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行政审批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仪审批虚撤〔2025〕1号
仪陇县行政审批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被许可人:仪陇县新政程新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297CP9B
住 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两宫路125号
负责人:程新
身份证号码:512927********0250
联系电话:135****1293
联系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两宫路125号
2025年9月22日,程新(男,身份证号:512927********0250)向本局申请撤销其名下“仪陇县新政程新诊所”(以下简称“该诊所”)于2025年9月19日办理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事由为“仪陇县新政程新诊所正在被立案调查”。本局按权限于2025年9月24日移交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对该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2025年8月1日,市监局接到投诉称,仪陇县新政镇两宫路125号程新诊所存在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2025年8月4日,市监局对仪陇县新政程新诊所开展现场检查,认定该诊所存在未经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及从未具备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等行为,并于2025年8月25日,对该诊所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8月29日,被许可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被许可人在未如实告知该诊所已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下,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在本局完成了程新诊所的注销登记。
2025年10月11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拟撤销注销登记一事予以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2025年11月28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许可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程新(被许可人)送达了《拟撤销注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被许可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证明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市监局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单、投诉举报书、现场笔录、立案审批表、居民身份证、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被许可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其正在被立案调查,以及其提供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为虚假资料的事实。
本局认为:被许可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本局2025年9月19日对被许可人作出的注销登记,并对经营者程新实施以下管理措施: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仪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行政审批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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