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驳〔2025〕43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驳〔2025〕43号
申请人:曹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 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公安局
地 址: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金鱼街2号
法定代表人:唐环宇,局长
申请人曹XX对被申请人仪陇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5月12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仪陇县公安局于2008年3月23日非法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9天、刑讯逼供、扣押12份反腐败材料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仪陇县公安局赔偿申请人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归还扣押的12份反腐败材料。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责令公安干警万兆兴退还2008年3月23日扣押申请人的12份反腐败举报、控告材料,特别是2007年10月23日,仪陇县保平镇党委副书记张棚程捏造的“保平镇纪委关于曹XX修建桥墩一事的调查报告”的原始依据,并解决因此侵权造成申请人27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等问题,但被申请人却拒绝履行职责,拖延至今。
申请人继续于2025年3月6日给被申请人邮寄申请,被申请人仍然漠视国家法律的威严,未履行行政职责。
被申请人故意滥用行政权力,有法不依,控制了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要求解决干警万兆兴扣押申请人1996年12月6日承包仪陇县保平乡中学校石河堰钢筋砼平桥工程问题、政府副书记张棚程编造的虚假报告原始依据等12份反腐败材料,及非法拘禁于仪陇县新政镇迎春宾馆9天并索取食宿费800元等问题,但于2024年至今无果,现再次要求仪陇县公安局履行职责,依法公开听证解决。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经过核查,退休民警万兆兴不存在扣押反腐材料及非法拘禁他人并索取食宿费的情况,且申请人也未向被申请人提供任何关于扣押反腐材料及非法拘禁他人索取食宿费的相关证明,故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再次申请》(以下简称《再次申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法制大队递交要求解决干警万兆兴扣押申请人1996年12月6日承包仪陇县保平乡中学校石河堰钢筋砼平桥工程款决算问题、政府副书记张棚程编造的虚假报告原始依据等12份反腐败材料,及非法拘禁于仪陇县新政镇迎春宾馆9天并索取食宿费800元等问题,于2024年至今无果,再次要求仪陇县公安局履行职责,依法公开听证解决。”
另查明,2008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涉嫌诬告他人案件时,扣押了申请人持有的控告状、申请、举报材料等共计12份材料作为案涉证据。2008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因诬告陷害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后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南充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6月11日,南充市公安局认为申请人诬告陷害他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恰当,遂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以上事实有下列材料予以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再次申请、邮寄单、仪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仪陇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充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形式上虽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其于2025年3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再次申请》,但实质上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2008年3月23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刑讯逼供、扣押材料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该行政复议时效的计算,应基于申请人的实际复议请求。从申请人的请求看,被申请人的行为均与申请人息息相关,在被申请人作出相关行为时,申请人就应当知道该行为内容,故应认定申请人在2008年3月23日就已知晓被申请人的行为内容。因该行为距今已达17年,且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前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曹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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