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驳〔2025〕45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仪府复驳〔2025〕45号
申请人:曹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保平镇人民政府
地址:仪陇县保平镇椿树湾街64号
法定代表人:苟继成,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仪陇县保平镇人民政府未履行与其签订的息访协议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5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其于2025年3月13日提交的申请的行为违法,并按2007年12月10日的息访协议约定履职;
2.责令被申请人赔偿违背息访协议约定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申请人称:2025年3月14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07年12月10日胁迫其签订《保平镇人民政府关于曹XX同志息访协议书》(以下简称《息访协议》)的行政侵权行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申请,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为阻止申请人反腐败,揭发政府官员共同欺上瞒下,违规违法贪婪腐败行为的问题,胁迫申请人签订《息访协议》后,却拒绝履行职责,违背协议的约定,恶意限制申请人及其家人的诉讼合法权益。封杀申请人及妻子余XX、儿子曹X遭受政府及公、检、法、司、纪检监察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政法委、建设局、劳动争议仲裁委、人社局、水务局等单位联合报复陷害的冤假错案,限制其申诉、控告、举报的权利,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按照被申请人2007年12月10日与申请人签订的《息访协议》,约定“一、曹XX今后不再上访,改走司法之路;二、在其息访条件下,镇党委、政府为其在2008年至2012年,每年年终时解决困难补助2000元人民币;三、……”。申请人于2008年4月24日始至2012年12月20日止,到上级采取走访、书信等方式上访达20余次,故申请人未遵守息访协议之约定,被申请人与其约定的条款自然无法履行,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申请人违背《息访协议》在先,被申请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做法申请人必然可预见,也不可能对其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更不可能对其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息访协议》,协议约定:“因曹XX同志对历年来法院对其的司法判决结果不服,导致其长达10余年的上访。……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曹XX今后不再上访,改走司法之路;二、在其息访条件下,镇党委、政府为其在2008年至2012年,每年年终时解决困难补助2000元人民币。三、镇党委、政府在其条件合格的情况下,协助曹XX办理法律工作者证书。四、镇党委、政府支持曹XX同志发展生产,在同等条件下,承包力所能及的工程项目,增加家庭收入,过上较好的生活。……”协议签订后,申请人自2008年4月24日始至2012年12月20日止,到上级采取走访、书信等方式上访达20余次,内容涉及对法院判决不服、依法信访被非法拘禁要求赔偿等。
2025年3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2007年12月10日仪陇县保平镇政府关于曹XX同志息访协议书甲方仪陇县保平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协议现要求保平镇人民政府一次性为曹XX解决违背协议赔偿的申请》(以下简称《履职申请》):要求解决申请人提及的关于办理修建石河堰桥工程款决算等问题。2025年3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保平镇人民政府关于曹XX同志息访协议书、信访查询记录截图、关于2007年12月10日仪陇县保平镇政府关于曹XX同志息访协议书甲方仪陇县保平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协议现要求保平镇人民政府一次性为曹XX解决违背协议赔偿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形式上虽是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其于2025年3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行为违法,但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与其签订的《息访协议》。对该行政复议时效的计算,应基于申请人的实质复议请求。《息访协议》约定2008年至2012年期间,申请人在息访的条件下,被申请人每年年终时为其解决困难补助2000元。那么自2013年年初时,申请人就应当知道被申请人未履行《息访协议》。申请人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下,于今年5月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前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曹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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