领域内的欠薪案件;加强信息监控和舆情掌握,对资金变化异常、可能导致大面积欠薪的企业名单,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的不稳定事件信息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七)县公安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置、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坚决依法打击以非法手段讨薪或讨要工程款的恶意讨薪行为;对全县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监控,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按要求提前介入涉嫌欠薪案件调查,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第一时间控制犯罪嫌疑人,做到“立案快、查处快”,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八)县司法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和企业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立完善农民工维权机制,设立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九)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并严格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期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政府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资金拨付台账,定期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对本行业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建立本行业建设项目台账,定期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督促中标施工企业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共管账户,并实行一卡发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监督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严格审查项目业主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对不能提供资金证明的,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对未批先建的项目要严肃查处;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剩余合同尾款未签订支付计划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研究制定本行业根治欠薪的政策制度和长效机制;开展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工程承包合同监督管理,严禁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严厉打击挂靠、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处理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工程纠纷等源头性问题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业主给予相应处罚,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索要工程款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施工企业,将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范本行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督本行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研究制定本行业根治欠薪的政策制度和长效机制;开展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处理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工程纠纷等源头性问题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恶意欠薪的失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其参与土地竞拍。
(十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领域内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处理源头性欠薪案件;加强对市政园林、城市环卫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交通运输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交通运输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研究制定本行业根治欠薪的政策制度和长效机制;开展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处理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工程纠纷等源头性问题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十四)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对经开区内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监督管理,牵头处理经开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研究制定经开区根治欠薪政策制度和长效机制,开展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负责处理经开区内源头性欠薪案件;对经开区项目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管理,督促中标施工企业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资金变化异常、可能导致大面积欠薪的工业企业进行督查,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十五)县水务局。负责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负责做好水务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研究制定本行业根治欠薪的政策制度和长效机制;开展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处理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工程纠纷等源头性问题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县信访局。负责登记、交办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向相关部门移交信访欠薪问题线索,并协调推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农业农村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负责处理本领域内的源头性欠薪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十八)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社会群众、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举报、移送的涉及有关“建设工地、施工企业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该停工整改的坚决要求停工整改,并做好监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十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牵头负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开展用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无证经营的企业进行查处取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时检查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预防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县总工会。履行工会职能,健全工会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和维权工作,从源头上、制度上参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督促、帮助企业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关心农民工,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一)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负责对教育科技体育领域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本行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负责处理本领域内的源头性欠薪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卫生健康领域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本行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负责处理本领域内的源头性欠薪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三)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履行农民工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和维权等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督促、帮助企业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落地落实;积极关心农民工,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四)县国有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管国有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根治欠薪的政策制度和长效机制;负责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工程纠纷等源头性问题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五)县税务局。负责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税收相关政策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时检查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预防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六)人民银行仪陇县支行。负责配合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仪陇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仪府办函〔2020〕104号 2020年11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因工作需要,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仪陇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樊莉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段 恒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胡钊阳 县财政局局长
唐小强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张北平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 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谢代万 县审计局局长
祝继承 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张 晗 县公安局副政委
任永艺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祝继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2020年今冬明春农民工服务保障七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仪府办函〔2020〕105号 2020年11月2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仪陇县2020年今冬明春农民工服务保障七大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仪陇县2020年今冬明春农民工服务保障七大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四川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开展今冬明春农民工服务保障五大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农工办发〔2020〕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今冬明春农民工服务保障五大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仪陇实际,为扎实开展今冬明春农民工服务保障暖心关爱“全覆盖”、平安出行“暖旅途”、权益维护“无遗漏”、就业服务“零距离”、创业引领“建特色”、政策保障“全方位”、精准信息“夯基础”七大专项行动,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街道)、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六稳”工作要求,落实“六保”工作任务,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今冬明春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用心、用情、用力为农民工服务,不断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把七大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落实;要按照工作任务分工,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所需经费,明确责任人员,强力推进落实。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好牵头揽总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工作调度,强化督促考核,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迅速掀起今冬明春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热潮。
二、明确工作重点,加快推动工作部署落地
(一)暖心关爱“全覆盖”行动
1.开展一场全覆盖走访慰问活动。对农民工及其家庭留守儿童、老人、妇女,特别
是大龄返乡困难农民工,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慰问品、慰问信、年画和明白卡等形式,开展全覆盖走访慰问,认真听取和梳理农民工反映的困难、问题和需求,并根据实际及时给予解决。每个乡镇(街道)明确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家庭代表,由联片县级领导入户走访慰问;对在县外务工、县内经开区务工和春节无法回家的农民工代表,由县级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外农民工服务站到其务工地看望慰问。(牵头单位:县委办、政府办;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民政局、经开区、总工会、妇联、团县委、教科体局、工商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驻外农民工服务站)
2.开展一批送文化下乡活动。积极开展文艺演出、院坝电影、农家书屋等送文化到乡镇、进院坝、入企业的活动;各乡镇(街道)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文化活动。(牵头单位:宣传部;责任单位:文广旅局、经开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3.开展一次卫生健康服务。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农民工群体开展卫生健康、职业健康等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要加强对女性农民工、留守儿童、事实孤儿等群体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引导;开展送医下乡进村入户活动,为农民工提供婚前、孕前检查和健康体检服务。(牵头单位:卫健局、妇联;责任单位:民政局、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4.开通一条办证“绿色通道”。充分利用春节前后农民工返乡和务工出行集中时段,开辟“绿色通道”,配备专人,设立专门的返乡农民工服务窗口,集中时间、优化流程,为农民工办理学龄儿童入户、户口迁移、身份证、出国(境)证件、市场准入证等各类证件提供便利;充分利用“互联网+”、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为农民工提供社保、医保办理便捷服务;深入返乡农民工人数较多的城区、乡镇,至少开展1次集中办证活动。(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公安局、市监局、医保局、社保局)
(二)平安出行“暖旅途”行动
5.提供“一站式”出行服务。县内各客运站要专设农民工购票窗口,提供集中代购、预留车票等服务;积极协调县外火车站、汽车站提供集中代购票服务。收集返乡返岗出行集中地人员信息,做好接驳和服务工作,确保农民工顺利返乡返岗。(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运管局、总工会、农民工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6.开展一系列志愿服务活动。在新政镇、金城镇等客运站及主要高速出入口设立志愿服务点、临时救助点,为农民工提供交通指引、途中休息、茶水供应、应急医护和政策宣传等服务,为务工无着落人员提供临时救助。(牵头单位:团县委;责任单位:总工会、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7.提供一系列交通安全保障。加强县境内公路的巡察养护,密切关注并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增加公共交通车次,加强用车调度,做好车辆安全检修;维护好交通秩序,缓解道路堵塞,确保出行畅通;增加临检和路检频次,确保安全无事故。(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运管局、交警大队、路政大队、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8.做好一系列出行防疫工作。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知识的宣传,让农民工知晓疫情防控期间外出的相关健康防护知识,提前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出行;在主要交通要道和集散地提供防疫物资、疫情监控等便捷的服务,做好农民工出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零传染、零遗漏。(牵头单位:卫健局;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运管局、路政大队、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三)权益维护“无遗漏”行动
9.开设一堂法治宣传课。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召开院坝会、春节乡友会等形式,开设一堂农民工法治知识讲座,重点就劳动合同、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等方面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普及。(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10.开展一次根治欠薪行动。在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春节前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为重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集中排查,实现“两清零”目标,即:2020年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以及各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2020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欠薪案件在2021年春节前动态清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公安局、司法局、法院、劳动监察大队、财政局、住建局、教科体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信访局、经开区、总工会、农民工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11.开展一次法律援助活动。依托县农民工维权服务站,驻外农民工服务站等载体,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继续落实好农民工维权公益法律服务团律师值班制度,为农民工提供精准、优质的服务。健全部门联动维权机制,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进村(社区)、进工地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农民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四)就业服务“零距离”行动
12.开展一场就业招聘活动。春节前后,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农民工专场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招聘活动,大力宣传就业政策,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组织线上线下“送政策”“送岗位”“送补贴”等就业服务活动,为有求职意愿的农民工精准推送就业岗位信息。加大对有务工需求的大龄返乡农民工就业援助力度,提供针对性招聘服务,保持农民工群体稳定就业。(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就业局、总工会、农民工服务中心、经开区、工商联、邮政仪陇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13.举办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开展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开展建筑类、厨师类、家政类等实用技能的培训,通过“送培训下乡”,开设“农民工培训专班”,将培训开在“家门口”“厂门口”“校门口”,最大限度帮助农民工提升就业技能。将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大龄返乡农民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范围。(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就业局、农民工服务中心)
14.举办一场就业集中签约活动。根据企业需求、农民工技能特长、就业意向等,采取定向、定岗、定单等方式,与央企、川企、民企等企业开展劳务合作,举行集中就业签约活动。(牵头单位:农民工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人社局、就业局)
15.打造一个特色劳务品牌。以打造“两德匠人”劳务品牌为载体,对有一定基础的建筑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和“两德精神”教育,培训一批技术过硬、德才兼备的建筑工人,搭建网上服务平台,实现定向、批量、精英输出,全力打造地方特色劳务品牌。(牵头单位:农民工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住建局、人社局、就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五)创业引领“建特色”行动
16.举办一场创业成果展。利用春节农民工集中返乡时段,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通过实地参观考察学习等方式进行返乡创业项目推介。以“成果展示+现场销售”模式,宣传创业者创业成果,帮助创业者拓展产品市场。组织有产品无销路、有意愿无渠道的农民工,学习网络化、专业化平台运营、视频制作、直播带货等内容,利用电商销售平台,拓宽创业渠道,实现自产自销。(牵头单位:商务经信局;责任单位:人社局、就业局、农民工服务中心、民电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监局、农业农村局、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17.成立一个农民工联合会。成立仪陇县新型农民工联合会,为创业农民工或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项目咨询规划、技术指导、管理咨询、产品销售、技术交流、政策落实等服务,推动新形势下农民工创业工作。(牵头单位:农民工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人社局、就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六)政策保障“全方位”行动
18.召开一场政策解读会。到农民工务工集中地或外出集中地召开政策解读会,解读农业农村发展政策、乡村振兴战略、返乡就业创业发展前景,介绍仪陇县返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优秀农民工定向回引培养工程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农民工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就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经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各驻外农民工服务站)
19.选树一批先进典型。按照《仪陇县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四十条措施及工作方案》相关要求,评选“劳动模范”“最美农民工”等示范典型人物10名,返乡下乡创业好项目5个,县级示范乡镇(街道)5个、示范村(社区)10个、示范企业10个;创建2个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定5名县级农民工技能人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牵头单位:农民工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就业局、农业农村局、经开区、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七)精准信息“夯基础”行动
20.完善一套基础档案台账。做好农民工信息收集,进一步完善优秀农民工、农民工村干部、农民工后备力量、县内务工农民工、县外务工农民工、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建筑行业专业技术农民工、大龄返乡农民工及“三留守”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实现农民工信息统计全覆盖,并做好信息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农民工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组织部、就业局、教科体局、住建局、民政局、妇联、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21.开展一次网上注册活动。继续推广四川农民工服务平台和天府科技云平台,下载使用“蜀乡亲”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并进行注册认证,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化解创业技术难题,逐步实现“一部手机安心走天下”的目标。(牵头单位:农民工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科协,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
三、配套工作举措,全力确保专项行动成效
(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宣传力度,收集相关信息、影像及文字材料,深入挖掘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报道专项行动中的感人故事、感动场景,推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宣传部、文广旅局、融媒体中心要统筹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县广播电视台、仪陇新闻网等媒体作用,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全县关爱服务农民工相关政策,报道各级关爱服务农民工的暖心行为和农民工先进典型事迹。从2020年12月初至2021年2月底,各乡镇(街道)要在本辖区内主要交通要道和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常态化设立至少一个集中宣传服务站点。
(二)落实专人,及时报送。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至少报送2篇工作信息,各乡镇(街道)每周至少报送1篇工作信息,并安排专人负责报送工作进展,周报人员信息表(附件3)务必在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县卫健局办公楼一楼)。自2020年12月起至专项行动结束,每周四上午12:00前把本单位每周工作进展情况和统计表(附件2)报送至县农民工服务中心,重大服务保障活动相关信息必须及时报送。
联系人:任太平;电话:0817-8853787、18282037137;QQ群:1025440973。
附件:1.今冬明春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七大专项行动责任清单(略)
2-1.全覆盖走访慰问活动统计表(略)
2-2.平安出行行动统计表(略)
2-3.根治欠薪行动统计表(略)
2-4.证照办理行动统计表(略)
2-5.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统计表(略)
3.周报人员信息表(略)
重 要 会 议
◆2020年11月19日下午,县委副书记、县长郭宗海同志在行政中心501会议室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17届77次常务会议。
一、传达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研究贯彻意见
二、听取仪陇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汇报,研究下一步工作
三、听取仪陇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汇报,研究审议《磐安县与仪陇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收益资金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四、研究审议《仪陇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五、研究审议《仪陇县2020年预算调整方案》
六、研究审议宜居县城建设PPP项目补充协议有关事宜
七、研究审议新政(2020)13号地块(旺平物流项目)土地出让方案
八、研究审议政府购买实施2021年—2024年城区道路及公园绿化养护社会服务有关事宜
九、研究县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分工调整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