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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决〔2025〕32号

发布时间:2025-05-08 18:00:00
来源:仪陇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仪府复决〔202532


申请人:成都嗨洛客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17011单元91819

法定代表人:熊饶军

被申请人:仪陇县财政局

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113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局长

第三人:仪陇县农业农村局

址:仪陇县新政镇仁德街5

法定代表人:吴江,局长

第三人: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显贵,主任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北路二段绿地智慧楼4号楼7

定代表人:汤强,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嗨洛客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仪陇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52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319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325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被申请人仪陇县财政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仪陇县财政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或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52,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一、行政复议事项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2.1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3的说明和要求“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事实及理由: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共同承担责任,是否是联合体并不影响此项目的实施。供应商可自愿选择是否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限制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的要求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二、行政复议事项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带“▲”条款要求“提供平台功能截图”。事实及理由:平台功能,供应商完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要求进行开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即可,没有必要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就提供平台功能截图。这样设定要求,明显就是为提前做了平台功能开发的供应商量身而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行政复议事项3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注释内容要求“在合同签订时提供带“▲”参数的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事实及理由:3.2技术要求表中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众多,同样都是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毫无让人信服的依据,要求这些带“▲”条款在合同签订时提供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而且在综合评分时给予极高分数权重。这明显就是为提前获取了检测报告的供应商量身而定。如果说提供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有用,那完全可以要求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检测、提供检测报告,这样才合理,才能给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机会。项目实施中开展检测、得到检测报告,与签合同前拿到的检测报告相比,更能保障项目实施质量,竞争性磋商文件却偏偏不这样设置。竞争性磋商文件这样的设定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行政复议事项4: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5.4.2评审细则及标准中项目技术方案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事实及理由:具体标准和要求“方案完整且符合采购需求的,不满足的,有缺陷的”,什么是方案完整且符合采购需求、什么是不满足,没有量化标准;什么是缺陷虽有注释,但注释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项目名称不符、套用其他方案、凭空捏造、逻辑漏洞、地点区域错误、方案仅有框架或标题、引用的规范标准错误、不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仍然没有量化标准。评审时,完全是靠评审人员主观臆断,影响评审人员公正评审,给某些不怀好意之人留下空间,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五、行政复议事项5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5.4.2评审细则及标准中项目服务方案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事实及理由、法律依据与行政复议事项4一致。

    六、行政复议事项6: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5.4.2评审细则及标准中履约能力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事实及理由:资格审查中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要提交《投标(响应)函》,会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作出承诺,就已保障了项目履约能力。具体标准和要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计算机软件类或通信类高级工程师职称,计算机软件类或通信类中级工程师职称,计算机软件类或通信类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证书,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书”,以上证书和职称要求,对于保障项目履约能力,无设置的必要。这样设定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明显就是为提前取得了证书和职称的供应商量身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该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不服仪陇县农业农村局就2023年仪陇农业农村局智慧渔政监控预警处置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511324202400012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122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123日收到。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予以书面通知补正,20241210日收到补正后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受理。于2025121日作出决定,并依法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52号)。

收到投诉之后,被申请人先后组织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顾问等对相关投诉事项予以研判,并按照各级法律法规制度等,逐个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反映的投诉事项、投诉请求及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详见申请人的投诉书或《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52号)。本次复议内容与投诉内容一致,就事实上的回复以投诉书的内容为准。

二、该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2024122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起2023年仪陇农业农村局智慧渔政监控预警处置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5113242024000129)的投诉;

2024123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书,初审后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予以书面通知补正,20241210日收到补正后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受理;

20241211日,被申请人向仪陇县农业农村局、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20241216日,采购中心向被申请人送交了关于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20241219日,仪陇县农业农村局向被申请人送交了关于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

2025121日,在调查取证和对投诉事项进行认定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52号),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采购当事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次投诉处理中严格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程序,程序合法、处理法律法规适用适当。建议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仪财采〔20252号的投诉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115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2023年仪陇农业农村局智慧渔政监控预警处置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1118日,采购中心发布2023年仪陇农业农村局智慧渔政监控预警处置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中标。本项目已签订合同并履约。

20241119日,申请人提出质疑。20241128日,仪陇县农业农村局向申请人作出质疑答复,认定申请人提出的六项质疑均不成立。

2024122申请人对质疑答复不服,被申请人提起投诉次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发现,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2024123日书面通知补正。20241210被申请人收到补正后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受理

20241211日,被申请人向仪陇县农业农村局、采购中心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20241216日,采购中心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20241219日,仪陇县农业农村局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

20251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52号),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采购当事人。申请人不服,于2025319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书、质疑函、质疑答复、仪陇县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仪陇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成都嗨洛客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23年仪陇县农业农村局智慧渔政监控预警处置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2023年仪陇农业农村局智慧渔政监控预警处置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及成交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类)、评审报告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在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职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六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是否适当。

关于投诉事项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2.1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3的说明和要求“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是否违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之规定,是否选择接受联合体为采购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只要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即可。本案中,采购人在发布的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不接受联合体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认定此项投诉不成立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事项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带“▲”条款要求“提供平台功能截图”,该要求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之规定,采购人是确定采购需求的主体,具有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相应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的权利,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案中,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为更便捷、更高效、更规范、更放心并具有合理性和合规合法性的渔政执法处置系统服务和后期相关服务,要求能保证尽快对仪陇县境内嘉陵江流域河道重点水域进行监控管理,需要的是成熟、稳定的采购标的。案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中,设置带“▲”参数并要求提供平台功能截图的,主要是预警滚动展示、数据统计、违法识别、自动定位四方面的功能,是与项目特点及实际需要相适应的重要功能。要求供应商提供“平台功能截图”,是佐证供应商能够提供成熟、稳定的采购标的,满足项目需求的直接体现,能避免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履行困难甚至履行不能的情形,该要求与合同履行相关。

根据案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5.4.2节,关于技术规格及要求评审标准中规定:“带有符号(共10项)的参数为重要参数共计20分,每条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可知,提供“平台功能截图”的规定是得分项,并非资格项,即没有提供“平台功能截图”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参与投标,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另外,结合本项目评审结果,存在两家能够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文件设置的技术要求并不指向特定、唯一的产品,投诉人在投诉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证明。综上,被申请人认定此项投诉不成立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事项3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注释内容要求“在合同签订时提供带“▲”参数的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该要求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同投诉事项2的办理意见,本机关认为,案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中设定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其中带“▲”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能够佐证供应商对重要参数响应的真实性,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响应不实而造成履约困难的情形,该要求与合同履行相关。结合本项目评审结果,存在两家能够满足上述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求的供应商,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指向特定、唯一的产品。因此,被申请人认定此项投诉不成立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事项4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5.4.2评审细则及标准中项目技术方案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是否没有量化,是否会影响评审人员公正评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并对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本案中,案涉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磋商文件5.4.2节规定了评审细则及标准,其中项目技术方案共设置16分,技术方案的具体标准和要求部分对“满足”“缺失”“缺陷”的说明,表述规范、含义清楚明了,并进行了分值量化,磋商小组成员可以据此标准和要求进行公正评审,不存在投诉人所述没有量化标准、会影响评审人员公正评审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认定此项投诉不成立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事项5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5.4.2评审细则及标准中项目服务方案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是否没有量化,是否会影响评审人员公正评审

同投诉事项4办理意见,本机关认为,案涉竞争性磋商文件5.4.2节评审细则及标准中,对项目服务方案共设置15分,具体标准和要求中对“满足”“缺失”“缺陷”的说明,表述规范、含义清楚明了,并进行了分值量化,磋商小组成员可以据此标准和要求进行公正评审,不存在投诉人所述没有量化标准、会影响评审人员公正评审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认定此项投诉不成立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事项6: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5.4.2评审细则及标准中,对履约能力的要求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案涉采购项目的采购标的对应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服务项目。采购人单位的采购需求为更便捷、更高效、更规范、更放心、成熟稳定的渔政执法处置系统服务和后期相关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5.4.2评审细则及标准履约能力部分,要求了各类证书或职称。若供应商配备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书或职称,则代表其履约能力更强,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更高,故该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也无证据证明该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因此,被申请人认定此项投诉不成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六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条表述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引用到具体项,属适用法律不准确,应予以更正。

另经审查,被申请人履行了受理、审查等程序,并于2025121依法作出并送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仪陇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仪财采20252中适用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变更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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