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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决字〔2022〕9号

发布时间:2022-09-21 10:05:00
来源:仪陇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决字20229


申请人:XX,男,汉族,生于199296日,住址:四川省XX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雄林,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及处理其举报材料,于202282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作出答复属于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727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材料,内容为举报仪陇县复兴镇新万隆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申请人查询快递单号(EMS1102664545973),得知该快递已于2022728日由被申请人签收,但其至今未告知是否受理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至今,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受理还是不受理,很明显被申请人在受理消费者的举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27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内容为仪陇县复兴镇新万隆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举报材料后,按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该举报已被批转至复兴市场监管所进行核查。因被申请人门卫室工作人员向办公室转送信件时间延误及基层市场监管所人员参加我市近期发生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等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了十个工作日。后经核查,申请人举报情况属实,被申请人于2022829日批准立案。现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9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和邮政快件两种方式告知申请人其举报的违法线索已被立案处理的情况。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可以判定被申请人自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材料之日起,最长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处理决定,接实名举报的应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在829日作出立案决定,91日告知申请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故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作出答复的事实。

经查:2022711日,申请人在仪陇县复兴镇新万隆超市购买了商品真鲜老抽1瓶(单价6.8元)、百家鲜香菇鸡精1袋(单价5.5元),共付金额12.3元。72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单号:EMS1102664545973)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材料,举报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提供的百家鲜香菇鸡精商品照片显示,该鸡精的生产日期为202112日,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为200g。被申请人于728日签收了快递,并将该举报材料批转下属的复兴市场监管所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被举报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材料中的部分内容存在异议,因此执法人员要求其限期提供佐证证据。同时,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核查工作,被申请人经法定审批程序,延长核查期限十个工作日。后因被举报人不能证明举报人购买的“百家鲜香菇鸡精”与其销售的“百家鲜香菇鸡精”不存在关联,被申请人初步认定其具有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829日,被申请人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91日,被申请人以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EMS1280615865859)告知申请人举报受理情况,该快递已于93日被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材料予以证明: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复印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关于对举报人黄XX(身份证号码:XXXXXX)举报仪陇县复兴镇新万隆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理情况的答复》复印件、邮政EMS物流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信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作出答复和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728日收到举报材料后,于819日进行核查。因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延长期限内,经进一步核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829日依法立案。91日,被申请人将立案情况以邮寄送达方式告知申请人。以上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处理的法定程序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履行核查、立案、告知等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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