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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驳〔2025〕38号

发布时间:2025-06-23 18:00:00
来源:仪陇县司法局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驳〔202538


申请人:周甲,男,汉族,生于19XXXXXX

址:XXXX

申请人:蒋XX,女,汉族,生于19XXXXXX

址:四川省仪陇县双胜镇响滩村四组10

申请人:周乙,男,汉族,生于20XXXXXX

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双胜镇人民政府

仪陇县双胜镇府街40

法定代表人:高小兵,镇长

申请人周甲、XX和周乙对仪陇县双胜镇人民政府未对其被占用土地实地丈量及赔偿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48收悉经审查,于2025414依法受理本案,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因案情复杂,经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人被占用土地进行实地丈量并处理相关青苗等赔偿。

申请人称:2020年修建汉巴南铁路以来,不管红线内占用土地,还2021年挖铁路引起山体大滑坡的占地治理,都没有相关部门给我们丈量土地面积。我们多次找相关领导处理,都互相推诿,相关青苗等补偿去向不明。我们承包的土地被全部占用,现没有一寸土地。我们多次找镇村领导,他们只回答土地被全部永征了,但没有人出面丈量土地面积,也没有人处理,这种情况已有四五年了。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巴南铁路仪陇段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仪府发〔20215号)第三条的规定,修建汉巴南铁路占地,面积经过了第三方公司多次实地测量,并通过群众代表确认且签订了预征土地协议。高升村四组(原响滩村四组)汉巴南铁路红线内征地39.41亩(其中耕地37.48亩、其他农用地0.23亩、住宅用地1.7亩),汉巴南铁路建设工程附属设施用地29.79亩(包括道路改道、迁坟、处理滑坡、安置点建设等预征用地)。对汉巴南铁路建设附属工程用地,因当时不能确认具体占用位置及实际用地面积,只有附属工程实施结束后,才能确认实际占用面积,故没有进行丈量到户。最终,通过会议,确定了该组农户的土地以第二轮土地承包为基准,对该组(原响滩四组)所有农户的土地进行了核实并建立了农户找补台账。

根据《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巴南铁路仪陇段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仪府发〔20215号)第七条的规定,占用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统一年产值1730/亩的标准计算。根据《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仪府发20201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2022119,铁路正线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款293.24元已打卡至蒋XX的银行卡账户;2023511,铁路滑坡治理等征地拆迁青苗补偿865元已打卡蒋XX的银行卡账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仪陇县双胜镇响滩村四组(现高升村四组)村民。202094,仪陇县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的启动公告》,申请人所在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公告同时明确各乡镇负责实施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具体开展对被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及正住户口核实、相关公示、补偿等工作。

20201030仪陇县人民政府印发《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二是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2021314,仪陇县人民政府印发《汉巴南铁路仪陇段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修订)》,其中第二条第五款规定:“铁路途经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动员工作……;配合做好地类地界认定、面积测量及拆迁房屋面积量算、结构认定、附着物清点等工作;”2021727日、2022927日和2023331日,仪陇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部门、被申请人作为实施单位与仪陇县双胜镇响滩村四组(现高升村四组)签订《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分别约定征收仪陇县双胜镇响滩村四组集体土地39.4113.29亩和0.32亩。

20221230,仪陇县人民政府作为占用土地方、被申请人作为占用土地补偿实施方,与仪陇县双胜镇响滩村四组(现高升村四组)签订《占用集体土地补偿协议》:汉巴南铁路仪陇段建设项目集中安置点占地13.01亩,委托乙方仪陇县双胜镇响滩村四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因铁路建设需占用土地的补偿工作。

20241211,高升村组织在家群众就征地补偿款分配召开群众大会,就调平土地,分配补偿款一事进行讨论,申请人周甲、蒋XX参与此次会议。同年1227日,高升村再次组织在家人员就汉巴南铁路征拆土地补偿款分配一事进行讨论,并形成先调平土地,再按二轮土地承包人口的40%,实有人口按文件执行来分配款项的分配方案。参与此次会议的共21人,18人在同意此方案处签字,申请人蒋XX参与了此次会议但未同意此方案。

另查明,响滩四社铁路占地面积收、补台账显示,申请人户占地103.4丈,宅基地14丈,人均退还12丈,收77.4丈。申请人家实有人口3人,第二轮土地承包2人。

同时查明,2022年和2023年,申请人蒋XX银行账户分别收到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款293.24元和8652025326日,申请人蒋XX银行账户收到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款44665.66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的启动公告、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巴南铁路仪陇段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占用集体土地补偿协议、征地红线图及补征地勘界图、征用土地面积汇总表等、高升村会议记录、高升村4组因铁路占用田图现调整田土统计表、电汇凭证、响滩四社铁路占地面积收、补台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和《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主体,具有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在内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仪陇县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的启动公告》中明确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由各乡镇负责实施,具体开展对被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及正住户口核实、相关公示、补偿等工作。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规定之精神,此举应视为仪陇县人民政府将相关征收补偿事宜委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作为实施单位与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签订的《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占用集体土地补偿协议》及组织实施的相关安置补偿行为,均应视为被申请人接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之规定,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以仪陇县双胜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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