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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仪府复终〔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5-12 18:00:00
来源:仪陇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仪府复20256


申请人:花XX,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

址:XXXX

申请人:何XX,女,汉族,19XXXXXX日出生

址:XXXX

委托代理人:花X,系申请人之女

址:XXXX

委托代理人:张X,系申请人外孙女

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水务局

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16

法定代表人:吴永生,职务:局长

申请人XX、何XX对被申请人仪陇县水务局作出的林木补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

政复议期间,申请人XX、何XX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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