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不〔2024〕7号
仪陇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不〔2024〕7号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人民政府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云强,职务:县长
申请人认为仪陇县马鞍镇人民政府未依法严格履行城镇管理工作职责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指令仪陇县马鞍镇人民政府依法严格履行城镇管理工作职责。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其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申请人通过南充12345微信反映仪陇县马鞍镇人民政府未处理烧烤摊在其门前占道摆摊设点的问题,因仪陇县马鞍镇人民政府处理或不处理该占道行为对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故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6日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