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决〔2025〕2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决〔2025〕29号
申请人:曹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请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雄林,职务:局长
申请人曹XX不服被申请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的《关于曹XX申请查询仪陇县第二建筑公司全部档案资料的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8日收悉,经审查,2025年3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曹XX申请查询仪陇县第二建筑公司全部档案资料的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赔偿因拒绝履行为申请人查询仪陇县第二建筑公司(二建筑安装公司)注销或更名的情况资料的职责,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5436000元。
申请人称:2025年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申请,申请查询1998年至今仪陇县第二建筑公司是否存在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全部档案资料信息。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后,拒绝履行行政职责,依据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回复内容答复申请人,并于1月25日邮寄给申请人。
因申请人是仪陇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总公司)保平分公司的负责人(经理),公司的登记注册是在被申请人处办理的,并且注销、变更也是被申请人的职责义务。1997年仪陇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保平分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及仪陇县保平建筑公司注册验资证明及相关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都是被申请人审查决定。难道不能给申请人查询答复吗?还要申请人请律师调取吗?被申请人故意拒绝履行行政职责,拒绝保护申请人人身财产权利,认为申请人无主体资格,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资料,包括《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曹XX递交申请的回复》,要求查询“仪陇县第二建筑公司”1998年至今是否存在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全部档案资料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核,在该申请中,申请人既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明确列举的有权查询的国家机关,也无所查询市场主体的授权,同时未能提供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不符合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法定条件。被申请人严格按照该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查询申请予以驳回,并通过邮政快递单号:1399758636021号邮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此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未有处理不当。
经查:申请人是仪陇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保平分公司的负责人。2025年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申请人现急需贵局给申请人查询1998年至今仪陇县第二建筑公司是否存在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全部档案资料信息,依法回复申请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交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曹XX递交〈申请〉的回复》。
被申请人于1月14日收到该申请。经审查,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关于曹XX申请查询仪陇县第二建筑公司全部档案资料的回复》:“查询企业登记档案,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之规定并提供相应资料。在你的来信申请中,未见符合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相应资料,故对你的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于2025年1月27日签收。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仪陇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保平分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申请、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曹XX递交申请的回复、邮政EMS快递单、邮政EMS物流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之规定,被申请人系仪陇县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之规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法定条件,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查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核查、回复、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正当。
综上,被申请人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曹XX申请查询仪陇县第二建筑公司全部档案资料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曹XX申请查询仪陇县第二建筑公司全部档案资料的回复》。
如申请人曹XX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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