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不〔2024〕6号
仪陇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不〔2024〕6号
申请人:励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雄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仪陇县中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的事项进行回复的行为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回复申请人,并给予被申请人举报奖励。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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