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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15 15:19:26
来源:仪陇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决字202335

申请人:南充市锋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址:南充市嘉陵区嘉南大道文峰一段86号碧桂园一

45号楼100

法定代表人:彭志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兴,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仪陇县财政局

址:仪陇县宏德大道113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绍洋,该局职工。

第三人: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春晖路五段34号附2-2

法定代表人:任镪,董事长。

第三人: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5

法定代表人:罗支欣,局长。

第三人: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一区

21324-21328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梅梦珍,董事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35)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1213日收悉,经审查,于20231213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被申请人、第三人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35),恢复申请人合法成交供应商身份。

申请人称:一、第三人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采购的果皮箱不是大件货物,不会增加运输成本。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仪陇县城区果皮箱及内胆采购项目询价文件中,明确果皮箱尺寸为960mm*360mm*960mm,内胆尺寸为00mm*250mm*430mm。通过304不锈钢产品重量计算方法,可以计算出果皮箱的重量约为31.32公斤,内胆重量约为2.2公斤。根据产品的规格尺寸及重量可以判定,果皮箱及内胆两件产品不属于成套大型样品。若选择物流运输,不会增加成本。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未受任何限制。本次参与投标的6家企业,5家为省内企业,1家为省外企业,并且6家企业均如实提供了样品,充分说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三、本次询价要求提供样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前,市场上果皮箱普遍使用的是201不锈钢,而本次采购产品所需材质为304不锈钢。根据市场报价,厚度1.0201不锈钢和304不锈钢每吨价差千元以上。201不锈钢材质在防腐、防锈、阻燃、耐磨、耐酸碱、质硬等方面不如304不锈钢,两种材质不易区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人在投诉回复中指出,在招标时要求提供样品,旨在强化产品要求,避免出现供应商以最低价中标后,提供质量严重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同时方便评审专家更直观的对产品材质和性能进行评审,也方便采购人按照样品对成交人提供的货物进行对比验收。因此,本次询价采购要求提供样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四、询价文件产品技术参数第7点要求果皮箱顶盖采用钢印编号,这条参数确实需要开模定制冲压才能完成。但是询价文件样品要求中已明确,技术参数中第7点“编号”部分可不做要求。也就是说,果皮箱需要开模定制部分可以不做实质性投标响应,因此,询价文件对样品的有关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只规定了货物可以通过询价方式采购,并没有规定通过询价方式采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人要求提供样品的,属于违法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结合本次询价采购产品技术参数对材质304不锈钢以及性能的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人在询价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经审查相关证据,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仪陇县城区果皮箱及内胆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意味着采购的货物技术标准统一,投标供应商可以根据技术参数要求及询价文件提供的样式(图片)制造产品,不宜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进行投标响应。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并可能影响结果。我局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2023117日,我局收到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并依法受理。119日,向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四川亘晟项目管理公司送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答复通知书》。1113日,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情况说明。1121日,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机关提交了情况说明。1130日,在充分调查取证和对投诉事项进行认定的基础上,我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采购当事人。121日,我局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告。

第三人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称:本项目从受理到开标结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先,在此次果皮箱及内胆采购项目询价文件中设置样品要求,符合项目实际需求。采购的果皮箱及内胆应满足仪陇县城区已有的街道果皮箱外形和尺寸,同时应保障不锈钢材质及其他要求。采购人要求提供样品,是对采购项目正常实施及履约的一种保障。在前几年的采购中,出现了货不对版供货产品与要求不符等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本次要求提供样品并最终作为验收标准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

其次,提供样品并非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和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该条法律法规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公开招标这种采购方式的项目,而本次采购活动采用的是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涉及样品要求的条款。

经审理查明:20231013日,第三人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仪陇县城区果皮箱及内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3242023000121)的询价公告。1020日,进行了公开开标,申请人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1030日,第三人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20231024日,第三人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要求提供样品提出质疑。1031日,第三人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116日,第三人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认为不应在询价通知书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119日分别向第三人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申请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1113日,第三人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1121日,第三人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1130日,被申请人结合调查情况,作出仪财采〔20233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需求提供样品不合法,并决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及顺丰快递运单信息、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仪陇县城区果皮箱及内胆采购项目询价公告截图、询价通知书、评审情况表、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投标企业审查情况确认表、报价表、评标报告、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仪财采〔202330号)及送达回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四川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仪陇县城区果皮箱及内胆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仪陇县城区果皮箱及内胆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仪财采〔20233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在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采购人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是否合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之规定,不要求提供样品是常态,要求提供样品是例外。案涉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意味着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因此并不需要评审专家再对样品进行辨别以确定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供应商可以根据技术参数要求及询价文件提供的样式(图片)制造投标产品。本案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果皮箱及内胆样品,显然不符合上述关于提供样品的适用情形。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同时,被申请人履行了受理、审查、告知等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依法予以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仪陇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仪陇县财政局于20231130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33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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