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仪府复终〔2025〕96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仪府复终〔2025〕96号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22号
法定代表人:林朝辉,局长
申请人李XX对被申请人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仪住建依复〔2025〕第13号)不服,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仪住建依复〔2025〕第1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李XX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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