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仪府复终字〔2023〕12号
申请人:彭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00年1月
住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雄林,局长。
申请人彭XX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欣欣茗茶销售的“普洱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名投诉举报函)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彭XX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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