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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4326991123C/2023-0000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1-30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十条”倡议 助推产品质量安全

时间:2023-01-30 | 来源: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产品主渠道经营单位质量安全十条倡议

为加强县内连锁企业、批发企业、商场、网络交易平台等主渠道内经营者产品质量管理,倡议主渠道企业落实责任如下:

1.企业并督促加盟商、经营者建立产品质量、消费维权等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管理人员,为消费者、经营者提供公平公正交易环境;

2.加强《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经营者遵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交易规则;

3.核验加盟商、零售商等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明,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交易场所;

4.督导下属子公司(门店)、加盟商、零售商等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进、销售三无产品、标识不全的产品;

5.督导经营者按照三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履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义务;

6.督导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声明等形式,对产品质量、性能、用途作虚假误导宣传;

7.推行并督导制发产品质量信誉卡,载明经营者名称(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销售产品名称、数量、价格、销售时间和投诉电话等重要事项,方便消费者监督投诉;

8.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调处产品质量交易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建立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先行赔偿制度,消费者无法从经营者处获得赔偿的,本主渠道企业向消费者先行赔偿或以经营者的保证金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偿;

10.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及时制止、上报质量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十条倡议

为加强产品质量内部管理,倡议主渠道经营商、连锁门店、平台内经营者、加盟商和其他零售企业和个人落实责任如下:

1.按照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销售产品;

2.自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来源渠道、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3.不购进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

4.不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不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以及过期失效的产品;

6.不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

7.不利用广告、告示等方式对产品质量、成分、用途等作误导宣传;

8.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9.自觉履行三包责任和承诺义务,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0.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共同维护产品质量放心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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