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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决〔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3-29 16:04:19
来源:仪陇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决20245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

址:XXXX

委托代理人:张银辉,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18

法定代表人:黄奎,局长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34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34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XX和被申请人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间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针对未答复的内容向申请人依法公开。

申请人称:20231222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撤并南充市仪陇县永乐镇核桃坝村教学点的依据及补偿标准文件;南充市仪陇县永乐镇核桃坝村教学点撤并补偿协议;撤并南充市仪陇县永乐镇核桃坝村教学点时聘请的评估公司的资质证明和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撤销南充市仪陇县永乐镇核桃坝村教学点《仪陇县民办教育(办学点)办学许可证》的依据及补偿标准文件;对南充市仪陇县永乐镇核桃坝村教学点2006年起至撤并日止的公用经费发放记录及公用经费发放依据;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向上级相关部门上报南充市仪陇县永乐镇核桃坝村教学点的性质(公办还是民办)及学生数量的文件;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每年对南充市仪陇县永乐镇核桃坝村教学点的年审考核文件(教学点审批至撤并);公布在义务教育阶段(2006年至今)对南充市仪陇县永乐镇核桃坝村教学点教师的社会保险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及政策依据等八项关于南充市仪陇县永乐镇核桃坝村教学点的相关信息。

2023122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4123日之前作出答复。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一直未对申请人作出过答复。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因该邮件无收件人姓名,加之门卫室邮件收发量大,无法及时送达相关股室,导致邮件抵达时间与实际收件时间不符。被申请人对该邮件的实际阅处时间应为20241122024124,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曹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并于次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通信地址邮寄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129日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为了让申请人及代理律师知道相关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为了让申请人息诉息访,被申请人依然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因此,申请人所称“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一直未对申请人作出过答复行为”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仪陇县永乐镇小学校舍维修补偿事宜多次上访2023117,经协商,申请人与仪陇县永乐镇小学校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书》:一次性补偿申请人校舍维修费、购置设施设备和停止办校后综合补偿等共计12.52023630,申请人签订承诺书,承诺今后不再为此事到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和教育部门信访,若再次为此事信访,在未退还全部补偿之前,相关部门可视申请人的信访为无理上访而不予受理。2023718,仪陇县永乐镇小学校通过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该款项。

20231222,申请人为了解仪陇县永乐镇核桃坝村教学点的相关信息,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撤并南充市仪陇县永乐镇核桃坝村教学点的依据及补偿标准文件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1225日签收该邮件,2024112日,被申请人将该事项转教育股阅处。2024124日,被申请人作出《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关于曹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认为申请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款后又申请信息公开,申请理由不具有合理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决定不予处理。次日,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通信地址邮寄了该《复函》,申请人于129日签收。2024322日,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重新作了答复,并于323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通信地址邮寄了该答复,申请人于325日签收了该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息诉息访协议书、承诺书、单位资金支付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关于曹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邮寄单及物流信息、文件签阅单、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关于曹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针对未答复的内容向申请人依法公开的复议请求是否成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之规定,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的前提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理由不合理。本案中,无相关资料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被申请人也未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款后又申请信息公开,申请理由不具有合理性为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故应认定被申请人于2023122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于2024123日前进行答复,其于2024124日作出的《复函》已超过法定期限,应确认违法

四、对于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针对未答复的内容向申请人依法公开的复议请求,因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重新针对该申请作出了答复,故对该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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