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决字〔2023〕4号
申请人:仪陇县德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住 址:仪陇县双胜镇永久村5组
法定代表人:陈素琼,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鹏,系陈素琼之子。
住 址: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东环路80号1单元7楼1号
被申请人: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杨文勤,局长。
申请人仪陇县德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仪自规罚〔2023〕3号),于2023年3月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县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仪自规罚〔2023〕3号)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申请人德福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住所地在仪陇县双胜镇永久村5组(现永久农村社区1社),手续齐备,长期以来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为仪陇县的机动车检测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解决了数十人的就业问题,受到了行业监管部门的好评。
申请人德福公司住所地所占用的土地有4135.04㎡是通过公开竞买所得,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仪国用(2016)第4687号),另一部分是租用仪陇县双胜镇永久村第五农业合作社的土地约7亩和原朱建华租赁的2.5亩集体土地,双方签有土地租赁合同,这两宗地已调规为建设用地(见仪住建局〔2012〕130号文件)。当地老百姓认为傍公路的土地政府征用后,傍河边的土地根本无法耕种,强烈要求申请人德福公司一并租用。申请人德福公司在2012年若不一起租赁傍河边的土地,当地老百姓是不会允许申请人德福公司动工建设的。因此,案涉地块约9.5亩虽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土地属于建设用地,并非非法占用,申请人德福公司无主观过错,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予以解决,不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同时,该行为发生至今已逾十年了,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县自规局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被申请人县自规局的处罚决定违背了国务院八部委的规定,对2020年7月3日以前的遗留问题不能“一刀切”,况且申请人德福公司已投资一千多万元,如今已是债台高筑,根本无法承受行政处罚的打击。被申请人县自规局未充分考虑申请人德福公司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也未进行调查了解,就对申请人德福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德福公司认为前述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根据调查笔录、规划审查图、勘测定界图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德福公司于2012年10月在未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仪陇县双胜镇集体土地建设机动车检测站,其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县自规局在执法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分析及审理,在作出处罚前向申请人德福公司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并于2023年2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充分听取其陈述、申辩。案件所有的法律文书都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德福公司。因此,被申请人县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申请人德福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被申请人县自规局按照该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申请人德福公司2012年10月开始已造成违法事实,违法状态持续至今,并未停止违法行为,不能证明主观无过错,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故申请人德福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不成立。
经查:申请人德福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5日,住所地位于仪陇县双胜镇永久村5组(现永久农村社区1社),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申请人德福公司目前所占土地共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 2012年9月,申请人德福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135.04㎡)并进行地面硬化和房屋修建。当年,该地块(C1-1-a)由居住用地、教育机构(幼儿园)用地、商业金融用地、道路用地和防灾设施(消防站)用地调整为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第二部分: 2012年2月,申请人德福公司与仪陇县双胜镇永久村委员会和仪陇县双胜镇永久村第五农业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了村公路至河边徐仁宗房子四米外至派出所围墙共约7亩的面积用于检测站建设,租期为30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42年1月1日。2013年左右,申请人德福公司在该租用地块进行地面硬化及房屋修建。第三部分:位于双胜派出所后面,系原村民朱建华租赁的村集体土地。2015年3月,因朱建华难以负担其租用土地的租金,仪陇县双胜镇永久村5组遂与申请人德福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说明》,将原朱建华租用的土地共2.5亩转租给申请人德福公司用于修建房屋办理车辆上牌过户等业务。
被申请人县自规局于2021年3月收到举报,称申请人德福公司以租用的形式占用了基本农田。同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县自规局进行立案调查,并以情况特别复杂为由,先后四次延期,延期共计24个月。2022年2月25日,经县测绘队勘测认定:申请人德福公司占地总面积为10460.17㎡,其中已办证面积为4135.04㎡,未办手续面积为6325.13㎡。经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718.09㎡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607.04㎡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县自规局向申请人德福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德福公司于次日向被申请人县自规局提起听证申请,被申请人县自规局于12月12日作出并向申请人德福公司送达《听证通知书》(仪自规听字〔2022〕1号),通知申请人德福公司于12月22日上午举行听证。因疫情原因,被申请人县自规局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关于延期召开听证会的通知》并于次日上午电话告知申请人德福公司。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县自规局电话告知申请人德福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举行听证,申请人德福公司于当日到场参加了听证。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县自规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材料予以证明:立案呈批表、徐XX询问笔录、王XX询问笔录、罗XX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仪国用(2016)第4687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双胜镇永久村四、五社(C1-1-a)地块用地规划调整初审意见的报告(仪住建局〔2012〕130号)、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双胜镇〔2012〕5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及成交确认书、土地利用项目规划审查图、勘测定界图、依地块分类面积汇总表、土地租赁协议说明、土地租赁合同、调查报告、行政处罚会审表、法制审核意见表、案件办理时限延长呈报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授权委托书、陈素琼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通话记录截图、关于延期召开听证会的通知、听证会主持词、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之规定,被申请人县自规局系仪陇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定职责,其执法主体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申请人德福公司先后两次租用双胜镇永久村的土地共约9.5亩建设机动车检测站,但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申请人德福公司提出其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两年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7]法行字第26号):“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申请人德福公司现在仍在占用土地,其行为没有终了,故其主张的观点并不成立。
被申请人县自规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准确,但适用的裁量权规定已于2020年1月29日失效。因此,被申请人县自规局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依据部分错误。
另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县自规局以本案案情特别复杂为由多次延期,但未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且在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办案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依据部分错误且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3月10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仪自规罚〔2023〕3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申请人仪陇县德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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