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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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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1-12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仪陇县规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1-12 | 来源: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仪陇县规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仪陇县规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12









仪陇县规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仪陇县城区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优化交通出行结构、维护城市良好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发展思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优化城市交通运行结构,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建立适于仪陇县地域特色和特点的共享单车服务管理体系,促进仪陇县经济发展建设。

(二)发展定位。共享单车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以提供市民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和短距离出行,兼顾休闲、旅游、健身等功能为目的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行为,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仪陇县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暂不支持最高时速超过25km/h的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投放运营。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引导,民生为本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紧紧围绕民生发展需求,推进实施政府、社会、企业及承租人共管、共建、共赢机制,共同促进共享单车规范发展和管理,维护各方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2.坚持循序渐进、融合发展的原则。综合把握区域人口总量、市民出行习惯、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实际因素,实施全总量调控,弹性调节。科学设置投放区域、掌控投放节奏,推进共享单车与公共交通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3.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引入的原则。规范引入流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引入机制和行业竞争环境,杜绝垄断运营,合理引入企业进入本投放运营。

(四)实施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仪陇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共享单车规范管理工作。

(五)总量设置。根据本县城市交通路网结构、人口出行习惯、公共空间实际承载能力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核定本县共享单车总投放规模按1.5/100确定(含共享自行车),经申请具备运营服务条件的企业,实行总量配额制管理仪陇县共享单车总量设置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各阶段考核评价情况,实施总量调控、动态调节机制,确定增减份额。

二、明确管理责任

(一)主管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通过门前五包、文明创建、志愿服务等形式,以网格化责任区为单位,对不文明用车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及时督促运营企业清理影响市容环境的共享单车,在城区重要节点、路段建立定人、定员、定车辆责任制,保持停放点位干净、整洁,停放规范有序。

(二)运营企业承担共享单车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运营车辆投放、安全、运营、规范停放等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用车规则和信用管理机制,管理约束用户行为车辆的车型选择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配备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智能安全头盔;科学制定投放和回收方案;及时维修、更换、补充安全装置,定期开展车辆安全评估,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及时保养维修车辆和召回报废老旧车辆;按照要求落实上牌登记,报备调运车辆信息;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施划共享单车停放点位和区域停车区域必须具备智能停放还车功能,不允许在泊位外还车;运维能力与投放数量相匹配,定期更新报备运维管理人员信息,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和处理用户投诉;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将电子信息接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办案平台接受监管。

三、引入机制

(一)拟在仪陇投放共享单车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运维能力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良好企业信用,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具备一次性在仪陇县投放车辆能力(现场核验车辆,具备立即投放条件),并保障项目的安全性、持续性、迭代性发展,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

3.建立运营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将运营企业基本信息,车辆电子编码、编号、位置及运维管理人员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可与我县行业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保证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的实时更新。

4.拟投放共享单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3C技术认证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运营条件,以脚踩踏板为动力的两轮自行车,需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2005);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电助动功能和脚踏骑行能力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需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并随车配备智能安全头盔,以技术控制手段保证头盔佩戴后方可骑行;车辆充电设施需经CQC产品安全认证;车辆设计上必须只能满足单人骑行,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乘坐人员座位及装置。

5.拟投放车辆使用手机终端系统需具有电子地图和规范引导车辆停放功能,在不破坏城市道路的情况下,车辆可实现高精定位、90度整齐垂停、精准停放电子围栏内的技术和功能,并可根据行业技术发展,及时更新更换配套设施。

6.运营企业需按照本县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规划及要求,根据企业投放共享单车配额数量,开展停放点位施划,标线清晰,施划点位供运营企业共享。在完成停放点位施划后,开展车辆投放和运营服务,并引导承租人规范停放。

7.配备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共享单车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车辆投放量1%以上的比例合理配备线下服务人员,并实施网格化管理;按照每投放500辆共享单车至少配置1辆调度车(调度车应为合法合规上路车辆且至少应满足装载10辆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运力)。企业管理团队具备对违规停放车辆在20分钟内清理完毕的运营服务能力。

8.运营企业需设置与投放车辆总量相匹配的运维场所,并经消防安全认定,做好投放车辆保养维护,保障车辆和运维场所的安全性。

9.运营企业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承租人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向未满16周岁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骑行服务。

10.运营企业需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11.运营企业应购买非机动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12.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13.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需提交在仪陇县开设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

14.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

15.建立承租人投诉机制,设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快速妥善处理承租人合理诉求。

16.针对承租人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承租人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7.制定应急预案,在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18.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承租人身份信息,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二)投放程序

1.备案资料

拟在仪陇县从事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企业,需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仪陇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代理经营的需补充提供授权企业授权经营相关证明。

2投放申请。投放申请需包含负责人员及其相关信息,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拟投放的共享单车规格技术指标及具有相应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投放计划和数量,解决规范停放的技术手段,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方案,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配置计划、拟投放区域点位、投诉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及附件。

3服务协议。运营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内容。

4承诺书。运营企业需承诺按仪陇县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监管。承诺在申请、运营、退出等环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仪陇县城区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质量考办法》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经营,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5专用账户开设凭证。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及预付资金的,需提交在仪陇县开设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

6文本资料。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含收费标准、押金金额等);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使用者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企业内部规范。

7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办理流程

1)提交备案资料后,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提报材料、投放车辆、运维场地现场核验。符合投放资格的,申请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拟投放的共享单车上牌办证的相关资料;

拟投放区域点位的标线施划现场图及坐标;

拟投放共享单车购买意外保险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证明;

拟投放车辆相关信息接入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办案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以上全部补充资料,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复核审验批准公示后,即可进入本县运营。

四、退出机制

在本县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形,启动退出程序,并依法承担所有责任:

(一)自行退出

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本县市场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营服务30日前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并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退还押金、租赁服务预付金等有关款项,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完成终止运营的相关工作。

对已在仪陇县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的运营单车,应于本实施意见施行起15日完成备案,未完成备案的运营企业30日内自行清退所有投放的共享单车。

(二)一票否决

运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继续运营,自行退出本县市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告知,运营企业在接到书面告知起30日内完成退市相关工作。

1.运营企业违反公开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并确认

2.对已在仪陇县县城区投放共享单车的运营单车,应于本实施意见施行起15日完成备案。未完成备案的运营企业30日内自行清退所有投放的共享单车,完成备案的运营企业15日内自行清退超量投放的共享单车。

3.运营企业未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意外保险或保险期限届满未及时续保的。

4.运营企业因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参加或不配合考工作的;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或存在数据造假的;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

5.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维能力不足,在一个考核评价周期内督促提醒次或行政处罚3次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6.运营企业因运营服务质量和管理原因,考核连续3评为不合格的。

7.运营企业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经约谈仍不采取有效措施,行业监管部门可公开通报相关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综合考制定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综合考办法,实施奖优罚劣机制,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个等级,在共享单车月度考中,对服务质量考等级被评为优秀的运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车辆投放配额,并给予表;被评为合格的企业,考组约谈企业,督促其加强管理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限期整改,企业原有车辆配额减少20%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退出仪陇市场。

(四)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的运营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信用体系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处理。

五、约定和保障承租人责任及权益

(一)基本责任。共享单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城市道路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2.爱护共享单车、停放设施等,不得蓄意破坏、盗窃、强占共享单车和停放设施

(二)法律责任。共享单车承租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纠纷处理。承租人在租赁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运营企业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与运营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

(一)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环卫工人、社区网格员、出租车司机及市民等,对共享单车违规停放、不文明骑行行为进行拍照,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承租人征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实行承租人信用积分,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禁止租赁使用。

七、具体实施

(一)意见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24212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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