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不〔2024〕51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不〔2024〕51号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所:XXXX
申请人:陈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新政镇人民政府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正街79号
法定代表人:马浩然,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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