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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02-26 16:13:03
来源:仪陇县司法局

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县自规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该公司住所地所占用的土地4135.04㎡是通过公开竞买所得,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一部分是租用某县某镇某村第五农业合作社的土地7亩和原朱某租赁的2.5亩集体土地,双方签有土地租赁合同,这两宗地已调规为建设用地,因此,案涉地块约9.5亩虽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土地属于建设用地,并非非法占用,不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同时,该行为发生至今已逾十年了,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某县自规局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且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遂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201210月开始已造成违法事实,违法状态持续至今,并未停止违法行为,不能证明主观无过错,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其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被申请人县自规局按照该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先后两次租用某镇某村的土地共约9.5亩建设机动车检测站,但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但被申请人用2020129日已失效《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属适用依据错误,且被申请人以本案案情特别复杂为由多次延期,但未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且在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办案程序违法。最终,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二、案例评析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违法占地事实清楚,但被申请人随意延期且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未进行集体讨论,属于程序违法,应被撤销。

三、指导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的违法占地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之规定,对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同时,《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明确规定了办案时效。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还要做到程序合法,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因此,复议机关撤销县自规局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决定,是行政复议办案质效的提升,也是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国有土地,保障了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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