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不字〔2023〕36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23日,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上游路配电区135号4栋3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8903230613。
被申请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雄林,职务:局长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收悉。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之规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之一,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应当有值得通过行政复议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经审查,申请人在4个月内5次向仪陇县市监局投诉仪陇县中味食品有限公司,其行为难以认定为出于生产、生活等正当需要,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正当目的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关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周某某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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