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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02-26 16:15:20
来源:仪陇县司法局

李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在事发当晚只喝了一杯,不到一百克,在遇到被申请人查酒驾时,酒精测试仪次次数值都不一致,所以怀疑酒精测试仪器有误差,对此有异议,且申请人已提出进行血检,但被申请人未进行血检。因此,被申请人不应当据此来认定申请人酒驾的依据,并对他进行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撤销,遂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关于申请人反映的先后吹气三次,且数值不一致的问题,经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核实,事发当晚2036分,民警使用酒精快速检测棒对其进行呼气测试,经测试,申请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日204839秒至204842秒,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申请人进行测试,因申请人在呼气过程中存在吹气不连续的情况,故该测试未能成功。随后民警再次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204844秒至204848秒),检测数值为20mg/100ml,民警现场告知申请人检测结果,并现场询问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有无异议,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虽事发当晚3次酒精测试值不同,且申请人提出异议,要求血检,被申请人未进行血检,但不能因此就否认酒后驾车的事实。办案人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根据有关法律向被申请人作出了解释,同时,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复议机构协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也进行了当面释疑。最终,被申请人接受了复议机构和被申请人的释法释理,当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提出异议,应进行血检。本案中,申请人酒后驾车事实清楚,虽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血检,但申请人对其的违法行为并未进行否认,为可调解的行政争议。

三、指导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酒后驾车不服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也对执法流程进行了规范。酒后驾车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有潜在的危害,是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不负责的表现。同时,为了规范交警大队的执法行为,《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对其也有相关规定。因此,复议机关对此案件进行调解,在解决群众真实诉求的同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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