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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2-29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朱德故里景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2-29 | 来源: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L—2022—004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朱德故里景区管理办法(试行)》的

    

马鞍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朱德故里景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7


朱德故里景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朱德故里景区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景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朱德故里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朱德故里景区东起德道路沿之江公路外20米,南至新游客中心外绿水河,西自梅子河新马公路,北仪平公路外10米。

朱德故居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景区范围进行勘界,并设立保护标志,标明范围和责任单位。

马鞍镇人民政府和朱德故居管理局在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景区保护、开发、利用。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景区管理工作。

组建景区综合执法队伍,负责景区建房、风貌管控、市场秩序等管理工作。其机构及派驻人员工作由朱德故居管理局统筹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业务指导。

第五条  景区保护、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景区的土地、森林、文物古迹、动植物资源、人文和自然景观均属保护对象,景区产业发展和所有建设须符合景区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和破坏禁止在景区内猎捕各种野生动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景区规划,都有保护景区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控告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对保护景区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八条  景区项目建设行为指在景区范围内新、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包括房屋、管线、道路、坟墓,开山取石、取土等),搭建构筑物和从事非农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九条景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使用材料和色泽等必须与景区环境相协调,体现朱德故里景区地域文化特色。

第十条  景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按相关程序审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手续,服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景区的建设行为未经审批或不按规定进行建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景区内不得建设与资源保护、游览无关及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需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在景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章建房管理

第十三条  景区房建设须符合景区规划和风貌管控等要求。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

“一户一宅”原则。景区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其中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家庭。

统一标准原则。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30(省市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建房户人口3人以下按3人计算,总面积不超过904人户按4人计算,总面积不超过120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总面积不超过150。建房风格严格按照马鞍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图纸修建

符合规划原则。景区村民建房原则上只能原址改建(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如确实不能原址改建的,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景区规划等。涉及河道、公路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同意。

满足安全原则。建房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及水电、油气、视讯设施设备。   
    干净卫生原则。建房同步规划建设卫生厕所和三格式化粪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拆旧建新原则。景区村民迁建农房必须拆除旧房,并及时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对的认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被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有住房影响镇村建设规划和景区建设规划,需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或自愿退还原有宅基地复垦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

1.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规范审批程序

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委员会审查。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马鞍镇人民政府。
    )审核批准。马鞍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会同朱德故居管理局、马鞍自然资源所、马鞍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审批工作中,朱德故居管理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景区规划建设和文物保护需要马鞍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马鞍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输变电线路、广电通信网络线路、水源地、气源区及输气管线、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等用地保护、防护范围的,由马鞍镇人民政府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原则上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马鞍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严格全过程管理
    落实“三到场”制度。规划选址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马鞍镇人民政府协同朱德故居管理局及时组织马鞍自然资源所和马鞍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开工放样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应当在开工前向马鞍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马鞍镇人民政府协同朱德故居管理局及时组织马鞍自然资源所、马鞍村建环卫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建成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马鞍镇人民政府协同朱德故居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景区风貌管控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按拆旧建新原则拆除旧房并复垦,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住房建成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马鞍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依法开展动态巡查。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马鞍镇人民政府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规划许可、宅基地使用、建房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查处非建住宅的非法占地行为。探索将违法违规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抓好建筑施工管理。马鞍镇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风貌管控

第十八条  为更好保护景区环境风貌,突出原生态、原真性特点,景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景区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景区内进行开山围湖(围塘、围堰)、造田、开荒、采石、开矿、建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设置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和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工厂等,已有的仓库、堆场、工厂应当限期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景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天然植被、历史遗迹、建筑物和一切自然景观。

第十九条  景区风貌管控要求。景区内通过批准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外观、体量、高度必须与景区环境风貌相协调。在新建、改建居民住房及生产性用房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改变景区风貌,不得随意改变景区规划统一的风貌(包括:建筑造型、建筑外墙颜色、图案、文字等)。

第二十条  景区风貌建设管理。景区新建展示性建筑、新改建农房、旧房拆除、新改建配套生产用房等,由朱德故居管理局、马鞍镇人民政府、景区综合执法队伍会同所在村民委员会共同管理。

第五章文物保护

第二十一条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和作用。

第二十二条景区内的所有文物(含未发现的)属国家所有。

第二十三条  应按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性、科学性、艺术性和保持景观完美、自然风貌完整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四至边界,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落实专人管护。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环境、妨碍文物安全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六条朱德故居管理局应按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文物库房和购置展览设施设备,使文物保存环境达到相关标准,并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由使用单位维修、维护。

第二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库房、展馆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开放的文物点应遵循《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必须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事项清单。

第六章治安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景区管理部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公安局马鞍派出所在景区设置警务室,负责景区治安、刑事案件和调处治安纠纷。

第三十一条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物防、技防等设施、设备;加强内部安保力量建设,防范各类治安、刑事案事件发生,维护景区内部安全。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依职责开展景区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章道路交通

第三十三条  景区道路为旅游专用通道,主要供景区旅游观光车辆使用,经许可的社会车辆不得通行。警车、应急抢险、医疗急救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不受禁行限制;履行景区管理职责任务的公务车辆、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居民私家车辆持景区道路通行证,按规定行使线路行驶;允许通行的车辆应粘贴规范、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三十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旅游专用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规范设置旅游专用道路安全设施设备、警示标识标牌;排查治理旅游专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依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相关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外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管理工作;景区警务室配合景区管理部门做好景区内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景区观光车辆属特种设备,由市场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其具有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八章园林绿化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和损毁景区林木,严格保护经营地范围内的一切树木,确需砍伐的,经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景区园林绿化带属公共设施,任何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损毁。

第三十九条  景区人工培植的花、草、树木属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破坏和改变现有风貌。栽植的经济林木形成的园区可交由所在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但不得改栽、移植现有植物或改种其它作物。

第四十条  林业部门应建立森林病虫害预警、预防机制,做好景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景区管理机构予以配合。

景区森林防火由朱德故居管理局和马鞍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责。

第九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景区经营和服务场所的选址和布置不得影响景区的整体规划和风貌。

市场主体在景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应符合景区景点规划的要求。市场主体应在规定的地点、范围、时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和景区综合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景区的各类经营摊点由朱德故居管理局与马鞍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摆摊设点,不得擅自改变摊点的外观风貌。

第四十三条  景区内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特定岗位应具备岗位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在景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市场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二)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品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等产商品质量安全。

(三)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在景区使用特种设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五条  未经审批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内发布户外广告,不得出现影响景观和风貌的其它行为。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朱德故居管理局相关要求,其发布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章环境卫生

第四十六条  景区内的公共游览场所、旅游通道、旅游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定期清理、清洗,保持清洁卫生,景区垃圾等废弃物运入专门的垃圾处理场所,不得在景区就地掩埋。

第四十七条  景区内的单位和村民门前实行三包制度。

第四十八条朱德故居管理局负责景区设施和环境卫生实施有效管理和保护、负责定点设置景区内的标识标牌、说明牌,定期维护、油饰,保持图文清晰、清洁美观。

第四十九条  在景区内建设旅馆、客栈、餐饮、娱乐等对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已建成设施未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限期治理达标。

第五十条  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食品销售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等废弃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朱德故居管理局的要求做好处理。

景区个体摊贩定点经营应摆放整齐,保持摊位及周围清洁。

第五十一条进入景区的一切运输工具、施工机具必须保持外观整洁,不得带泥、漏油、抛洒物品。

第五十二条  景区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打围作业,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内倾倒建筑弃土和废渣。

第五十三条  景区村民不得敞养家禽家畜,景区内禁止放养犬只。

第十一章殡葬管理

第五十四条  景区殡葬管理坚持统一规划、集中选址的原则。殡葬设施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十五条  严格禁止散埋乱葬。骨灰必须安葬在公墓或国土空间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区域内。坚决制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鼓励采取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散撒等绿色生态葬法。大力提倡骨灰(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安葬方式。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相关责任单位及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景区保护、管理职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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