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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2-09-02 09:51 | 来源:房地产服务中心

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我中心起草了《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我县出台的《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仪府办发﹝201872号)《仪陇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仪府办发﹝201834号),经过4年时间的实施,其局限性日益显现,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一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县城常住人口不断增加,新近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持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凸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各自独立实施,保障效能发挥不够充分。二是现行管理办法保障对象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三类群体,而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后,应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独纳入保障范畴。三是现行的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界定不明确,年度复核协调机制不健全

二、起草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县国土局、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和有关乡镇的业务人员,经过多次商讨拟定了《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又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各乡镇,再次请各乡镇对此进行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送审稿提请18届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审定通过,并印发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实施

、主要内容

本次起草的《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请与审核、配租与补贴、使用与退出、监督与管理、附则等六章,共二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四类对象,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第四条、第五条界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社区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和所需提交的资料,第七条建立了属地乡镇(街道)、工作所在单位初审、部门联动复审、房管部门终审及两榜公示的审核程序。与原办法相比,我们推行一张表审核,压缩审核、公示时限,在申请人要件齐全的前提下,8个工作日可以办完相关手续。

第三章 配租与补贴。第九条说明了公租房分配方法,对新建公租房首次分配,由房管部门制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配租;对动态退出的房源,按照轮候顺序配租。第十条规范了合同管理,合同期满需续租的,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并经审核合格重新签订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租赁补贴标准制定、补贴发放等事项予以明确。第十四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内可以申请更换保障方式,打通了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与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互相转化的渠道。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提供虚假资料纳入保障范畴、违规承租应当解除合同并退回公租房、违规承租应当腾退公租房等违规情形予以了明确,并规定了相应处置办法。第二十条对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规范了年度复核机制,房管部门会同市监、车管、社保、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每年定期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复核。第二十强化了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监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公租房分配管理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置办法。

附则。明确解释权,同时废止《仪陇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仪府办发﹝201834号)《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仪府办发﹝201872号)两个文件。

补充说明

1.本次起草的公租房管理办法,参照2018印发的《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

2.为尽快缓解公租房供需矛盾,打通了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互相转化的渠道,本次起草的《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从2022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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