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不〔2024〕55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不〔2024〕55号
申请人:任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司法局
地址:仪陇县宏德大道中段15号
法定代表人:肖岚,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仪府复驳〔2024〕31号和仪府复驳〔2024〕32号),于2024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南充市司法局和四川省司法厅直接受理该案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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