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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27 15:41:03
来源:仪陇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决字202334

申请人:四川胜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普桥村41号。

法定代表人,彭家伍,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雪梅,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仪陇县财政局,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宏德大道113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绍洋,该局职工;徐洁琳,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奎,职务:局长。

第三人: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宏德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秦显贵,职务:主任。

第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兵,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胜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仪陇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28),202311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128日举行了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28),恢复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和该项目的中标结果。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一)第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彩公司”)提供的投诉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投诉书副本数量不够、投诉事项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故被申请人不应受理该投诉事项。(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的《投诉答复通知书》超过法定时限。(三)被申请人暂停采购活动超过30日违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北彩公司投诉的是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的评审规定评审,被申请人认定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规定进行评审,且影响了中标结果,但处理决定书中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规定进行评审,并影响了中标结果”的处理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一)此次招标项目为印刷服务,不属于包装装潢印刷,但决定书中引用了“四川省包装装潢印刷工业协会关于认定印刷设备的函的复函”(以下简称“包装协会复函”),该复函既不具有关联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且该协会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权威性。(二)经网上查证小森LR435/546为转轮机,决定书中认定其为对开平板胶印机错误。(三)经网上查证“规格05机器”为对开双色平板胶印机的通称,且申请人提供的发票与设备照片规格型号相符,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河南新机05机型发票与该公司提供的设备照片规格型号不符,该证明材料不能为有效的证明材料的事实认定错误。(四)被申请人于20231030日组织了多方参与质证,该质证证明第三人北彩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相关设备的说明书等内容,更没有将相关内容翻译为对应的中文,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佐证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开平板胶印机”有明确响应。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没有使用质证现场提出的关键观点,且与质证的事实不符。(五)“对开平板胶印机”是印刷行业对“同一类”胶印机的通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断章取义,歪曲了“对开平板胶印机”的行业通称,认定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与事实不符。(六)招标文件关于中小企业行业属性有瑕疵,但并不影响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更不影响采购结果。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引用了《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7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废标,因该标准系推荐性标准,并不是强制性标准,该事实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第三人北彩公司不服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就仪陇县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324202300009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914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918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书面通知补正。2023920日收到补正资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392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仪财采〔202323号)。20231016日,被申请人审查发现存在未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导致程序不当的情形,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仪财采〔202323号)。20231018日,被申请人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20231024日,被申请人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20231110日,采购中心发布仪陇县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三次)招标公告。

针对第三人北彩公司的两项投诉事项,2023922日,被申请人抽取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复核。针对投诉事项一的复核意见为第三人北彩公司提供的设备清单中,海德堡双色对开平版胶印机只提供了该设备的发票,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对应的设备安装在投标人注册地址内的工厂实景照片,因此该项设备不得分。但其提供的型号102V海德堡四色平版胶印机能满足且优于文件中的双开平版胶印机的要求,且该项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因为项目评分标准中品质保障及综合实力1)投标人具有1台对开平版胶印机的得2分,具有2台及以上的得4分。该条款的设置排斥了比对开平版胶印机更优的设备得分,例如全开平版胶印机。针对投诉事项二的复核意见为该项投诉无事实依据,因为国家标准《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21027-2020不适用于以14周岁以上学生为使用对象的和专业人员使用的文具产品。而义务教育阶段年龄包括6-15周岁,因此不宜于将该条款作为实质性要求,且本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作为评分因素,是为体现供应商履行本项目的实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的条款并不冲突。

20231030日,被申请人组织多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质证,并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名(抽取失败1名),自行选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1名参加。第三人北彩公司提出其投标响应文件中的照片等能印证印刷设备对开平版胶印机规格型号与对开平版胶印机一字不差的命名设备是没有的,作为专家应当可以根据技术参数判断设备是否符合标准。部分评标委员会专家提出明确响应就是要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将该设备明确标注为对开平版胶印机。当天抽取专家组出具《关于仪陇县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的核查意见》,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清单中,第三人北彩公司、申请人分别提供的小森LR435/546、海德堡102V、昌昇对开平板双色胶印刷设备 YP2BIE、海德堡SM102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开平版胶印机要求。同时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河南新机05机型发票与该公司提供的设备照片规格型号不符,因此专家组认为该项证明材料不能为有效的证明材料。

2023112日,被申请人向四川省包装装潢印刷工业协会发出《关于协助认定印刷设备的函》;116日,被申请人收到回复函

经被申请人组建的专家组复核,确认第三人北彩公司投标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海德堡四色平版胶印机、小森LR435/546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开平版胶印机四川省包装装潢印刷工业协会的《关于认定印刷设备的函的复函》,确认了海德堡四色平版胶印机和小森LR435/546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开平版胶印机。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第三人北彩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不得分与专家组复核意见及客观事实不一致。因此,投诉事项一成立。且根据本项目评标报告显示,第三人北彩公司评审总得分较中标供应商低1.66分,成立的投诉事项已影响采购结果。

经调查,第三人北彩公司投标响应文件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中16开作业本”检测报告(ABZA123W00126)检测结果显示出部分可迁移元素的指标有检测值,如“钡”的实测值为2.1;此项参数为负偏离,按评审办法规定带▲参数一项扣2分,故评标委员会认定第三人北彩公司“技术及服务要求”应得14分评分并无不当。因此,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同时,被申请在调查中查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一)评分标准要求提供设备安装在投标人注册地址内的工厂实景照片、设备购买发票,未要求提供产品说明书等其他证明材料。经查,“对开平版胶印机”中的“对开平版”系对印刷机功能的描述要求,而不是正式且统一的名称而印刷机是否具有对开平版功能,可能无法直接从销售商开具的发票名称中识别或直接体现,更无法从拍摄的实景照片中直接判定其是否具有对开平版胶印功能,同时从调查取证、组织质证和咨询行业专家的信息印证,国产或进口印刷设备命名规则也不尽相同,且销售商开具的发票中货物名称也不规范、不统一、不标准。由此,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设备安装在工厂的实景照片和设备购买发票,租赁设备的,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租赁费发票、转账凭证和设备安装在公司的实景照片,不提供不得分,影响部分产品命名名称中无“对开平版字样或发票中货物名称填写不规范的投标供应的合法权益和评标委员会的认定,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上述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链不够完整规范准确,无法从提供的两样佐证材料中完全实现佐证其设备具有对开平版的功能。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1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二)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错误。经查明,本项目属于本册印刷服务,属于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应为工业,而招标文件明确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明显划分错误,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其他未列明行业和业的划型标准不同,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划分错误,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声明,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结合专家组认定意见、招标文件要求、质证相关意见和书面审查,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事项一成立,成立的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二不成立。同时在投诉处理中本机关查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因案涉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3116日作出: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28号)。

二、被申请人就复议申请中的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投诉书副本及送达。投诉书列明了被投诉人并按其人数提交了副本。因投诉事项为对自己投标文件的评分有误,不涉及其他其供应商,因此,投诉人在提起投诉时未提供给其他供应商的副本。但经被申请人受理后审查,尤其是在投诉事项查明后认为,虽投诉事项与其他供应商无直接关联,但投诉成立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关,为此,向申请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实质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但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并无不当。

(二)关于对评审专家的处理是否正确的问题。该事项已经超出了复议请求的范围,不应在本次复议中予以处理。

(三)关于暂停采购活动时间的问题。被申请人在本次处理中发出的是两次暂停采购活动通知,每次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均为20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中的不超过30日,是指的每次暂停时间,并未对暂停次数及总时间进行限定。基于本次处理因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主动撤销一次处理决定再重新开展审查的原因,所以产生两次暂停,也是为了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三人北彩公司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主体合法。(二)本公司于912日收到质疑答复,914日提起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本公司投诉后按要求通知补正并在本公司补正后予以受理,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以上投诉及处理均在法定期限内。(三)本公司明确的投诉人为第三人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以下简称“教科体局”)和采购中心,本公司认为该投诉事项与申请人没有关联性,未将其列为第三人,故提供投诉书副本2份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四)本公司的投诉书使用中文打印,具有全部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九条只规定投诉书范本由财政部制定,并未作出未按照财政部范本制作的投诉书不应受理的强制性规定。(五)此次投诉的决定书因程序问题已于20231016日被撤销,撤销后需重新审查,因而应以20231016日为审查起始日,20231017日向申请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应当撤销的情形:因本公司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完全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恰当:(一)包装协会复函”系书证,具有书证的证据效力,上面有该协会的印章,其真实性应予确认。(二)“包装协会复函”为被申请人依职权调查取证而来,其复函内容与处理投诉事项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三)“四川省包装装潢印刷工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但该团体对“印刷”行业包括机械设备印刷材质、工艺等各个领域具有无可厚非的专业性,其对本次函询的机械设备性能、规格确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合法性。(四)包装协会复函”的内容可以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包装协会复函”具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原则,被申请人对该复函依法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四、本公司提供的小森LR435/546机械设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开平版胶印”的要求:(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应举示“什么是对开平版胶印机”以及小森LR435/546不属于“对开平版胶印机”的充分证据。(二)“包装协会复函”已经证明该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申请人应举示证据推翻该证据。(三)从本公司提供的该设备的图片可以看出该机械设备构成及零部件的外观,以及该设备上标注的字母、数字,且本公司也在投诉书中对该字母、数字的含义做了详尽的释明,可以看出其不仅满足且优于采购文件的要求。

五、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关于“规格05机器”事实认定正确:(一)“对开平版胶印机”中的“对开、平版”系对印刷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功能的描述,并非规范统一的机械设备名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正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4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65302018《印刷机产品命名与型号编制方法》中查询没有任何一种印刷机械设备的规范名称为“对开平版胶印机”,也就是说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名称为“对开平版胶印机”根不存在,被申请人据此认定“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认定事实清楚。(三)被申请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认定申请人提供的05机型发票与其提供的设备照片规格型号不符,该认定事实有据可循。

六、申请人主张本公司提供的海德堡、小森等印刷机即使是对开平版印刷机,外文没有对应翻译为中文也不能得分的观点是申请人对招标文件的严重曲解招标文件要求使用中文的是文件资料需要翻译成中文的是外文资料公司投标文件使用的全部是中文,也没有提供外文资料,不存在需要翻译为中文的情形海德堡、小森是进口设备不是文件资料申请人对此项招标文件的设置严重曲解。

七、申请人主张本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佐证响应对开平版胶印机”的认定错误:本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第80页中提供了海德堡设备安装在投诉人注册地址内的工厂实景照片,在投标文件第43—105页提供了不同型号、规格多达12台先进的进口平版胶印机设备,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对此项设置的要求。

八、被申请人作出废标的结果正确:(一)对开平版胶印机名称的描述及认知以及对中小企业属性的事实认定,是被申请人基于负有对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而对招标文件存在缺陷作出的明示行为,并不是作出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二)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作出处理决定,是基于本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并非是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产生的法律后果。

九、被申请人暂停采购活动未超期:2023920被申请人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期限20日,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20231024被申请人再次发出的《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是基于被申请人纠正程序上的瑕疵而作出,其暂停采购活动期限为20日,暂停期限并非一次40日,而是两次各20日,每次暂停期限均在法定期限内,单次并未超过30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二十八条规定。

第三人采购中心称: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中有职权指出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并审查整个招投标程序,本中心认可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中发现的问题。

经查:2023728日,第三人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仪陇县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N5113242023000092)。91日正式开标,申请人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94日,第三人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并向申请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02395日,该项目投标供应商第三人北彩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912日,采购中心作出质疑答复。该公司不服质疑答复,于914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审查发现投诉内容不符合规定,通知其补正相关材料。920日,被申请人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受理。同时,向第三人采购中心、教科体局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向该项目采购相关当事人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922日,被申请人抽取3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1名存在回避情形),自行选定1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核查。经核查后,专家组出具《关于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投诉的核查意见》。926日,被申请人结合调查取证和书面审查的情况,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23号),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928日,第三人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仪陇县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107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23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通过自查发现,未向申请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遂于1016主动作出《关于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23)的通知》。1018日,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仪陇县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二次)终止公告。1024日,被申请人向该项目采购相关当事人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1030日,被申请人组织多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质证。116日,被申请人收到四川省包装装潢印刷工业协会关于认定印刷设备的函的复函 116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28)。1110日,采购中心发布仪陇县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三次)招标公告。1116日,本机关作出仪府复决字〔2023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23)程序违法,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材料予以证明: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招标文件、专家组关于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投诉的核查意见、专家组关于仪陇县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的核查意见、教科体局关于仪陇县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的投诉答复、采购中心关于仪陇县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印刷及配送服务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质证通知书、质证笔录、仪陇县财政局关于协助认定印刷设备的函、四川省包装装潢印刷工业协会关于协助认定印刷设备的函的复函、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答复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23)、关于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23)的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仪府复决字〔202330号)、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在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职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的问题。

一、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人北彩公司于912日收到质疑答复,于914日提起投诉,投诉符合法定时限,同时投诉书内容经补正后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且该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故第三人北彩公司的投诉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受理。申请人主张投诉书副本数量不够、投诉书格式不符合规定等,均不属于不予受理投诉的法定事由。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申请人于920日受理第三人北彩公司的投诉,1018日向申请人补充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存在超期,但该行为是被申请人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23号)后的纠错行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参与投诉处理的权利。被申请人920受理后未向申请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的行为,已被《行政复议决定书》(仪府复决字〔202330号)确认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第三人北彩公司的投诉后,按规定通知其补正,并在补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后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现场质证等,依法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的问题。

首先,包装协会复函”确认第三人北彩公司提供的海德堡四色平版胶印机和小森LR435/546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开平版胶印机与两次专家组的复核意见相互印证,本机关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可。被申请人采用该复函作为依据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虽系推荐性标准,但采购项目行业属性划分错误,将导致原本可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被排除在外,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被申请人据此认定招标文件存在缺陷并无不当。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一成立,影响采购结果,同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两项重大缺陷,据此作出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适用法律准确。

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暂停采购活动超期、未对评审专家进行处理等问题,超出了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仪陇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仪陇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28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申请人四川胜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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