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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24

中共仪陇县委办公室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加强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时间:2023-03-24 | 来源:仪陇县政府办






























仪委办发〔20233


中共仪陇县委办公室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加强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

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仪陇县加强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仪陇县委办公室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9


仪陇县加强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防止耕地“非粮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全县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2044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非农化”是指耕地被各类非农业建设活动占用行为。

第三条 耕地“非粮化”是指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或转为农村道路、农业灌溉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第二章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第四条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

(一)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

(二)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三)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第五条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一)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二)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五)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第三章 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第六条 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控

(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整体管控约束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二)县自规局负责根据各乡镇(街道)年度乡村建设项目(含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需求,拟定各乡镇(街道)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占用耕地指标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从严控制各类项目建设占用耕地

(一)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二)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新(改、扩)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项目(除经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外),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尽量不占或少占一般耕地;

(四)新(改、扩)建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尽量不占或少占一般耕地。

第八条 规范用地审核程序

(一)严格项目用地选址前期工作,加强项目用地源头管控;

1.县级及以上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乡、村三级联合现场选址前期把关;

2.乡镇及以下部门实施的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自然资源所、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对项目用地现场选址把关。

(二)农村道路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申请,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交通局核实是否纳入交通项目建设计划清单,是否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申请,涉及农用地的,由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自规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后,由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四)农业灌溉设施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申请,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水务局核实是否纳入水利项目建设计划清单,是否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五)设施农业用地,由项目业主提出用地申请,经乡镇(街道)现场选址确定转入转出地块后依法签订用地协议,在项目业主先行将计划转入地块恢复补充到位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再持用地协议等相关资料向乡镇(街道)申请备案,乡镇(街道)负责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数据汇交县自规局和县农业农村局上图入库;

(六)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现场选址,在县政府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按“定量定位”方式分批次报县自规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乡镇(街道)按户逐宗核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四章 严格落实“两个平衡”

第九条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按照“谁占谁补”“先补后占”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其中:

(一)单独选址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无法自行补充的,可委托县自规局代为补充,补充耕地所需资金应足额纳入工程投资概算;

(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由县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乡村建设用地(含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条 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制度

(一)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按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大于出”原则,必须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即应当先将另外的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恢复为耕地,补足同等数量和质量且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经县级验收备案后,方可实施耕地用途转换;

(二)下列情形经县政府批准后,通过“进出平衡”落实用地:

1.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的;

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3.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的;

4.农业灌溉设施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的;

5.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占用一般耕地的。

(三)县级及以上单位实施的项目,可在全县范围内落实“进出平衡”;乡镇(街道)及以下单位或个人实施的项目,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四)“进出平衡”必须按照“项目业主或涉及村组申报用地需求、乡镇现场选址确定转入转出地块提出‘进出平衡’意见、县自规局编制总体方案、县政府批准、乡镇组织实施初验、县级验收备案”步骤进行落实,且必须在当年内完成耕地恢复和验收备案;

(五)按照“谁流出、谁恢复”的原则,恢复耕地由申请单位负责实施,涉及各级政府主导实施的,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六)恢复耕地务必确保达到场清地平、已经种植应季农作物、见青见绿且农作物长势良好等条件,通过国土变更调查认定;

(七)县自规局负责验收恢复耕地数量、国土变更调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恢复耕地质量、后期耕种及管护;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开展新增耕地初验、落实土地经营权人做好新增耕地后期耕种及管护;项目业主负责将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移交乡镇(街道);

(八)未完成耕地恢复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不得实施耕地用途转换;

(九)因抢险救灾、地灾防治、森林防灭火等应急需要建设的农村道路、水利工程等项目,必须编制完成进出平衡方案并备案,同时书面承诺在当年内完成恢复耕地任务的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边恢复耕地、边动工建设。对当年内未完成恢复耕地任务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暂停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并督促项目业主限期整改。

第五章 建立健全耕地恢复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多措并举开展耕地整改恢复

(一)调查耕地恢复后备资源潜力

1.县自规局负责参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森林资源保护一张图更新耕地恢复后备资源图斑,于每年初下发各乡镇(街道)。同时,积极争取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等项目,进一步增加耕地面积,减少乡镇(街道)恢复耕地的压力;

2.各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后备资源调查,摸清本辖区耕地恢复后备资源潜力,建立耕地恢复后备资源库。

(二)年初下达恢复计划

1.县自规局负责根据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编制年度耕地恢复计划,根据全县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分布,按比例分解下达年度耕地恢复任务;

2.各乡镇(街道)负责在本辖区耕地恢复后备资源库中选择确定整改恢复地块,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实施恢复,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恢复任务,并通过日常变更调查。

(三)年中追加恢复计划

1.县自规局负责根据耕地动态监测数据适时下发新增流出耕地图斑数据,作为各乡镇(街道)追加恢复整改耕地目标任务;

2.各乡镇(街道)负责在收到图斑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整改恢复补充到位。

(四)及时上报整改销号

1.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初验,并于每周五前将新增耕地图斑数据汇总上报县自规局;

2.县自规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恢复耕地抽查和变更调查,按期将整改恢复工作进度推送县委目绩办。

(五)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实施的项目(含报征、报转和经县政府同意纳入年度耕地总量恢复方案的用地项目等),整改恢复补充耕地费用由县财政负责予以补助;

(六)各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强化租赁农用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规划流转耕地“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情节严重的,由县级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防止耕地撂荒长效机制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将乡级田长每月、村级田长和网格员每周不少于1次开展的耕地撂荒摸排和处置情况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二)压紧压实承包农户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依法督促承包农户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鼓励村(居)“两委”将禁止耕地撂荒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承包农户签订防止耕地撂荒承诺书,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序推进承包农户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巩固撂荒地整治成效;

1.对有种植意愿且有劳动力的,压实承包农户自主耕种责任,鼓励为周边农户代耕代种,通过惠农政策、科技投入、政策保险、社会服务等要素驱动引导成为种粮大户;

2.对有种植意愿但劳动力不足的,鼓励自愿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代耕代种,明确各方责、权、利,让承包农户积极参与其中;

3.对无种植意愿的农户,加强政策宣传,压实承包农户耕种责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依法履行承包地所有权人责任。积极招引业主,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粮油。

1)有经营主体流转的,对于撂荒耕地,鼓励承包农户积极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方式,倡导前期零租金、低租金将土地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健全工商资本、社会资本流转耕地分级审查审核机制,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采用规范格式合同、按程序备案,将防范耕地撂荒责任义务依法纳入合同内容进行规范。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参与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强化耕地流转后种植用途管控,对存在耕地撂荒风险的要及时指导增添措施消除隐患,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发生耕地撂荒的要依法解除流转合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进行地力提升改造,吸引部分有劳力的承包农户参与管理或务工,建立持续合作、多方共赢的长效利益分配机制;

2)无经营主体流转的,进一步压实承包农户耕种责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依法履行承包地所有权人责任,其中:

对存在撂荒风险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告知承包农户履行耕种责任的法律法规;

若多次劝导无效的,协调有劳力有意愿的农户与承包户达成共识,代耕代种或代管该户耕地经营权恢复耕种;

若还未能恢复耕种,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户达成共识,在符合耕地利用优先序的前提下选择种植栽培简易、便于管理、适宜生长的农作物进行兜底托管代种,通过社会化服务、发展订单农业等多种途径,盘活土地资源,引导农户土地不撂荒。

(三)兑现落实惠农政策。按照年度实施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对耕地地力补贴、种粮大户补贴、稻谷补贴、实际种粮农户一次性补贴等惠农政策,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及时精准兑现。对耕地弃耕1年以上的,按《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2320号)规定取消次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耕地地力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明确新增耕地管护责任

(一)后期管护工作应坚持尊重民意和“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因地制宜,以管促用;

(二)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治、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由乡镇(街道)配合项目业主负责将新增耕地移交属地村委会并签订项目后期管护协议;

(三)“进出平衡”整改恢复耕地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与村委会签订后期管护协议;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对移交后的耕地落实后续耕种管护等工作,防止撂荒。对再次流出的耕地,乡镇(街道)负责按照“谁流出、谁恢复”的原则落实整改恢复。

第六章 强化耕地保护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田长制”。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田长制责任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全覆盖。

第十五条 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级相关部门:

1.县自规局:负责全面履行耕地保护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加强执法和督察,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落实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负责耕地质量管理,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按职责依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

3.县财政局:负责将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纳入专项安排,并做好资金监管;

4.县审计局:负责将耕地保护履责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5.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务、生态环境、商务经信、电力等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书面征求县自规局意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6.县委目绩办: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考核、督查等。

(二)乡镇(街道):

1.承担本辖区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

2.负责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八不准”有关规定,从严规范农村村(居)民建房行为,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复耕监管;

3.负责耕地保护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违法用地行为,负责查处农村村民住宅违法用地;

4.负责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核查处置,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

(三)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是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村(居)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配合乡镇(街道)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第十六条 着力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

(一)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健全完善日常巡查制度,明确乡村两级巡查区域、频率、责任和考核办法,做到网格化巡查,实现巡查监管无死角;

(二)对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各乡镇(街道)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制止,切实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三)对制止无效的,各乡镇(街道)将情况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 建立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严格工作考核

(一)县、乡、村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重大问题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二)将耕地保护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一)县财政局每年将耕地保护资金纳入专项安排,专项用于全县各乡镇(街道)开展耕地保护、耕地恢复整改、“田长制”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县委目绩办、县自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考核结果拨付耕地保护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严格惩戒问责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该乡镇(街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城乡增减挂钩等上报审批业务,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对该乡镇年度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未完成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

2.未实现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

3.未完成年度耕地恢复补充任务的;

4.有重大违法用地案件的。

(二)对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和未完成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乡镇(街道),由县财政局按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对应划扣相关乡镇(街道)的耕地保护专项经费,整改到位后,由县财政予以返还;

(三)对农村宅基地未落实建新拆旧复耕义务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督促相关乡镇(街道)限期整改。逾期由县财政局按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对应划扣相关乡镇(街道)的耕地保护专项经费。整改到位后,由县财政予以返还;

(四)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既查事又查人,实行“一案三查”,在依法追究违法主体法律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违法行为人员中党员公职人员的纪律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监管责任,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3310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中共仪陇县委办公室 20233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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