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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决〔2024〕41号

发布时间:2025-04-10 18:00:00
来源:仪陇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202441


 申请人:何XX,女,汉族,19XXXXXX日出生

  住址:XXXX

  委托代理人:周X富,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

  住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教育和体育局

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18

法定代表人:黄奎,局长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仪陇县教育和体育局作出《履行职责申请书答复函》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031收悉经审查,于2024111依法受理本案,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行政复议期间,因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机关20241121中止本案审理,中止事由消除后,本机关于202527恢复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履行职责申请书答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申请人称:20241010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于1023日作出了《履行职责申请书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1024申请人收到答复

首先,申请人申请履行日期是2003年至2021年,被申请人存在未全面调查、审查、核实该时间段的所有请求。其次,被申请人所述申请人于2014年秋季,取得民办村级小学教学点资格,均属于社会力量办学,举办者为申请人。该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定依据,申请人不属于私立办学。第三,撤并安置问题答复只能证明申请人在履行教师职责问题上,较为优秀,故得到相关奖励,该奖励是无可厚非的。至于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书及承诺书,存在违纪违法的问题,没有法律效力,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关于国拨经费问题,缺乏法定及事实依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所述与事实符的证据及法定依据。最后,关于学生与教职工的营养餐问题,被申请人所述仪陇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了营养改善计划补助,那么被申请人应当提供该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法定及事实依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纪违法的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缺乏事实及法定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关于申请人办学情况。20032021期间,经所乡镇中心校核实,被答复人在永光镇三桥村(原春晖村)举办村级教学点其中,20032014年春季未取得小学教学点资质,2014年秋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仪陇县民办教育(班点)审批表》并取得民办村级小学教学点资格,均属于社会力量办学,举办者为被答复人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同时,申请人202495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关于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该答复向申请人提供了村级小学教学点审批资料复印件。因此,申请人所反映的存在未全面核实时间,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定依据等问题不属实。

第二,关于申请人补偿情况。为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经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研究决定,对县域内所有村级小学教学点进行了撤并(含当时社会力量办学村级小学班点53个),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了相关奖励补偿。申请人与所在乡镇中心校签订了息诉息访协议书,并提交了不再信访承诺书,相关奖补资金已支付到位。同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37号)第十二款:“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在农村举办的现有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制定相应政策,在其终止时,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举办者,可考虑其办学实绩给予奖励。”的规定,该奖补政策是基于举办者办学投入、设施设备购置等情况的综合考虑,并非对其教育教学工作的奖励。申请人签订的息诉息访协议书、承诺书,是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因此,申请人所反映的奖励是教师优秀所得,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不属实。

第三,关于公用经费拨付情况。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政策逐步在完善、标准逐年在提高。经查,我县已严格执行了上级政策,对所有教学点均按规定补助了公用经费。根据《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因教学点不是法人单位,也不是预算单位,县财政局将教学点公用经费下达到所在乡镇中心校,由中心校监督使用,60%用于日常运行,40%用于校舍维修及设施设备添置等,各教学点根据实际运行支出到中心校报账。同时,申请人95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关于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该答复已提供了20142021年公用经费发放资料(记账凭证、经费发放签字表或银行回执单)。因此,申请人所反映的国拨经费缺乏法定依据及事实依据等问题不属实。

最后申请人在履行职责申请时,要求发放该教学点每年学生营养餐、教职工营养餐补助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已明确答复,该教学点学生的营养餐已经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到位,不存在给申请人发放学生营养餐补助的问题。同时,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国家尚未出台教职工营养餐补助政策,不存在给予教师营养餐补助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41222日,申请人填写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仪陇县民办教育(班点)审批表》,举办者姓名:何XX;班点名称:仪陇县永光乡春晖村教学点;班点地址:永光乡春晖村;拟办学层次:小学。201529日,被申请人审批同意举办。

2015319日,仪陇县教育局第六期情况简报:《关于2014年民办村级小学、幼儿园班点年审工作的情况通报》中,春晖教学点年审为合格。

2021年,为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优化基础教育学校布局,按照“小学向乡镇集中”的原则,对在校生100人以下、教学班不足6个且生源持续萎缩的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予以撤并调整,申请人举办的春晖教学点在撤销范围。2021年秋季,申请人举办的春晖教学点被撤销。

20231月,申请人与永光小学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书》:“一次性补助或奖励申请人举办春晖教学点的补偿金共5万元,申请人自费购买养老保险。”同年6月,申请人出具《承诺书》:因全省‘两项改革’工作需要,政府在2021年秋季停办了我的村级办学班点。现政府与我友好协商已达成了给予我一次性补偿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协议。我承诺从今以后不再为此事到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和教育等部门信访。”

20241010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发放春晖教学点2003年—2021年的国家拨付的公用金额、教体局拨付公用经费、学生公用营养餐、教职工营养餐,申请人工作任职教师职位期间,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各项津贴、社会保障、撤并安置等全部费用,并赔偿申请人精神伤害经济损失。

20241023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无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福利、各项津贴,补缴社会保障费等义务。被申请人在撤并村级教学点后已依据有关政策给予了相关奖励,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给予撤并安置费的事项。被申请人严格执行了上级政策,对教学点按规定补助了公用经费。”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答复》。

同时查明,《仪陇县教育局关于2003年批准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告》和《关于2008年度民办学校(班点)年审的情况通报》中均无申请人及其举办村级教学点的相关信息。

另查明,2010528日,《仪陇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的通知》中提出,建制民办学校和民办班点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办教学班点(含幼儿学前班、小学班、各类短期培训班)由所属片区教育督导组牵头,乡镇中心小学管理。春晖教学点隶属于永光小学,由永光小学负责管理。教学点的相关经费由永光小学直接向其支付。

据仪陇县2014年—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明细表和资金到账通知单等,被申请人已严格按照规定向永光小学拨付完相关公用经费。根据仪陇县2014年—2021年春季营养计划中央补助资金明细表和资金到账通知单、支付凭证、鸡蛋和学生奶配送统计表等,被申请人已严格按照规定向永光小学拨付完相关补助资金。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履行职责申请书、仪陇县民办教育(班点)审批表、仪陇县教育局关于2003年批准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告、关于2008年度民办学校(班点)年审的情况通报、仪陇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的通知、基础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方案(南两改组20213号)、仪陇县基础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方案(仪府办发202118号)、关于2014年民办村级小学、幼儿园班点年审工作的情况通报、息诉息访协议书、承诺书、单位资金支付凭证、领款凭证、永光小学支出流水单、关于2014年—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相关文件、资金到账通知单、关于2014年—2021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的相关文件、支付申请书、鸡蛋和学生奶配送统计表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应以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相应管理职责且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中的申请事项是否享有法定职责,有无履行可能。

第一,申请人于201412申请举办民办教学点,20152正式取得民办教学点资质。同时,根据2014年的年审通报,应认可申请人自2014年秋季起取得民办教学点(小学)资质。故其要求被申请人履20032014春季间发放相关经费等职责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关于公用经费拨付及营养餐补助的问题。根据《仪陇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的通知》规定,被申请人应将公用经费及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补助资金拨付至永光小学,由永光小学根据实际发放至春晖教学点。根据前述已查明的情况,被申请人已将相关公用经费及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补助资金发放到位,故不存在再履行相关职责的可能。

第三,关于发放教职工营养餐补助的问题。目前无相关政策对此作出规定,申请人的此项请求于法无据。

第四,关于申请人任职教师期间的工资、福利、各项津贴和社会保障等费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申请人系民办教学点,故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津贴、社会保险费等应由学校自己承担。被申请人没有发放上述费用的法定职责。

最后,关于撤并安置费用的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十二)点:“健全学校退出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在农村举办的现有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制定相应政策,在其终止时,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举办者,可考虑其办学实绩给予奖励。”之规定,申请人举办的春晖教学点于2021年被撤并后,被申请人下属的永光小学与其签订了《息诉息访协议书》,并一次性奖励补偿了5万元。申请人也出具了不再为此事信访的承诺书,撤并安置费已支付到位,故被申请人不存在再履行相关职责的可能。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部分享有法定职责,但已履行到位,其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履行职责申请书答复函》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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