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仪府复终〔2025〕85号
住址:仪陇县新政镇河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饶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荣辉,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程,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仪陇县公安局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金鱼街2号
法定代表人:唐环宇,局长
申请人仪陇县长源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仪陇县公安局作出的仪公(网)行罚决字〔2025〕6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仪陇县长源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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