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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400878871XR/2022-0126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0-31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2-10-31 | 来源: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L—2022—003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告如下

一、仪陇县城城区及新政镇、度门街道、柴井乡全域为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外的乡镇为限放区,限放区在春节、元宵节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应严格遵守《通告》规定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禁放区所属乡镇(街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和管控工作限放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当地派出所等单位加强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控工作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17-7222203110

    本通告自2022121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126日印发的《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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