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不字〔2022〕14号
申请人:刘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雄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且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超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存在合法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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