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决字〔2023〕11号
申请人1:龚XX,女,汉族,1948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二道镇明光村四组40号。
申请人2:周X1,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102号1栋2单元2层2号。
申请人3:周X2,女,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二道镇长梁村五组28号。
申请人4:周X3,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20号6幢3单元4楼2号。
申请人5:周X4,男,汉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二道镇明光村四组40号。
被申请人:仪陇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余太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龚XX和周XX(已故)为夫妻关系,周X1、周X2、周X3、周X4系二人的子女。龚XX和周XX共同居住于仪陇县二道镇明光村。2022年8月15日中午,申请人得知仪陇县葵家村、明光村、杨家沟村三村交界处山林发生了火灾事故,在火灾处发现了周XX的尸体。申请人为了解火灾原因,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相关部门对本次火灾进行调查后形成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或相关材料。
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了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的《关于二道镇“2022.8.15”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回复》及其附件《专家论证报告》。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具体理由如下: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四条:“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调查程序和文书作出方法有严格的规定,《专家论证报告》为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四川鑫中苹应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仅可起到协助调查的作用,不是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综上,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27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3月13日下午就起火原因及相关调查材料当面回复了周X1等3人,向其进行公开回复。同时告知其以县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准(因其向我局提出申请的同时,也向县政府提出了内容完全一致的申请)。周X1等3人当面表示无异议。2023年3月17日,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由我局负责回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的内容,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回复并通过邮寄方式予以送达。
经查:2022年8月15日,仪陇县二道镇葵家村、明光村、杨家沟村三村交界处发生火灾,在火灾区域发现死者周建德。申请人1与周XX为夫妻关系,申请人2、3、4、5为周XX子女。2022年10月,县应急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四川鑫中苹应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火灾出具了《专家论证报告》。2023年2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相关部门对案涉火灾进行调查后形成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或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6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3月28日作出《仪陇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二道镇“2022.8.15”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回复》,并于当日将该回复及《专家论证报告》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3月29日该邮件被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仪陇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二道镇“2022.8.15”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回复》、论证报告、通话截图、照片、邮寄物流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邮寄给申请人的答复已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相关部门对案涉火灾进行调查后形成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或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的《专家论证报告》属于相关材料,且申请人已实际取得《专家论证报告》,故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回复,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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