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不〔2024〕56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不〔2024〕56号
申请人:肖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雄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肖XX对被申请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之规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之一,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应当有值得通过行政复议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自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开通以来,以所购买食品、产品等涉嫌违法投诉高达1581次,举报1426次,其行为难以认定为出于生产、生活等正当需要,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正当目的性。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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