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仪陇县城区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仪陇县城区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
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仪陇县城区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12日
仪陇县城区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运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单车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提供互联网单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的、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的分时租赁非机动车,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仪陇县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考核对象为经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在仪陇县城建成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运营企业。
第四条 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提供安全、优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第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组织开展仪陇县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核定的配额投放共享单车。无偿将运营企业基本信息、投放车辆电子编码、分布点位、运营使用情况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办案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保证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的实时更新。
第八条 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运营企业方可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置或变更。
第九条 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3C技术认证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运营条件,以脚踩踏板为动力的两轮自行车,需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2005);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电助动功能和脚踏骑行能力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需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并随车配备智能安全头盔,以技术控制手段保证头盔佩戴后方可骑行;车辆充电设施需经CQC产品安全认证;车辆设计上必须只能满足单人骑行,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乘坐人员座位及装置。
第十条 运营企业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实施运营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提高车辆定位精准度,缩小点位停放距离误差;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可停区和禁停区;对不按规范要求停车的用户,应当明确提示。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在收到同意投放的书面回复三日内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原则上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第十二条 对使用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依法保护使用人隐私、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向未满16周岁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骑行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使用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第十四条 建立运维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按照车辆投放量1%以上的比例合理配备线下服务人员,并实施网格化管理。安排专人调度城市主次干道、政府驻地、商圈、景区、汽车站、公交场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站、城市重要区域共享单车的停放,防止区域共享单车大面积堆压等违规停放行为。每投放500辆共享单车至少配置1辆调度车(调度车应为合法合规上路车辆且至少应满足装载10辆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运力)。根据停车区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第十六条 做好车辆维护档案,定期维修维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已在运营的共享单车需旧车淘汰、新车投放等,必须严格报备。
第十七条 配备用于共享单车停放的仓库、维修点和满足车辆周转与维护需要的专用停车场地,并达到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的安全和消防标准。禁止运营企业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间用于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
第十八条 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和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对经通知拒不接受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使用人,运营企业接到执法部门转来的违法用户信息抄告后,应当按照执法部门的管理要求,将用户信息纳入“黑名单”。
第十九条 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24小时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第二十条 车辆不得违规设置广告,车辆自身二维码必须清晰安全,避免二维码陷阱造成用户损失。
第二十一条 车辆必须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区域内,且摆放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第二十二条 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有效通行宽度不足2米的人行道禁止停放共享单车。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对大面积堆压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在发现或接到相关信息后20分钟内清运完毕,未能按时清运完毕的,由执法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代为应急拖移处置,拖移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运营企业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车辆乱停乱放、损坏、大面积堆压影响市容环境的,监管部门可代为集中转运,并及时通知相关企业限期领回。限期内运营企业不领回的,由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公告后60日内仍不领回的,按无主车辆作报废处置,代为转运费用、车辆停放费等相关损失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 制定应急预案,在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大型活动、重要节点需临时减少投放或撤销停放点位的,运营企业须按要求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六条 共享单车使用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城市道路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二)爱护共享单车、停放设施等;
(三)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考核等级
第二十七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
第二十八条 共享单车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的,为合格;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公开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无牌投放、采取套牌或超量投放共享单车的;
(三)因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参加或不配合考核工作的,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或存在数据造假的,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
(四)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维能力不足,导致大量共享单车被拖移总数量超过本企业配额20%的;
(五)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经约谈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三十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由考核组统一组织评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每月开展考核1次,考核结果作为总量调控、企业配额增减及退出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考核组对照考核表中考核内容,通过问卷调查、实地检查、查看资料和座谈会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考核评分;
(三)主管部门每月将考核结果向企业进行书面反馈并通报。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运营企业的重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优秀的运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车辆投放配额,并给予表扬;
(二)对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合格的运营企业,考核组约谈企业,督促其加强管理;
(三)对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限期整改,企业原有车辆配额减少20%,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退出仪陇市场。
第六章 其他考核要求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组要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共享单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管理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并督促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责、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侵犯共享单车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共享单车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考核材料,如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消极应对的,由相关部门进行约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仪陇县县城建成区。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仪陇县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附件
仪陇县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序号 |
内容 |
考核办法及评分规则 |
考核方式 |
分值 | |
准入要求(16分) |
1 |
资质证件 |
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质、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查阅资料 |
1 |
2 |
管理制度 |
1.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单车运行维护和停放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保险理赔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单车回收管理制度、应急保障预案等制度健全,做到制度上墙,按制度管理的,得1分,未建立有关制度的,得0分。 2.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有效使用的,得2分,未建立或未使用的,得0分。 |
查阅资料和 实地查看 |
3 | |
3 |
押金 |
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必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免收押金得1分,收押金得0分。 |
查阅资料 |
1 | |
4 |
用户服务 |
1.运营企业APP客户端显示以下条款: (1)对违停行为,每次额外收取用户调度管理费金额。 (2)在禁停区或超出运营范围停放的,每违停一次额外收取用户调度管理费金额。 (3)用户累计3次违停或者2次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半年或一年内禁止其骑行。 (4)用户使用单车发生逆向行驶、闯红灯、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通报的,禁止骑行半个月或1个月。 (5)对用户进行审核,未满12周岁不得驾驶共享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符合三项得1分,符合四项得2分,全部符合得3分。其余情况得0分。 2.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得1分。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情况,得0分。 |
查阅资料 |
4 | |
5 |
设置禁停区和施划停车位 |
城区主干道、公园、绿地、桥梁等处应结合实际设置禁停区。设置得1分,未设置或未完全设置得0分。 |
日常管理和实地查看 |
1 | |
6 |
电子锁和 语音提示 |
1.共享单车应使用有违停、超出运营区域等语音提醒的电子锁,设置语音提示得1分,未设置语音提醒的扣1分。电动自行车进入禁停区,无语音警示的扣1分。电动自行车必须配备符合3C认证的安全头盔才可投放。配备安全头盔得1分,未配备头盔或者头盔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电动自行车应控制时速,超过15km时持续语音提示,设置得1分。如出现超速或无语音提示情况,此项得0分。未采取技术手段控制超载问题的,此项得0分。 |
日常管理和实地查看 |
3 | |
7 |
用户保险购买 |
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全部购买,总保额不低于60万元,得1分,只购买一种或者总保额低于60万元的,扣1分。 |
查阅资料 |
1 | |
8 |
固定办公场所 |
有不低于2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得2分。办公场所和运维仓库合并使用的,得1分。无办公场所的,得0分。 |
实地查看和查阅租房协议 |
2 | |
运维和技术能力(50分) |
9 |
运维管理 人员配备 |
1.按照车辆投放量1%以上的比例合理配备运维人员,配备相应人员(运维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调运人员、换装电池人员等不能重复统计)。达到标准得1分,未达到的得0分。 2.运维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得1分,未持证的,得0分。 3.运维管理人员信息接入监管平台,并到各属地社区网格报到,接受日常监管的,得1分。未接入平台或不接受监管的,得0分。 |
日常管理、实地查看和查阅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工资明细等。实际投放量以考核当天数字城管显示为准。 |
3 |
10 |
维修调运 人员配备 |
1.按照每500辆共享单车配1名专职维修人员的标准,配备相应人员(维修人员和运维管理人员、调运人员、换装电池人员等不能重复统计)。达到标准得1分,未达到的,得0分。 2.配备适量调运人员,持证上岗,得1分,未持证的,得0分。 3.使用专用调运车辆,车身统一涂装企业标识、服务热线电话的,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 |
日常管理、实地查看和查阅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工资明细等。实际投放量以考核当天数字城管显示为准。 |
3 | |
11 |
电子围栏建设 |
1.投放区域内全面完成电子围栏设置,得1分,未设置的,得0分。 2.电子围栏误差超过1米的,得0分。 |
实地查看 |
1 | |
12 |
运维仓库 |
1.有固定的运维仓库,其在用面积对比实际投放量,低于1:5的(即5辆单车配1平方米仓库),得2分,1:5-1:10的,得1分,超过1:10的,得0分。 2.仓库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得1分,不满足的,得0分。 |
日常管理和查阅租赁协议等,实际投放量以考核当天数字城管显示为准 |
3 | |
13 |
充电车间 |
1.有独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车间,得1分。 2.充电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得1分。 3.充电车间平时不低于2个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得1分。 4.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酌情扣分,都不满足的,得0分。 |
日常管理实地查看 |
3 | |
14 |
数据实时 共享、更新 |
运营车辆信息和个人信用评价信息及时上报主管单位,接入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并实时更新数据。接入并及时更新的,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 |
日常管理 |
1 | |
15 |
停放秩序 |
发现或接到所属车辆出现乱停乱放、停放不规范等信息后,按管理标准及时对乱停乱放车辆清理规范到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规范的,一次得1分,满分15分。超时处置的,每辆车扣0.5分,扣完为止。如被有关部门代为清理处置的,每辆车扣0.5分,扣完为止。考核期间,随机抽取5条街道,存在乱停乱放、停放不规范,超时未清理的,每辆车扣0.2分,扣完为止。 |
日常管理和实地查看 |
18 | |
16 |
运营维护 |
1.运营企业应在24小时内处理故障、破损车辆,车辆设施齐全,安全运营得10分,未及时处理的,发现1辆扣0.5分,扣完为止。 2.车辆及时维护保养,保持车身整洁得5分,车身脏污、存在牛皮癣小广告的,发现1辆扣0.5分,扣完为止。 |
日常管理和实地查看 |
18 | |
安全管理(8分) |
17 |
投放车辆安全 |
1.投放车辆符合国家规范和质量技术要求,得1分。 2.投放车辆车身外观形状和标识颜色统一且符合相关要求,得1分。 |
日常管理和实地查看 |
2 |
18 |
安全生产工作 |
1.成立安全工作机构,落实相关环节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工作人员,得2分。 2.健全并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安全操作规范,得2分。 3.安全工作落实不够到位的酌情扣分,都未落实的,得0分。 |
日常管理和实地查看 |
4 | |
19 |
重大活动响应配合 |
按要求落实应急预案工作,对社会突发重大事件、本县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积极配合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应急、保障等工作的,得2分。 |
日常管理和实地查看 |
2 | |
综合评价(12分) |
20 |
主管部门评价 |
综合评价。 |
集中评议 |
5 |
21 |
人大政协评价 |
对企业考核周期内管理运营情况综合评价(含重大活动配合程度、日常乱象处理等)。在考核周期内,收到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及其他书面意见的,每件扣1分。 |
集中评议 |
2 | |
22 |
日常管理评价 |
对企业考核周期内日常管理综合评价(含重大活动配合程度、日常乱象处理等)。 |
集中评议 |
3 | |
23 |
属地管理评价 |
对企业考核周期内日常管理综合评价(含重大活动配合程度、日常乱象处理等)。 |
集中评议 |
2 | |
诚信经营(14分) |
24 |
日常信息报送 |
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及时报送上一个月本地现有用户量、车辆投放规模、车辆分布区域、车辆使用频率、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使用情况及管理人员花名册等信息的,得3分。少报送1次扣1分,扣完为止。 |
查阅资料 |
3 |
25 |
违规投放单车 |
运营企业实际运营投放的共享单车应与上报数量一致。数据一致,无超量投放得6分,每发现超额投放1辆共享单车的,扣1分,并从该运营企业投放份额中扣除相应投放份额,扣完为止。 |
日常管理和查阅资料 |
6 | |
26 |
问题投诉 |
1.建立24小时值守服务热线的,得1分,未建立服务热线的,得0分。 2.及时妥善处理投诉,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回复的,并得到用户满意反馈的得4分。因乱停放、乱收费、问题处理不及时、超时退还押金等问题,被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每件投诉扣0.5分;因问题严重,被有关部门约谈或公开通报的,每次扣2分;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2分;扣完为止。 |
查阅资料 |
5 | |
其他 |
27 |
奖惩 |
1.积极配合我县各类创建、重大活动等,成绩突出的,加1—3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2.受到省、市、县表彰的,加1—3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3.研发创新科技,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加1—3分。 4.在我县实现入规入统的,加10分。 5.存在严重问题,影响我县各类创建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扣1—10分。 6.被市县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1-3分。 7.投放车辆车身擅自打广告的,每发现1辆扣1分。 8.考核周期内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加3分。每受到1次行政处罚,扣1分。 |
集中评议 |
|
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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