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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4-21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4-21 | 来源:政府办

YL-2021-001


仪府发〔20214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仪陇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仪陇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1421

仪陇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通报的宅基地用地数据,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乡镇长(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一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各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则

1.“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其中“户”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家庭。

2.统一标准原则。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省市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建房户人口3人以下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按规定合理配套生产用房,严禁生产用房住宅化。扩建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空间规划。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同意。

4.满足安全原则。建房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及水电、油气、视讯设施设备。

5.干净卫生原则。建房同步规划建设卫生厕所和三格式化粪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6.拆旧建新原则。农村村民迁建农房必须拆除旧房,并及时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

7.节约集约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应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和林地。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对“户”的认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被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

1.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有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或自愿退还原有宅基地复垦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

1)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规范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审批工作中,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输变电线路、广电通信网络线路、水源地、气源区及输气管线、风景名胜区、遗存文化等用地保护、防护范围的,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签署意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四)严格全过程管理

1.落实“三到场”制度。规划选址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开工放样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环卫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建成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按拆旧建新原则拆除旧房并复垦,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住房建成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依法开展动态巡查。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规划许可、宅基地使用、建房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3.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耕地保护、规划许可和用途管制等方面执法。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探索将违法违规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4.抓好建筑施工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村民住房建设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新建、改建住宅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应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参照城镇房屋建设标准进行质量安全管理,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

三、工作要求

(一)工作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职责,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联动审批机制;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限时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同意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台账,相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无缝衔接。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衔接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协同配合。农业农村、自规、住建、交通、水务、文广旅等部门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管线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加紧编制完善各类规划,及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五)严格问责。要把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风貌管控、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本办法自20215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说明

8.农村村民建房申报审批流程说明

9.统一规划选址说明

10.统一建筑风格和建设管理说明

11.乡镇(街道)审批职能、标准和规范填写说明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      2.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 2.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2.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及时动工建设,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90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及高度

   

外观风貌


自然资源

和规划所意见

(盖章)

负责人:                           

村建环卫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负责人:                           

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                            

乡镇政府

审核批准

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宅基地座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制图人: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4


附件5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农宅字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房基占地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详见附图)


    至

东     南

西     北

批准书有效期

    月至  

备注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四至


西


批准书有效期

     月至     

备注


附图:                                 农宅字                 

宅基地座落平面位置图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    

竣工层数/高度

/    

总建筑面积

m2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m2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m2

住房造价

万元

结构类型


外立面颜色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  2.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第三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农户意见


乡镇部门  意见

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

办公室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意见:

经办人:

(盖章)

村建环卫服务中心

意见:

经办人:

(盖章)

乡镇政府  意见

(盖章)

        负责人:                                       


附件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说明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的法定程序,将除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和国有农场区域内土地以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农村集体土地的村民住宅用地,全部实现乡镇(街道)审批。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居)民小组(或村委会)受理。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相关申请要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

没有分设村(居)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

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环卫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乡镇(街道)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乡镇(街道)审查。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街道)审批。

(一)申请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农户,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2.户籍和身份证明;

3.符合要求的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5.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

6.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7.其他相关材料(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家庭分户协议;调换承包地的提供调换协议;建房选址涉及邻里相关权利人的提供邻里同意选址建房意见等)。

(二)申请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审批手续;

2.户籍和身份证明;

3.符合要求的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5.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情况说明;

6.填写《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

7.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8.其他相关材料(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家庭分户协议;调换承包地的提供调换协议;建房选址涉及邻里相关权利人的提供邻里同意选址建房意见等)。

(三)经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后,制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附件4

附件8

农村村民建房申报审批流程说明

乡镇(街道)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和村(居)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和村(居)委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街道)申请进行验收,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政府(街道)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书面申请;

(二)涉及邻里相关权利人的,提供邻里同意选址建房意见

(三)村民提交申报资料,在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

(四)村民小组出具意见;

(五)村民委员出具审查意见;

(六)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现场踏勘选址(“一到场”),审查申请用地村民所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核实人口数量;

(七)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收集整理资料,签具意见,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批;

(八)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九)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审批结果;

(十)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会同村组干部放线定界(“二到场”);

(十一)农户建房完工后,及时向乡镇(街道)申请进行验收,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三到场);

(十二)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向不动产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附件9

统一规划选址说明

一、选址原则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形式和埋置深度。

二、统一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新增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建房建设用地计划应结合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规模,重点用于全区中心村和新农村建设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区,进一步控制农村建房无序扩张。

三、分类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城市(乡镇)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申请建房户必须先行取得规划批准手续。除规划的集中建房点外,停止审批新建、扩建农房用地,防止城市规划区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2.城市(乡镇)规划区内现有农房不得审批改建。若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户,且该户仅此一处住宅的,经所在乡镇(街道)审定,可以维修加固使用或提前拆迁安置。

3.实施城市(乡镇)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农民,按拆迁安置协议实施安置。

(二)城市(乡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城市(乡镇)规划区外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农民建房原则集中集约用地。

2.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偏远村(居)可以实行零星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单宗审批。

(三)公路两侧农民建房用地选址的管理

1.要征求交通部门意见。

2.区域内公路沿线农房建设用地选址在公路水沟外边缘控制标准为:国道20米外;省道15米外;县道10米外;乡道5米外;村、组道3米外。

(四)特殊区域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1.河道两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原则上不选址布局农房建设,确需选址建设的须征求水务部门意见。

2.水库。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务部门意见。水务部门应当参与建房完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3.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为20米。

4.石油、天然气保护范围。在天然气气源区、加油加气站、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区范围内,原则上不选址布局农房建设,确需选址建设的,须征求石油、天然气部门意见。

5.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保护范围。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禁止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两侧各5米和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布局建设工程的,应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6.文物农村宅基地选址不得违反当地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不得损坏古树名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宅基地建设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古墓等,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7.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域不得选址布局农村宅基地。已在该区域内建成农房的,应按有关规定逐步搬迁。


附件10

统一建筑风格和建设管理说明

一、统一建筑风格

(一)建立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图库

县住建局指导乡镇(街道)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要突出川北民居和客家文化风格,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库,不同面积至少要有三种户型,每种户型至少要有三种不同的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

(二)图纸设计要求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

二、统一建设管理 

(一)建立建设施工单位数据库

县住建局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作为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单位数据库。每个单位数据库至少要有5-10家施工单位,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二)建立诚信管理制度

乡镇(街道)要对建设施工单位数据库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实行数据库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三)施工合同

乡镇(街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合同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四)建筑材料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和经济信息化、住建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五)施工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在县住建局的指导下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三层及以上、跨度6米及以上条件之一的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承建,并向乡镇(街道)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乡镇(街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街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单位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六)竣工验收

县住建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协助乡镇(街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具体办法。

乡镇(街道)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和规划所和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竣工进行验收。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施工单位根据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11

乡镇(街道)审批职能、标准和规范填写说明

一、审批职能说明

(一)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审查: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3.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二)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审查:1.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2.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3.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要求;4.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绘制宅基地座落平面位置图。

(三)乡镇(街道)村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审查:1.建房标准及规范是否符合要求;2.建筑层高及总高度不得超过标准;3.农房风貌及特色是否与乡村相宜。

(四)乡镇(街道)其他部门意见。1.河长办负责审核在江、河旁边建房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交通负责审核在国道、省道和县乡村公路主线两侧建房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供电所负责审核在主要电力设施旁建房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1.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2.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3.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4.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

(六)村民小组。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1.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2.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二、审批相关标准

(一)申请宅基地资格。户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家庭。

(二)宅基地面积标准。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省市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建房户人口3人以下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按规定合理配套生产用房,严禁生产用房住宅化,扩建住宅所占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三)建房面积及层数。农户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建筑层数应小于或等于三层,建筑高度应小于10米。

三、相关表格填写说明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1.房基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宅基地面积;

2.建筑层数小于或等于三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

3.“村民小组意见”:经讨论和公示无异议,××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同意××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经审查,××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拟用地××(地名)符合村庄规划,相邻人××、××、××无异议,同意其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5.申请农户在“相邻人意见”中选1,并先请相邻人签字或签章。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承诺人为申请户主,签字并捺印或签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签名。

(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

1.审批意见除外,内容为电子打印格式;

2.此表为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各相关责任单位“一到场”后,相关单位依次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责任人签字);

3.由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工作人员负责绘制附图,并标注界址点的位置坐标(用大地2000坐标系标注)。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

1.电子打印格式,手工填写无效;

2.纸张要求:米黄色200A4铜版纸;

3.附图要求与审批表一致,粘贴后加盖发证机关骑缝章。

(五)《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

1.电子打印格式,手工填写无效;

2.纸张要求:200A4铜版纸;

3.附图要求与审批表一致,粘贴后加盖发证机关骑缝章;

4.审批书有效期为两年;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乡镇(街道),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

1.此表电子打印格式,手工填写无效;

2.由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工作人员负责绘制附图,并标注界址点的位置坐标(用大地2000坐标系标注);

3.此表为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三到场后,由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其他相关部门、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乡镇镇政府(街道)再审核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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