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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11 11:05:19
来源:仪陇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决字〔202332

申请人:XX,女,汉族,19XXXXXX日出生,住四川省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金鱼街2号。

法定代表人:唐环宇,职务:局长。

第三人:XX,女,汉族,19XXXXXX日出生,住四川省XXXX

第三人XX,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住四川省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公(治)行罚决字20234193,于202310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公(治)行罚决字20234193

申请人称:2023925日下午,第三人XX因琐事对邻居进行辱骂。申请人XX劝说了两句,第三人XX却对申请人也进行辱骂。申请人报警,民警让村支书记出面进行调解,但村支书记并未组织调解。余后几天第三人XXXX夫妇二人每天拿着棍子在路上拦截申请人,申请人均是绕道而行。101日,申请人从第三人XX家门口路过,XX见状叫其丈夫XX出来,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申请人并未撕扯XX的裆部,始终处于正当防卫状态不应定性为互殴。

被申请人称:2023101日,我局接到报案后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申请人XX及其女儿罗甲从第三人XX家门口经过,途中XX言语挑衅XXXX夫妇。随后双方发生争吵,XX用一根竹棒击打XX的大腿,两人随即发生拉扯。XX见状上前拉架,XX愤怒之下用左手向下抓扯了XX的生殖器,致其阴囊挫伤。XX被抓扯疼痛后用手掰开XX的手,并抓住XX的头发将其拽倒在地。XX倒地后,XX也上前朝XX的脸部扇了两个耳光,致使XX全身多处软组织伤。XX的行为对XX构成故意伤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XXXX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仪陇县张公镇长坪村村干部证言,双方诊断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XX申辩认为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违法,该申辩不具有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XX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3101日,张公镇长坪村212XX报警称其邻居XXXX发生打架。接警后,被申请人下辖三蛟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对现场进行处置,同时传唤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经查,2023101日下午,申请人XX从第三人XXXX家门口路过时与XX发生争吵。XX听到后,拿出一根竹棒击打申请人的大腿,继而双方发生抓扯。XX见状上前试图拉开申请人,却被申请人向下抓住裆部。XX当即掰开申请人的手,并抓住其头发将其拉倒在地。第三人XX见状,也对申请人进行殴打。之后,申请人在仪陇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第三人XX在张公镇卫生院被诊断为手挫伤、阴囊挫伤。1011日,民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231012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对第三人XX构成故意伤害。1018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当事人。

同时查明,被申请人对第三人XXXX分别作出拘留三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材料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申请人、XXXX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笔录和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对XXXX、申请人、罗乙罗甲XX的询问笔录、对申请人的检查笔录、XXXX的辨认笔录、调解笔录、视听资料、2023106XX张公镇卫生院住院病人出院证、20231011日申请人仪陇县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笔录、案件集体合议记录表、呈请公安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被申请人享有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XX的入院诊断书等相关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对第三人XX有伤害行为。申请人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综合考虑该案系邻里纠纷,当事人互有过错等因素,对申请人从轻作出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及送达等程序,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仪陇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仪陇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公(治)行罚决字20234193

如申请人XX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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