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向四川明阳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四川明阳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作出的(仪劳人仲案〔2026〕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向申请人冯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以及在2023年12月至2026年2月12日期间与申请人冯武建立有劳动关系。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第八条以及《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及网上公告送达规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仪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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